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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税职责
本 局 根 据 有 关 法 例 , 征 收 税 款 及 收 费 。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主 要 是 按 纳 税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赚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润 计 算 , 其 他 收 费 则 基 于 个 别 收 费 范 畴 当 年 的 实 际 表 现 。 2006 至 07 年 度 评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 较 上 一 年 增 加 59 亿 元 (5%) , 收 费 则 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上 升 20% 。 |
利得税
凡 个 人 、 法 团 、 社 团 和 合 伙 企 业 赚 取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 如 在 香 港 产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都 须 缴 交 利 得 税 。 2006 至 07 课 税 年 度 法 团 和 法 团 以 外 人 士 的 征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 分 别 是 17.5% 及 16% 。
由 于 本 港 经 济 保 持 强 劲 表 现 , 本 局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评 定 的 利 得 税 合 共 799 亿 元 (图 5) , 较 上 年 度 增 加 37 亿 元 (5%) 。 地 产 和 金 融 业 的 评 税 额 占 总 额 的 39.7% (图 6) , 而 各 行 业 的 评 税 额 则 载 列 于 附 表 3 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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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5 利 得 税 评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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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 按 业 务 类 别 划 分 的 法 团 利 得 税 评 税 额 比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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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税
任 何 人 士 如 从 任 何 职 位 ( 如 董 事 ) 、 受 雇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于 香 港 产 生 的 入 息 , 均 须 缴 纳 薪 俸 税 , 税 项 总 额 不 会 超 过 总 入 息 净 额 ( 不 扣 除 免 税 额 )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的 数 目 。 2006 至 07 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维 持 在 16% 。
2006 至 07 年 度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3.7% , 总 评 税 额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4.6% (图 7) 。 附 表 5 及 6 列 出 以 纳 税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来 划 分 的 评 税 资 料 和 所 获 扣 减 的 免 税 额 。 |
图 7 薪 俸 税 评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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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年 度 按 标 准 税 率 缴 税 的 人 士 有 47,455 名 , 较 上 一 年 度 的 45,817 名 轻 微 增 加 了 1,638 名 。 他 们 的 评 税 额 加 起 来 约 占 薪 俸 税 评 税 总 额 的 43.8% , 较 上 年 度 的 40.9% 为 多 (图 8) 。 |
雇主申报雇员薪酬的责任
雇 主 除 了 有 责 任 在 开 始 及 停 止 聘 用 个 别 职 员 时 通 知 本 局 外 , 还 要 每 年 拟 备 报 税 表 , 详 列 每 名 雇 员 的 薪 酬 。 过 去 一 年 , 共 有 269,030 名 雇 主 向 本 局 递 交 其 雇 员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报 税 表 。
本 局 设 有 网 上 雇 主 税 务 讲 座 , 并 同 时 在 网 页 提 供 有 关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 雇 主 的 税 务 责 任 、 常 遇 疑 难 的 解 决 方 法 等 资 料 , 藉 以 协 助 雇 主 明 了 有 关 的 税 务 规 定 。 此 外 , 雇 主 亦 可 透 过 表 格 传 真 服 务 , 索 取 填 写 雇 主 报 税 表 和 通 知 书 的 范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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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
物 业 拥 有 人 ( 包 括 法 团 ) 须 缴 交 物 业 税 , 税 款 按 物 业 的 应 评 税 净 值 , 以 标 准 税 率 计 算 , 而 2006 至 07 课 税 年 度 的 标 准 税 率 维 持 在 16% 。 法 团 及 非 法 团 业 务 如 就 业 务 用 途 物 业 缴 付 了 物 业 税 , 可 以 用 该 税 款 抵 销 他 们 应 付 的 利 得 税 。 以 法 团 来 说 , 他 们 亦 须 为 物 业 收 入 课 缴 利 得 税 , 税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税 税 率 计 算 。 为 免 每 年 须 用 物 业 税 抵 销 利 得 税 , 法 团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有 关 物 业 的 物 业 税 。 附 表 7 载 有 本 局 所 记 录 的 物 业 分 类 及 业 权 分 类 统 计 资 料 。 本 局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2.5% 。 但 随 着 选 择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人 数 上 升 , 全 年 的 评 税 总 额 则 轻 微 减 少 了 2.6% (图 9) 。 |
图 9 物 业 税 评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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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入息课税
市 民 可 选 择 将 入 息 总 额 以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方 式 评 税 。 按 这 项 评 税 方 式 , 纳 税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会 合 并 , 扣 除 免 税 额 , 然 后 以 与 薪 俸 税 相 同 的 累 进 税 率 评 税 。 如 选 择 适 当 , 这 个 方 法 可 为 某 类 纳 税 人 ( 例 如 每 项 入 息 和 利 润 都 分 别 按 标 准 税 率 计 税 的 人 士 ) 减 轻 他 们 的 个 人 税 务 负 担 。 过 去 一 年 ,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的 评 税 数 目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了 6.7% , 评 税 总 额 亦 增 加 了 13.9% (图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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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0 根 据 个 人 入 息 课 税 作 出 的 评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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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
本 局 为 纳 税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务 。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项 特 定 的 安 排 , 申 请 裁 定 如 何 把 《 税 务 条 例 》 的 条 文 应 用 在 该 安 排 上 。
这 项 服 务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则 收 取 费 用 。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时 缴 付 申 请 费 用: 裁 定 有 关 「 地 域 来 源 征 税 原 则 」 的 申 请 费 用 为 30,000 元 , 而 其 他 裁 定 则 为 10,000 元 。
如 果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时 已 提 交 足 够 资 料 , 而 本 局 无 需 作 进 一 步 查 询 , 本 局 会 尽 量 在 6 个 星 期 内 回 复 。
过 去 一 年 , 本 局 处 理 了 42 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请 个 案 (图 11) 。 大 部 分 的 申 请 个 案 是 关 于 利 得 税 事 宜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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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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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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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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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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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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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加: |
该年内收到的申请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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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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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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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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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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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裁定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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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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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申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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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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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裁定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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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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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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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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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下年度有待裁定的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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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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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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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纳 税 人 如 不 满 意 本 局 根 据 《 税 务 条 例 》 所 作 出 的 评 税 , 可 向 局 长 提 出 反 对 。 每 年 大 部 分 的 反 对 个 案 , 是 源 于 纳 税 人 未 有 依 时 递 交 报 税 表 , 促 使 本 局 须 作 出 估 计 评 税 而 引 致 的 。 就 该 等 估 计 评 税 提 出 反 对 , 须 同 时 呈 上 填 妥 的 报 税 表 及 帐 目 ( 如 适 用 者) 。 这 类 反 对 个 案 , 大 多 能 依 据 其 后 递 交 的 报 税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决 。 至 于 其 他 反 对 个 案 , 亦 多 数 由 纳 税 人 与 评 税 主 任 达 成 协 议 而 解 决 。 只 有 少 数 反 对 个 案 最 终 须 由 局 长 作 出 决 定 。 本 局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共 处 理 了 超 过 75,000 宗 反 对 个 案 (图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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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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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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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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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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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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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05 |
加: |
该年内收到的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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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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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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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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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99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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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解决或撤销反对 |
69,1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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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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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评税 |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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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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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低评税 |
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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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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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高评税 |
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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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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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评税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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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41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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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70
|
转下年度有待了结的个案 |
|
|
26,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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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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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税务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纳 税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长 就 其 反 对 个 案 所 作 出 的 决 定 , 可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在 2007 年 3 月 31 日 , 委 员 会 成 员 包 括 1 名 主 席 、 8 名 副 主 席 及 112 名 其 他 成 员 。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为 曾 受 法 律 训 练 及 具 有 法 律 经 验 的 人 士 。 委 员 会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共 处 理 了 150 宗 上 诉 个 案 (图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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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3 向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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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在2006年4月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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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加: |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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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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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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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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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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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评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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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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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低评税(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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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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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低评税(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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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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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高评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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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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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消评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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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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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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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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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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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3月31日有待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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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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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出上诉
税 务 上 诉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 但 纳 税 人 或 局 长 可 依 据 《 税 务 条 例 》 第 69(1) 条 提 出 申 请 , 要 求 上 诉 委 员 会 就 某 法 律 问 题 呈 述 案 件 , 以 取 得 原 讼 法 庭 的 意 见 。 除 了 以 呈 述 案 件 形 式 上 诉 外 , 与 讼 双 方 间 或 会 以 司 法 复 核 途 径 向 法 院 提 出 诉 讼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原 讼 法 庭 就 13 宗 有 关 《 税 务 条 例 》 的 上 诉 个 案 作 出 裁 决 , 其 中 包 括 1 宗 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复 核 个 案 。 除 了 一 宗 有 关 雇 员 在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一 笔 过 金 额 应 否 课 税 的 个 案 , 纳 税 人 获 判 部 分 胜 诉 外 , 原 讼 法 庭 在 其 余 个 案 均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 当 中 所 涉 及 的 问 题 有 各 样 支 出 可 否 在 薪 俸 税 及 利 得 税 予 以 扣 税 、 雇 员 股 份 认 购 权 利 益 、 纳 税 人 有 否 经 营 物 业 买 卖 、 局 长 是 否 有 权 复 核 纳 税 人 6 年 以 前 的 亏 损 计 算 、 以 及 雇 主 给 予 其 雇 员 的 金 额 是 否 退 还 给 该 雇 员 已 支 付 的 租 金 而 不 用 缴 税 。
就 原 讼 法 庭 作 出 的 13 宗 判 决 , 有 4 宗 由 纳 税 人 向 上 诉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 另 外 , 就 原 讼 法 庭 在 雇 员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一 笔 过 金 额 应 否 课 税 一 案 中 判 纳 税 人 部 分 胜 诉 的 裁 决 , 纳 税 人 及 局 长 亦 同 时 提 出 上 诉 。
上 诉 法 庭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作 出 了 8 宗 有 关 《 税 务 条 例 》 个 案 的 判 决 , 其 中 6 宗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 包 括 2 宗 由 纳 税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复 核 个 案 。 其 余 4 宗 所 涉 及 的 争 论 点 包 括 经 纪 佣 金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 雇 主 给 予 其 雇 员 的 款 项 的 真 正 性 质 、 局 长 是 否 有 权 复 核 纳 税 人 6 年 以 前 的 亏 损 计 算 、 以 及 物 业 发 展 所 得 利 润 的 课 税 问 题 。 上 诉 法 庭 在 其 余 2 宗 个 案 裁 定 局 长 败 诉 , 其 一 为 有 关 雇 员 在 离 职 时 收 到 的 一 笔 过 金 额 应 否 课 税 的 个 案 。 另 一 宗 则 是 有 关 反 避 税 条 文 应 用 的 个 案 , 局 长 已 就 这 裁 决 向 终 审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
终 审 法 院 在 本 年 度 内 共 处 理 了 3 宗 个 案 , 并 于 2 宗 有 关 专 利 权 费 用 收 益 的 课 税 问 题 及 经 纪 佣 金 利 润 的 来 源 地 裁 定 局 长 胜 诉 。 而 余 下 1 宗 有 关 利 息 支 出 可 否 扣 税 的 个 案 , 终 审 法 院 则 裁 定 纳 税 人 得 直 。
图 14 列 载 了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的 个 案 统 计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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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讼法庭 |
上诉法庭 |
终审法院 |
总数 |
在2006年4月1日有待 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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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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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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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加: |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
|
10
|
|
10
|
|
7
|
|
27
|
|
|
|
28 |
|
18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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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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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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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 |
13 |
|
8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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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止 |
9
|
22
|
-
|
8
|
-
|
3
|
|
33
|
在2007年3月31日有待 聆讯或裁决的个案 |
|
6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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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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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
本 局 致 力 维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业 登 记 制 度 。 在 本 港 经 营 业 务 的 任 何 商 号 均 须 办 理 商 业 登 记 并 缴 纳 有 关 费 用 。 已 登 记 商 号 可 选 择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 每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须 缴 纳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和 破 产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征 费 分 别 为 2,000 元 和 600 元 , 而 每 三 年 换 领 商 业 登 记 证 一 次 的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则 为 5,200 元 和 1,800 元 。 截 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 止 , 共 有 11,973 间 商 号 选 择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新 登 记 和 重 开 的 业 务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6,040 宗 , 取 消 商 业 登 记 的 宗 数 亦 增 加 了 15,747 宗 (附 表 8) 。 已 登 记 商 号 的 数 目 全 年 录 得 31,130 宗 的 增 长 (图 15) 。 本 年 度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数 目 亦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 全 年 收 到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增 加 了 1 千 9 百 万 元 (图 16) 。 |
图 16 发 出 的 商 业 登 记 证 及 已 收 的 商 业 登 记 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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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
2006-07 |
增幅
|
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数目(总行及分行) |
796,126 |
805,915 |
1.2% |
商业登记费[包括罚款](百万元) |
1,478.8 |
1,497.9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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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 商 业 登 记 条 例 》 的 规 定 , 每 月 平 均 销 售 或 收 入 总 额 不 超 过 规 定 限 额 ( 主 要 凭 提 供 服 务 以 赚 取 利 润 的 业 务 : 10,000 元 ; 其 他 业 务 : 30,000 元 ) 的 小 型 业 务 可 申 请 豁 免 缴 交 登 记 费 和 征 费 。 过 去 一 年 获 豁 免 缴 纳 全 部 费 用 的 个 案 有 18,977 宗 , 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8% 。
不 获 批 准 豁 免 缴 费 的 商 号 , 可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上 诉 。 委 员 会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共 接 获 9 宗 上 诉 个 案 , 其 中 2 宗 已 被 驳 回 、 5 宗 则 随 后 由 上 诉 人 撤 销 (图 17) 。
图 17 向 行 政 上 诉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上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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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目 |
在2006年4月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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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加: |
本年内提出上诉的个案 |
|
|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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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减: |
处理完毕的个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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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驳回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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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撤销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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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2007年3月31日有待聆讯的个案 |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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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花税
印 花 税 主 要 就 物 业 和 股 票 交 易 , 以 及 楼 宇 租 赁 的 文 件 而 征 收 (图 18) 。
物 业 市 场 于 2006 至 07 年 度 继 续 平 稳 发 展 , 虽 然 价 值 100 万 至 200 万 元 物 业 的 买 卖 印 花 税 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 起 由 0.75% 调 低 至 定 额 100 元 , 本 年 度 的 物 业 交 易 印 花 税 收 入 仍 较 上 一 年 度 轻 微 增 加 2% 。
2006 至 07 年 度 股 票 市 场 活 跃 及 交 投 畅 旺 , 来 自 股 票 交 易 的 印 花 税 收 入 创 出 150 亿 的 新 高 ,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85% 。
整 体 来 说 , 本 年 度 印 花 税 总 收 入 升 幅 达 40% (图 19 及 附 表 9) , 而 加 盖 印 花 的 文 件 数 目 亦 上 升 了 17% (附 表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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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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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百万元) |
2006-07
(百万元) |
增幅 |
不动产 |
9,466 |
9,700 |
+2% |
股票 |
8,129 |
15,027 |
+85% |
租约等 |
272 |
349 |
+28% |
总额 |
17,867 |
25,076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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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遗 产 税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遗 产 而 征 收 。 遗 产 税 的 税 率 介 乎 5% 至 15% , 视 乎 遗 产 的 价 值 而 定 。 遗 产 价 值 不 超 过 750 万 元 则 无 须 缴 纳 遗 产 税 。
按 《 2005 年 收 入 ( 取 消 遗 产 税 ) 条 例 》 , 凡 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 或 之 后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遗 产 将 无 须 课 征 遗 产 税 。 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 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 期 间 去 世 的 人 士 亦 受 惠 于 该 条 例 的 实 施 , 如 有 关 遗 产 的 应 课 税 总 值 超 逾 750 万 元 , 则 只 须 缴 纳 100 元 的 象 征 性 遗 产 税 。
图 20 及 21 展 示 过 往 两 年 已 评 核 个 案 的 遗 产 组 合 和 经 本 局 处 理 的 遗 产 税 个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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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0 遗 产 组 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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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
2006-07 |
新个案数目 |
16,717
|
6,362
|
完成个案 |
|
|
须征税个案 |
309 |
412 |
豁免个案 |
16,696
|
6,827
|
|
17,005
|
7,239*
|
|
|
|
注: |
* |
此 数 字 不 包 括 本 局 代 民 政 事 务 局 局 长 为 4,988 宗 个 案 的 遗 产 受 益 人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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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年 度 的 遗 产 税 收 入 为 7.77 亿 元 (附 表 11) , 较 上 一 年 度 减 少 8.98 亿 元 (53.6%) 。
遗 产 税 须 在 递 交 遗 产 申 报 誓 章 时 缴 纳 (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后 6 个 月 内 缴 纳 , 以 较 早 者 为 准 ) 。 本 局 于 本 年 度 在 未 发 出 正 式 评 税 前 已 先 收 到 税 款 合 共 5.49 亿 元 (附 表 12) 。 |
博彩税
博 彩 税 是 就 香 港 赛 马 会 举 办 的 赛 马 活 动 的 投 注 总 额 、 香 港 马 会 奖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办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 及 香 港 马 会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足 球 比 赛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征 收 的 。 按 《 2006 年 博 彩 税 ( 修 订 ) 条 例 》 , 由 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改 为 按 香 港 马 会 赛 马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从 举 办 赛 马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净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征 收 。 赛 马 会 保 证 实 施 改 革 首 三 年 的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每 年 不 少 于 80 亿 元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维 持 不 变 。 赛 马 投 注 博 彩 税 的 税 率 由 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更 改 (图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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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2 2006 至 07 年 度 博 彩 税 税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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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赛马投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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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2006年8月31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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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彩池 |
独赢、位置、孖宝、连赢及位置连赢 |
12%* |
特别彩池 |
六环彩、三宝、三重彩、单T、孖T及三T |
20% |
由2006年9月1日起 |
|
净投注金收入 |
|
|
最初110亿元 |
72.5%# |
|
其次10亿元 |
73% |
|
其次10亿元 |
73.5% |
|
其次10亿元 |
74% |
|
其次10亿元 |
74.5% |
|
余额 |
75% |
六合彩 |
收益 |
25% |
足球博彩 |
净投注金收入 |
50% |
|
|
|
注: |
* |
海 外 投 注 的 征 税 率 为 6% 。 |
|
# |
就 海 外 投 注 , 适 用 于 指 明 地 方 的 折 扣 率 ( 例 如 : 澳 门 ) 为 40% , 而 适 用 于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 指 明 地 方 除 外 ) 的 折 扣 率 为 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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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赛 马 入 场 人 数 轻 微 上 升 (附 表 13) , 但 来 自 赛 马 的 博 彩 税 收 入 下 跌 了 3.1% , 从 六 合 彩 征 收 的 税 款 亦 下 跌 了 5.3% 。 但 是 , 由 于 足 球 博 彩 税 收 入 增 加 了 18.8% , 全 年 整 体 的 博 彩 税 收 总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0.9% (图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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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
2006-07 |
增/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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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 |
(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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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马 |
7,949.9 |
7,703.5 |
-3.1% |
六合彩 |
1,633.4 |
1,547.4 |
-5.3% |
足球博彩 |
2,354.8 |
2,796.5 |
+18.8% |
总数 |
11,938.1 |
12,047.4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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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房租税
酒 店 及 宾 馆 须 于 每 季 完 结 后 按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缴 纳 酒 店 房 租 税 , 税 率 为 3%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香 港 的 酒 店 及 宾 馆 数 目 和 应 课 税 住 房 数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图 24) 。 随 着 访 港 旅 客 的 增 长 , 房 间 平 均 入 住 率 轻 微 上 升 了 2.6% (图 25) 。 酒 店 的 平 均 房 租 上 调 , 但 宾 馆 的 平 均 房 租 则 轻 微 下 跌 (附 表 14) 。 全 年 的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24% (图 26) 。
图 24 酒 店 、 宾 馆 、 应 课 税 住 房 及 免 税 住 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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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
2006-07 |
增幅 |
酒店及宾馆 |
199 |
217 |
+9.0% |
应课税住房 |
45,710 |
48,470 |
+6.0% |
免税住房 |
6,591 |
6,776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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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
2006-07 |
增/减 |
住房日数 |
12,643,941 |
13,757,183 |
+8.8% |
入住率 |
84.8% |
87.4%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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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26 酒 店 房 租 税 收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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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税券
纳 税 人 会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购 买 储 税 券 。
第 一 种 是 纳 税 人 希 望 储 钱 交 税 。 本 局 为 他 们 提 供 两 项 服 务 计 划 , 分 别 是 以 所 有 纳 税 人 为 对 象 的 「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 和 专 为 在 职 及 退 休 公 务 员 而 设 的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 在 「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 下 , 纳 税 人 可 经 各 种 电 子 付 款 途 径 买 券 , 包 括 银 行 自 动 转 帐 、 电 话 、 互 联 网 和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等 。 而 在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下 , 在 职 或 退 休 公 务 员 可 以 每 月 扣 粮 买 券 。 储 税 券 在 用 以 缴 付 税 款 时 可 赚 取 利 息 , 而 利 息 是 以 购 买 日 订 下 的 利 率 计 算 , 生 息 期 以 36 个 月 为 上 限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在 「 电 子 储 税 券 计 划 」 买 券 的 数 目 及 款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分 别 增 加 2% 及 20% , 但 「 即 赚 即 储 」 计 划 的 买 券 数 目 及 款 额 则 较 上 一 年 度 分 别 轻 微 下 降 1% 及 3% (附 表 15) 。 总 款 额 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12% (图 27) 。
第 二 种 情 况 是 本 局 要 求 对 评 税 作 出 反 对 的 纳 税 人 购 买 储 税 券 , 款 额 与 争 议 的 税 款 相 同 , 用 以 在 有 关 反 对 或 上 诉 获 裁 定 后 , 缴 付 应 课 税 款 。 利 息 只 根 据 最 后 需 向 纳 税 人 退 还 的 数 额 , 以 持 券 期 内 生 效 的 浮 动 利 率 计 算 。
图 27 售 出 储 税 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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