本 局 收 取 的 税 款 , 包 括 应 缴 税 款 、 补 加 税 、 附 加 费 和 罚 款 等。 附 表 16 及 17 详 列 出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征 收 的 补 加 税 、 附 加 费 和 各 类 罚 款。
本 局 提 供 多 种 缴 税 方 法 供 纳 税 人 选 择 , 包 括 电 子 付 款 方 法 ( 透 过 电 话 、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或 互 联 网 ) 、 亲 临 付 款 或 邮 寄 付 款。 电 子 付 款 方 法 广 为 市 民 使 用。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而 言 , 2007 至 08 年 度 以 电 子 方 式 缴 税 的 宗 数 占 总 数 的 56% , 较 去 年 同 期 轻 微 增 加 1%。 图 28 展 示 纳 税 人 在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和 所 有 税 收 下 选 用 各 种 不 同 缴 税 方 法 的 百 分 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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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息及利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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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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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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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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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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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身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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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递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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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局 会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还 税 款 给 纳 税 人 , 例 如 纳 税 人 多 缴 应 付 税 款 , 或 因 修 订 评 税 而 需 退 还 税 款。 由 于 实 施 2006 至 07 年 度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宽 免 措 施 , 2007 至 08 年 度 发 出 的 退 税 个 案 和 款 额 分 别 较 去 年 增 加 了 15% 和 6% , 达 至 430,000 宗 和 总 额 73 亿 元 ( 图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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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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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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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种类 |
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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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
(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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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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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
(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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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 |
29,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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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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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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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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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税 |
292,9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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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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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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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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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 |
1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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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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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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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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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入息课税 |
23,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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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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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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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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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15,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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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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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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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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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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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须 在 缴 税 通 知 书 上 列 明 的 缴 税 日 期 或 之 前 缴 交 税 款。 绝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均 准 时 交 税。
未 如 期 缴 税 的 人 士 , 一 般 会 被 征 收 5% 附 加 费 , 倘 拖 欠 税 款 超 过 6 个 月 , 会 再 被 征 收 欠 款 总 额 的 10% 附 加 费。
对 于 欠 缴 税 款 的 个 案 , 本 局 会 立 即 采 取 各 种 追 讨 行 动 , 包 括 向 雇 主 、 银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税 人 士 金 钱 或 代 欠 税 人 士 保 管 金 钱 的 人 士 发 出 追 税 通 知 书 , 以 及 在 区 域 法 院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图 30 列 出 本 局 所 采 取 的 追 税 行 动 的 有 关 数 字。 欠 税 人 士 除 了 须 缴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税 外 , 还 须 缴 付 法 庭 讼 费 及 由 诉 讼 开 始 至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期 间 的 利 息。 图 31 列 出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和 债 项 利 息。
图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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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至08年度收取的法庭讼费及债项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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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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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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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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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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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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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8,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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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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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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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项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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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6,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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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1,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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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7,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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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及利息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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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人士可能会被禁止离开香港。不过,局长须向区域法院法官申请,而法官须在合理因由下相信该名人士未有清缴税款或未就清缴该笔税款提交足够保证而意图离开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才会作出「阻止离境指示」。有关法例亦提供该名人士可就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决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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