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 取 税 款

本 局 收 取 的 税 款 , 包 括 应 缴 税 款 、 补 加 税 、 附 加 费 和 罚 款 等。 附 表 1617 详 列 出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征 收 的 补 加 税 、 附 加 费 和 各 类 罚 款。

收 税
本 局 提 供 多 种 缴 税 方 法 供 纳 税 人 选 择 , 包 括 电 子 付 款 方 法 ( 透 过 电 话 、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或 互 联 网 ) 、 亲 临 付 款 或 邮 寄 付 款。 电 子 付 款 方 法 广 为 市 民 使 用。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而 言 , 2007 至 08 年 度 以 电 子 方 式 缴 税 的 宗 数 占 总 数 的 56% , 较 去 年 同 期 轻 微 增 加 1%。 图 28 展 示 纳 税 人 在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和 所 有 税 收 下 选 用 各 种 不 同 缴 税 方 法 的 百 分 比。


图28   缴税方法
入息及利得税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6-07及2007-08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入息及利得税的个案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6-07年度,个案总数有2,415,425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1%,电话付款占17%,网上付款占27%,亲身付款占34%及邮递付款占11%;
2007-08年度,个案总数有2,471,224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0%,电话付款占17%,网上付款占29%,亲身付款占33%及邮递付款占11%。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6-07及2007-08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入息及利得税的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6-07年度,税款总额为1,153.176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3%,电话付款占3%,网上付款占16%,亲身付款占62%及邮递付款占16%;
2007-08年度,税款总额为1,337.294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2%,电话付款占2%,网上付款占14%,亲身付款占67%及邮递付款占15%。
 
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6-07及2007-08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的个案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6-07年度,个案总数有4,071,600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7%,电话付款占11%,网上付款占17%,亲身付款占55%及邮递付款占10%;
2007-08年度,个案总数有4,341,130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6%,电话付款占10%,网上付款占20%,亲身付款占55%及邮递付款占9%。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6-07及2007-08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的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6-07年度,收入总额为1,551.014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2%,电话付款占2%,网上付款占12%,亲身付款占64%及邮递付款占20%;
2007-08年度,收入总额为2,006.965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电话付款占2%,网上付款占9%,亲身付款占72%及邮递付款占16%。
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   电话付款   网上付款   亲身付款   邮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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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税
本 局 会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还 税 款 给 纳 税 人 , 例 如 纳 税 人 多 缴 应 付 税 款 , 或 因 修 订 评 税 而 需 退 还 税 款。 由 于 实 施 2006 至 07 年 度 薪 俸 税 及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宽 免 措 施 , 2007 至 08 年 度 发 出 的 退 税 个 案 和 款 额 分 别 较 去 年 增 加 了 15% 和 6% , 达 至 430,000 宗 和 总 额 73 亿 元 ( 图 29 )

图29   退税
    2006-07   2007-08  
  税项种类 数目   款额
(百万元)
  数目   款额
(百万元)
 
  利得税 29,900   3,732.0   29,838   3,642.9  
  薪俸税 292,934   1,732.2   346,314   2,025.7  
  物业税 15,002   123.7   15,335   149.6  
  个人入息课税 23,970   215.4   25,655   255.5  
  其他
15,370
 
1,082.7
 
15,276
 
1,258.5
 
  总额
377,176
 
6,886.0
 
432,418
 
7,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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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 讨 欠 税
纳 税 人 须 在 缴 税 通 知 书 上 列 明 的 缴 税 日 期 或 之 前 缴 交 税 款。 绝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均 准 时 交 税。

未 如 期 缴 税 的 人 士 , 一 般 会 被 征 收 5% 附 加 费 , 倘 拖 欠 税 款 超 过 6 个 月 , 会 再 被 征 收 欠 款 总 额 的 10% 附 加 费。

对 于 欠 缴 税 款 的 个 案 , 本 局 会 立 即 采 取 各 种 追 讨 行 动 , 包 括 向 雇 主 、 银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税 人 士 金 钱 或 代 欠 税 人 士 保 管 金 钱 的 人 士 发 出 追 税 通 知 书 , 以 及 在 区 域 法 院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图 30 列 出 本 局 所 采 取 的 追 税 行 动 的 有 关 数 字。 欠 税 人 士 除 了 须 缴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税 外 , 还 须 缴 付 法 庭 讼 费 及 由 诉 讼 开 始 至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期 间 的 利 息。 图 31 列 出 本 局 在 2007 至 08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和 债 项 利 息。

图30   追税行动
追税通知书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发出追税通知书的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100,558宗;
2005-06年度,有96,572宗;
2006-07年度,有94,960宗;
2007-08年度,有97,41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发出追税通知书所涉及的欠税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49.91亿元;
2005-06年度,有52.65亿元;
2006-07年度,有71.81亿元;
2007-08年度,有91.21亿元。
 
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的诉讼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12,078宗;
2005-06年度,有11,027宗;
2006-07年度,有9,832宗;
2007-08年度,有9,298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4-05至2007-08年度中,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所涉及的欠税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年度,有8.56亿元;
2005-06年度,有9.19亿元;
2006-07年度,有9.31亿元;
2007-08年度,有11.27亿元。

图31   2007至08年度收取的法庭讼费及债项利息
       
  法庭讼费        
 
    法庭费用
2,702,031      
 
    执行费用
46,560
  2,748,591  
  定额讼费     1,125,492  
  债项利息        
 
    判定债项前利息
6,716,634      
 
    判定债项后利息
29,311,154
 
36,027,788
 
  讼费及利息总额    
39,901,871
 

欠税人士可能会被禁止离开香港。不过,局长须向区域法院法官申请,而法官须在合理因由下相信该名人士未有清缴税款或未就清缴该笔税款提交足够保证而意图离开或已离开香港往其他地方定居,才会作出「阻止离境指示」。有关法例亦提供该名人士可就区域法院法官的判决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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