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税职责

本 局 根 据 有 关 法 例 , 征 收 税 款 及 收 费 。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主 要 是 按 纳 税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赚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润 计 算 , 其 他 收 费 则 基 于 个 别 收 费 范 畴 当 年 的 实 际 表 现 。 200607 年 度 评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 较 上 一 年 增 加 59 亿 元 (5%) , 收 费 则 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上 升 20% 。


利得税


凡 个 人 、 法 团 、 社 团 和 合 伙 企 业 赚 取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如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都 须 缴 交 利 得 税 。 200607 课 税 年 度 法 团 和 法 团 以 外 人 士 的 征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 分 别 是 17.5% 及 16% 。

由 于 本 港 经 济 保 持 强 劲 表 现 , 本 局 在 200607 年 度 评 定 的 利 得 税 合 共 799 亿 元 (5) , 较 上 年 度 增 加 37 亿 元 (5%) 。 地 产 和 金 融 业 的 评 税 额 占 总 额 的 39.7% (6) , 而 各 行 业 的 评 税 额 则 载 列 于 附 表 34


  5  利 得 税 评 税 额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利得税评税额(包括法团及非法团业务)。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531亿元,其中法团占475亿元,非法团业务占56亿元;
2004-05年度有642亿元,其中法团占584亿元,非法团业务占58亿元;
2005-06年度有762亿元,其中法团占714亿元,非法团业务占48亿元;
2006-07年度有799亿元,其中法团占735亿元,非法团业务占64亿元。


  6  按 业 务 类 别 划 分 的 法 团 利 得 税 评
  税 额 比 率
这个饼图显示在2006-07年度中按业务类别划分的法团利得税评税额比率。
有关数字如下:
地产及财务占16.9%;
银行业占22.8%;
分销业占25.1%;
制造业占9.4%;
公共事业占7.5%;
其他占18.3%。




薪俸税

任 何 人 士 如 从 任 何 职 位 ( 如 董 事 ) 、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于 香 港 产 生 的 入 息 , 均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 税 项 总 额 不 会 超 过 总 入 息 净 额 ( 不 扣 除 免 税 额 )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数 目 。 200607 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维 持 在 16% 。

200607 年 度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3.7% , 总 评 税 额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4.6% (7) 。 附 表 5 6 列 出 以 纳 税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来 划 分 的 评 税 资 料 和 所 获 扣 减 的 免 税 额 。

7  薪 俸 税 评 税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薪俸税的评税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2,021,000宗;
2004-05年度,有2,021,000宗;
2005-06年度,有2,051,000宗;
2006-07年度,有2,127,00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薪俸税的评税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293亿元;
2004-05年度,有360亿元;
2005-06年度,有392亿元;
2006-07年度,有410亿元。




本 年 度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人 士 有 47,455 名 , 较 上 一 年 度 的 45,817 名 轻 微 增 加 了 1,638 名 。 他 们 的 评 税 额 加 起 来 约 占 薪 俸 税 评 税 总 额 的 43.8% , 较 上 年 度 的 40.9% 为 多 (8) 。


8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人 士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4-05及2005-06最后评税中按标准税率缴税人士占薪俸税纳税人总数比率及占薪俸税评税总额比率。
有关数字如下:
2004-05最后评税中,3.7%薪俸税纳税人按标准税率缴税,他们所缴付的薪俸税占薪俸税评税总额的40.9%;
2005-06最后评税中,3.8%薪俸税纳税人按标准税率缴税,他们所缴付的薪俸税占薪俸税评税总额的43.8%。




雇主申报雇员薪酬的责任

雇 主 除 了 有 责 任 在 开 始 及 停 止 聘 用 个 别 职 员 时 通 知 本 局 外 , 还 要 每 年 拟 备 报 税 表 , 详 列 每 名 雇 员 的 薪 酬 。 过 去 一 年 , 共 有 269,030 名 雇 主 向 本 局 递 交 其 雇 员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

本 局 设 有 网 上 雇 主 税 务 讲 座 , 并 同 时 在 网 页 提 供 有 关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 雇 主 的 税 务 责 任 、 常 遇 疑 难 的 解 决 方 法 等 资 料 , 藉 以 协 助 雇 主 明 了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定 。 此 外 , 雇 主 亦 可 透 过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 索 取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和 通 知 书 的 范 本 。


物业税

物 业 拥 有 人 ( 包 括 法 团 ) 须 缴 交 物 业 税 , 税 款 按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 而 200607 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维 持 在 16% 。 法 团 及 非 法 团 业 务 如 就 业 务 用 途 物 业 缴 付 了 物 业 税 , 可 以 用 该 税 款 抵 销 他 们 应 付 的 利 得 税 。 以 法 团 来 说 , 他 们 亦 须 为 物 业 收 入 课 缴 利 得 税 , 税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 为 免 每 年 须 用 物 业 税 抵 销 利 得 税 , 法 团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有 关 物 业 的 物 业 税 。 附 表 7 载 有 本 局 所 记 录 的 物 业 分 类 及 业 权 分 类 统 计 资 料 。 本 局 在 200607 年 度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2.5% 。 但 随 着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人 数 上 升 , 全 年 的 评 税 总 额 则 轻 微 减 少 了 2.6% (9) 。


9  物 业 税 评 税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物业税的评税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471,000宗;
2004-05年度,有480,000宗;
2005-06年度,有494,000宗;
2006-07年度,有506,00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物业税的评税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12.1亿元;
2004-05年度,有11.9亿元;
2005-06年度,有13.5亿元;
2006-07年度,有13.2亿元。




个人入息课税

市 民 可 选 择 将 入 息 总 额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 按 这 项 评 税 方 式 , 纳 税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会 合 并 , 扣 除 免 税 额 , 然 后 以 与 薪 俸 税 相 同 的 累 进 税 率 评 税 。 如 选 择 适 当 , 这 个 方 法 可 为 某 类 纳 税 人 ( 例 如 每 项 入 息 和 利 润 都 分 别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的 人 士 ) 减 轻 他 们 的 个 人 税 务 负 担 。 过 去 一 年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了 6.7% , 评 税 总 额 亦 增 加 了 13.9% (10) 。

10   根 据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作 出 的 评 税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根据个人入息课税作出的评税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324,000宗;
2004-05年度,有328,000宗;
2005-06年度,有307,000宗;
2006-07年度,有328,00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根据个人入息课税作出的评税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27.7亿元;
2004-05年度,有30.1亿元;
2005-06年度,有31.9亿元;
2006-07年度,有36.3亿元。




事先裁定

本 局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务 。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项 特 定 的 安 排 , 申 请 裁 定 如 何 把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应 用 在 该 安 排 上 。

这 项 服 务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则 收 取 费 用 。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时 缴 付 申 请 费 用: 裁 定 有 关 「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 的 申 请 费 用 为 30,000 元 , 而 其 他 裁 定 则 为 10,000 元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时 已 提 交 足 够 资 料 , 而 本 局 无 需 作 进 一 步 查 询 , 本 局 会 尽 量 在 6 个 星 期 内 回 复 。

过 去 一 年 , 本 局 处 理 了 42 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请 个 案 (11) 。 大 部 分 的 申 请 个 案 是 关 于 利 得 税 事 宜 的 。


  图 11  事 先 裁 定 数 字
   
2005-06
 
2006-07
   
数目
数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13
10
   加: 该年内收到的申请个案
30
47
   
43
57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作出裁定
27
 
31
  撤销申请
5
9
  拒绝裁定
1
 
33
2
42
   转下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10

   
15




反对

纳 税 人 如 不 满 意 本 局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所 作 出 的 评 税 , 可 向 局 长 提 出 反 对 。 每 年 大 部 分 的 反 对 个 案 , 是 源 于 纳 税 人 未 有 依 时 递 交 报 税 表 , 促 使 本 局 须 作 出 估 计 评 税 而 引 致 的 。 就 该 等 估 计 评 税 提 出 反 对 , 须 同 时 呈 上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及 帐 目 ( 如 适 用 者) 。 这 类 反 对 个 案 , 大 多 能 依 据 其 后 递 交 的 报 税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决 。 至 于 其 他 反 对 个 案 , 亦 多 数 由 纳 税 人 与 评 税 主 任 达 成 协 议 而 解 决 。 只 有 少 数 反 对 个 案 最 终 须 由 局 长 作 出 决 定 。 本 局 在 200607 年 度 共 处 理 了 超 过 75,000 宗 反 对 个 案 (12) 。


  图 12  反 对 个 案 数 字
       
2005-06
2006-07
   
数目
数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24,354
26,605
   加: 该年内收到的个案    
72,192
75,394
   
96,546
101,999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协议解决或撤销反对
69,137
 
74,237
  确认评税
459
 
510
  调低评税
213
 
202
  调高评税
119
 
113
  取消评税
13
 
    69,941
8
75,070
   转下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26,605
26,929




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纳 税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长 就 其 反 对 个 案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 可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在 2007331 日 ,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1 名 主 席 、 8 名 副 主 席 及 112 名 其 他 成 员 。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为 曾 受 法 律 训 练 及 具 有 法 律 经 验 的 人 士 。 委 员 会 在 200607 年 度 共 处 理 了 150 宗 上 诉 个 案 (13) 。

  图 13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数目
   在20064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82
   加: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120
         
202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撤销上诉    
37
  确认评税    
57
  调低评税(全部)    
10
  调低评税(部分)    
30
  调高评税    
11
  取消评税      
3
  其他      
2
150
   在20073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52




向法院提出上诉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 但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可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69(1) 条 提 出 申 请 , 要 求 上 诉 委 员 会 就 某 法 律 问 题 呈 述 案 件 , 以 取 得 原 讼 法 庭 的 意 见 。 除 了 以 呈 述 案 件 形 式 上 诉 外 , 与 讼 双 方 间 或 会 以 司 法 复 核 途 径 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

200607 年 度 , 原 讼 法 庭 就 13 宗 有 关 《 税 务 条 例 》 的 上 诉 个 案 作 出 裁 决 , 其 中 包 括 1 宗 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复 核 个 案 。 除 了 一 宗 有 关 雇 员 在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一 笔 过 金 额 应 否 课 税 的 个 案 , 纳 税 人 获 判 部 分 胜 诉 外 , 原 讼 法 庭 在 其 余 个 案 均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 当 中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有 各 样 支 出 可 否 在 薪 俸 税 及 利 得 税 予 以 扣 税 、 雇 员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 纳 税 人 有 否 经 营 物 业 买 卖 、 局 长 是 否 有 权 复 核 纳 税 人 6 年 以 前 的 亏 损 计 算 、 以 及 雇 主 给 予 其 雇 员 的 金 额 是 否 退 还 给 该 雇 员 已 支 付 的 租 金 而 不 用 缴 税 。

就 原 讼 法 庭 作 出 的 13 宗 判 决 , 有 4 宗 由 纳 税 人 向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 另 外 , 就 原 讼 法 庭 在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一 笔 过 金 额 应 否 课 税 一 案 中 判 纳 税 人 部 分 胜 诉 的 裁 决 , 纳 税 人 及 局 长 亦 同 时 提 出 上 诉 。

上 诉 法 庭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作 出 了 8 宗 有 关 《 税 务 条 例 》 个 案 的 判 决 , 其 中 6 宗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 包 括 2 宗 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复 核 个 案 。 其 余 4 宗 所 涉 及 的 争 论 点 包 括 经 纪 佣 金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雇 主 给 予 其 雇 员 的 款 项 的 真 正 性 质 、 局 长 是 否 有 权 复 核 纳 税 人 6 年 以 前 的 亏 损 计 算 、 以 及 物 业 发 展 所 得 利 润 的 课 税 问 题 。 上 诉 法 庭 在 其 余 2 宗 个 案 裁 定 局 长 败 诉 , 其 一 为 有 关 雇 员 在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一 笔 过 金 额 应 否 课 税 的 个 案 。 另 一 宗 则 是 有 关 反 避 税 条 文 应 用 的 个 案 , 局 长 已 就 这 裁 决 向 终 审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

终 审 法 院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处 理 了 3 宗 个 案 , 并 于 2 宗 有 关 专 利 权 费 用 收 益 的 课 税 问 题 及 经 纪 佣 金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 而 余 下 1 宗 有 关 利 息 支 出 可 否 扣 税 的 个 案 , 终 审 法 院 则 裁 定 纳 税 人 得 直 。

14 列 载 了 在 200607 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统 计 资 料。

  图 14  向 法 院 提 出 的 上 诉
    原讼法庭 上诉法庭
终审法院
总数
   在200641日有待
   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18
8
1
27
   加: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10
10
7
27
28
18
8
54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裁决
13
8
3
  中止
9
22
     -
8
     -
3
33
   在2007331日有待
   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6
10
5
21



商业登记

本 局 致 力 维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业 登 记 制 度 。 在 本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任 何 商 号 均 须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 已 登 记 商 号 可 选 择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 每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须 缴 纳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和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征 费 分 别 为 2,000 元 和 600 元 , 而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的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则 为 5,200 元 和 1,800 元 。 截 至 2007331 日 止 , 共 有 11,973 间 商 号 选 择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200607 年 度 新 登 记 和 重 开 的 业 务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6,040 宗 ,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的 宗 数 亦 增 加 了 15,747 宗 (附 表 8) 。 已 登 记 商 号 的 数 目 全 年 录 得 31,130 宗 的 增 长 (15) 。 本 年 度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数 目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 全 年 收 到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增 加 了 1 千 9 百 万 元 (16) 。



15  持 有 商 业 登 记 证 的 商 户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31.3.2006及31.3.2007时持有商业登记证的商户数目(包括法团及非法团业务)。
有关数字如下:
在31.3.2006有735,169间,其中法团占491,838间,非法团业务占243,331间;
在31.3.2007有766,299间,其中法团占524,445间,非法团业务占241,854间。

  图 16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已 收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2005-06
2006-07
增幅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总行及分行)
796,126
805,915
1.2%
商业登记费[包括罚款](百万元)
1,478.8
1,497.9
1.3%

根 据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的 规 定 , 每 月 平 均 销 售 或 收 入 总 额 不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 主 要 凭 提 供 服 务 以 赚 取 利 润 的 业 务 : 10,000 元 ; 其 他 业 务 : 30,000 元 ) 的 小 型 业 务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 过 去 一 年 获 豁 免 缴 纳 全 部 费 用 的 个 案 有 18,977 宗 ,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8% 。

不 获 批 准 豁 免 缴 费 的 商 号 , 可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委 员 会 在 200607 年 度 共 接 获 9 宗 上 诉 个 案 , 其 中 2 宗 已 被 驳 回 、 5 宗 则 随 后 由 上 诉 人 撤 销 (17) 。

  图 17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数目
   在20064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0
   加: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9
9
   减: 处理完毕的个案-
  上诉驳回 2
  上诉撤销
5
7
   在200733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2




印花税

印 花 税 主 要 就 物 业 和 股 票 交 易 , 以 及 楼 宇 租 赁 的 文 件 而 征 收 (18) 。

物 业 市 场 于 200607 年 度 继 续 平 稳 发 展 , 虽 然 价 值 100 万 至 200 万 元 物 业 的 买 卖 印 花 税 于 2007228 日 起 由 0.75% 调 低 至 定 额 100 元 , 本 年 度 的 物 业 交 易 印 花 税 收 入 仍 较 上 一 年 度 轻 微 增 加 2% 。

200607 年 度 股 票 市 场 活 跃 及 交 投 畅 旺 , 来 自 股 票 交 易 的 印 花 税 收 入 创 出 150 亿 的 新 高 ,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85% 。

整 体 来 说 , 本 年 度 印 花 税 总 收 入 升 幅 达 40% (19 附 表 9) , 而 加 盖 印 花 的 文 件 数 目 亦 上 升 了 17% (附 表 10) 。



18  印 花 税 收 入 组 合
这个饼图显示在2006-07年度中印花税收入组合的百分比。
有关数字如下:
不动产占38.7%,
股票占59.9%,
租约等占1.4%.

  图 19  印 花 税 收 入
 
2005-06
(百万元)
2006-07
(百万元)
增幅
不动产
9,466
9,700
+2%
股票
8,129
15,027
+85%
租约等
272
349
+28%
总额
17,867
25,076
+40%




遗产税

遗 产 税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遗 产 而 征 收 。 遗 产 税 的 税 率 介 乎 5% 至 15% , 视 乎 遗 产 的 价 值 而 定 。 遗 产 价 值 不 超 过 750 万 元 则 无 须 缴 纳 遗 产 税 。

按 《 2005 年 收 入 ( 取 消 遗 产 税 ) 条 例 》 , 凡 在 2006211 日 或 之 后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遗 产 将 无 须 课 征 遗 产 税 。 在 2005715 日 至 2006210 日 期 间 去 世 的 人 士 亦 受 惠 于 该 条 例 的 实 施 , 如 有 关 遗 产 的 应 课 税 总 值 超 逾 750 万 元 , 则 只 须 缴 纳 100 元 的 象 征 性 遗 产 税 。

2021 展 示 过 往 两 年 已 评 核 个 案 的 遗 产 组 合 和 经 本 局 处 理 的 遗 产 税 个 案 。

  20  遗 产 组 合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及2006-07年度中各类遗产所占遗产组合的百分比。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不动产占19.9%,上市股票占13.4%,非上市股票占11.0%,银行存款占36.7%及其他占19.0%;
2006-07年度,不动产占13.9%,上市股票占32.5%,非上市股票占14.9%,银行存款占22.5%及其他占16.2%。

   图 21  遗 产 税 个 案
 
2005-06
2006-07
新个案数目
16,717
6,362
完成个案
    须征税个案
309
412
    豁免个案
16,696
6,827
 
17,005
7,239*
     
注:
*
此 数 字 不 包 括 本 局 代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为 4,988 宗 个 案 的 遗 产 受 益 人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务 。


本 年 度 的 遗 产 税 收 入 为 7.77 亿 元 (附 表 11) ,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8.98 亿 元 (53.6%) 。

遗 产 税 须 在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时 缴 纳 (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后 6 个 月 内 缴 纳 ,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 本 局 于 本 年 度 在 未 发 出 正 式 评 税 前 已 先 收 到 税 款 合 共 5.49 亿 元 (附 表 12) 。




博彩税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赛 马 会 举 办 的 赛 马 活 动 的 投 注 总 额 、 香 港 马 会 奖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办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 及 香 港 马 会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足 球 比 赛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征 收 的 。 按 《 2006 年 博 彩 税 ( 修 订 ) 条 例 》 , 由 200691 日 起 ,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改 为 按 香 港 马 会 赛 马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赛 马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征 收 。 赛 马 会 保 证 实 施 改 革 首 三 年 的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每 年 不 少 于 80 亿 元 。

200607 年 度 ,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由 200691 日 起 更 改 (22) 。

   图 22  200607 年 度 博 彩 税 税 率
 
税率
   赛马投注
   
   至2006831日止
   
      普通彩池
独赢、位置、孖宝、连赢及位置连赢
12%*
      特别彩池
六环彩、三宝、三重彩、单T、孖T及三T
20%
   由200691日起
      净投注金收入
最初110亿元
72.5%#
其次10亿元
73%
其次10亿元
73.5%
其次10亿元
74%
其次10亿元
74.5%
余额
75%
   六合彩
收益
25%
   足球博彩
净投注金收入
50%
     
注: * 海 外 投 注 的 征 税 率 为 6% 。
  #
就 海 外 投 注 , 适 用 于 指 明 地 方 的 折 扣 率 ( 例 如 : 澳 门 ) 为 40% , 而 适 用 于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 指 明 地 方 除 外 ) 的 折 扣 率 为 50% 。

200607 年 度 , 赛 马 入 场 人 数 轻 微 上 升 (附 表 13) , 但 来 自 赛 马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下 跌 了 3.1% , 从 六 合 彩 征 收 的 税 款 亦 下 跌 了 5.3% 。 但 是 , 由 于 足 球 博 彩 税 收 入 增 加 了 18.8% , 全 年 整 体 的 博 彩 税 收 总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0.9% (23) 。

  图 23  博 彩 税 收 入
 
2005-06
2006-07
增/减
 
(百万元)
(百万元)
赛马
7,949.9
7,703.5
-3.1%
六合彩
1,633.4
1,547.4
-5.3%
足球博彩
2,354.8
2,796.5
+18.8%
总数
11,938.1
12,047.4
+0.9%




酒店房租税

酒 店 及 宾 馆 须 于 每 季 完 结 后 按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缴 纳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为 3% 。

200607 年 度 , 香 港 的 酒 店 及 宾 馆 数 目 和 应 课 税 住 房 数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24) 。 随 着 访 港 旅 客 的 增 长 , 房 间 平 均 入 住 率 轻 微 上 升 了 2.6% (25) 。 酒 店 的 平 均 房 租 上 调 , 但 宾 馆 的 平 均 房 租 则 轻 微 下 跌 (附 表 14) 。 全 年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24% (26) 。

  图 24  酒 店 、 宾 馆 、 应 课 税 住 房 及 免 税 住 房
 
2005-06
2006-07
增幅
酒店及宾馆
199
217
+9.0%
应课税住房
45,710
48,470
+6.0%
免税住房
6,591
6,776
+2.8%

  图 25  房 间 入 住 率
 
2005-06
2006-07
增/减
住房日数
12,643,941
13,757,183
+8.8%
入住率
84.8%
87.4%
+2.6%

  26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酒店房租税收入。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1.556亿元;
2004-05年度,有2.474亿元;
2005-06年度,有3.100亿元;
2006-07年度,有3.842亿元。




储税券

纳 税 人 会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储 税 券 。

第 一 种 是 纳 税 人 希 望 储 钱 交 税 。 本 局 为 他 们 提 供 两 项 服 务 计 划 , 分 别 是 以 所 有 纳 税 人 为 对 象 的 「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 和 专 为 在 职 及 退 休 公 务 员 而 设 的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 在 「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 下 , 纳 税 人 可 经 各 种 电 子 付 款 途 径 买 券 , 包 括 银 行 自 动 转 帐 、 电 话 、 互 联 网 和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等 。 而 在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下 , 在 职 或 退 休 公 务 员 可 以 每 月 扣 粮 买 券 。 储 税 券 在 用 以 缴 付 税 款 时 可 赚 取 利 息 , 而 利 息 是 以 购 买 日 订 下 的 利 率 计 算 , 生 息 期 以 36 个 月 为 上 限 。

200607 年 度 , 在 「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 买 券 的 数 目 及 款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分 别 增 加 2% 及 20% , 但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的 买 券 数 目 及 款 额 则 较 上 一 年 度 分 别 轻 微 下 降 1% 及 3% (附 表 15) 。 总 款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12% (27) 。

第 二 种 情 况 是 本 局 要 求 对 评 税 作 出 反 对 的 纳 税 人 购 买 储 税 券 , 款 额 与 争 议 的 税 款 相 同 , 用 以 在 有 关 反 对 或 上 诉 获 裁 定 后 , 缴 付 应 课 税 款 。 利 息 只 根 据 最 后 需 向 纳 税 人 退 还 的 数 额 , 以 持 券 期 内 生 效 的 浮 动 利 率 计 算 。

27  售 出 储 税 券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及2006-07年度中售出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及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售出1,377张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87,936张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
2006-07年度,售出1,470张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88,186张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及2006-07年度中售出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及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售出37.693亿元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2.872亿元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
2006-07年度,售出35.984亿元与反对及上诉有关的储税券;3.228亿元非就反对上诉购买的储税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