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稅職責

本 局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 徵 收 稅 款 及 收 費 。 入 息 及 利 得 稅 主 要 是 按 納 稅 人 在 上 一 年 所 賺 取 的 入 息 和 利 潤 計 算 , 其 他 收 費 則 基 於 個 別 收 費 範 疇 當 年 的 實 際 表 現 。 2006 至 07 年 度 評 定 的 入 息 及 利 得 稅 , 較 上 一 年 增 加 59 億 元 (5%) , 收 費 則 較 上 一 年 度 大 幅 上 升 20% 。


利得稅


凡 個 人 、 法 團 、 社 團 和 合 夥 企 業 賺 取 的 應 評 稅 利 潤 , 如 在 香 港 產 生 或 得 自 香 港 , 都 須 繳 交 利 得 稅 。 2006 至 07 課 稅 年 度 法 團 和 法 團 以 外 人 士 的 徵 稅 率 維 持 不 變 , 分 別 是 17.5% 及 16% 。

由 於 本 港 經 濟 保 持 強 勁 表 現 , 本 局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評 定 的 利 得 稅 合 共 799 億 元 (圖 5) ,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37 億 元 (5%) 。 地 產 和 金 融 業 的 評 稅 額 佔 總 額 的 39.7%(圖 6) , 而 各 行 業 的 評 稅 額 則 載 列 於 附 表 34


  圖 5  利 得 稅 評 稅 額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利得稅評稅額(包括法團及非法團業務)。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531億元,其中法團佔475億元,非法團業務佔56億元;
2004-05年度有642億元,其中法團佔584億元,非法團業務佔58億元;
2005-06年度有762億元,其中法團佔714億元,非法團業務佔48億元;
2006-07年度有799億元,其中法團佔735億元,非法團業務佔64億元。


  圖 6  按 業 務 類 別 劃 分 的 法 團 利 得 稅 評 稅 額 比 率
這個圓形圖顯示在2006-07年度中按業務類別劃分的法團利得稅評稅額比率。
有關數字如下:
地產及財務佔16.9%;
銀行業佔22.8%;
分銷業佔25.1%;
製造業佔9.4%;
公共事業佔7.5%;
其他佔18.3%。




薪俸稅

任 何 人 士 如 從 任 何 職 位 ( 如 董 事 ) 、 受 僱 工 作 或 退 休 金 所 得 而 於 香 港 產 生 的 入 息 , 均 須 繳 納 薪 俸 稅 , 稅 項 總 額 不 會 超 過 總 入 息 淨 額 ( 不 扣 除 免 稅 額 ) 按 標 準 稅 率 計 算 的 數 目 。 2006 至 07 課 稅 年 度 的 標 準 稅 率 維 持 在 16% 。

2006 至 07 年 度 評 稅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3.7% , 總 評 稅 額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4.6% (圖 7) 。 附 表 5 6 列 出 以 納 稅 人 的 入 息 水 平 來 劃 分 的 評 稅 資 料 和 所 獲 扣 減 的 免 稅 額 。

圖 7  薪 俸 稅 評 稅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薪俸稅的評稅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2,021,000宗;
2004-05年度,有2,021,000宗;
2005-06年度,有2,051,000宗;
2006-07年度,有2,127,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薪俸稅的評稅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293億元;
2004-05年度,有360億元;
2005-06年度,有392億元;
2006-07年度,有410億元。




本 年 度 按 標 準 稅 率 繳 稅 的 人 士 有 47,455 名 , 較 上 一 年 度 的 45,817 名 輕 微 增 加 了 1,638 名 。 他 們 的 評 稅 額 加 起 來 約 佔 薪 俸 稅 評 稅 總 額 的 43.8% , 較 上 年 度 的 40.9% 為 多 (圖 8) 。


圖 8  按 標 準 稅 率 繳 稅 人 士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4-05及2005-06最後評稅中按標準稅率繳稅人士佔薪俸稅納稅人總數比率及佔薪俸稅評稅總額比率。
有關數字如下:
2004-05最後評稅中,3.7%薪俸稅納稅人按標準稅率繳稅,他們所繳付的薪俸稅佔薪俸稅評稅總額的40.9%;
2005-06最後評稅中,3.8%薪俸稅納稅人按標準稅率繳稅,他們所繳付的薪俸稅佔薪俸稅評稅總額的43.8%。




僱主申報僱員薪酬的責任

僱 主 除 了 有 責 任 在 開 始 及 停 止 聘 用 個 別 職 員 時 通 知 本 局 外 , 還 要 每 年 擬 備 報 稅 表 , 詳 列 每 名 僱 員 的 薪 酬 。 過 去 一 年 , 共 有 269,030 名 僱 主 向 本 局 遞 交 其 僱 員 薪 酬 及 退 休 金 報 稅 表 。

本 局 設 有 網 上 僱 主 稅 務 講 座 , 並 同 時 在 網 頁 提 供 有 關 填 寫 僱 主 報 稅 表 、 僱 主 的 稅 務 責 任 、 常 遇 疑 難 的 解 決 方 法 等 資 料 , 藉 以 協 助 僱 主 明 瞭 有 關 的 稅 務 規 定 。 此 外 , 僱 主 亦 可 透 過 表 格 傳 真 服 務 , 索 取 填 寫 僱 主 報 稅 表 和 通 知 書 的 範 本 。


物業稅

物 業 擁 有 人 ( 包 括 法 團 ) 須 繳 交 物 業 稅 , 稅 款 按 物 業 的 應 評 稅 淨 值 , 以 標 準 稅 率 計 算 , 而 2006 至 07 課 稅 年 度 的 標 準 稅 率 維 持 在 16% 。 法 團 及 非 法 團 業 務 如 就 業 務 用 途 物 業 繳 付 了 物 業 稅 , 可 以 用 該 稅 款 抵 銷 他 們 應 付 的 利 得 稅 。 以 法 團 來 說 , 他 們 亦 須 為 物 業 收 入 課 繳 利 得 稅 , 稅 率 按 公 司 利 得 稅 稅 率 計 算 。 為 免 每 年 須 用 物 業 稅 抵 銷 利 得 稅 , 法 團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有 關 物 業 的 物 業 稅 。 附 表 7 載 有 本 局 所 記 錄 的 物 業 分 類 及 業 權 分 類 統 計 資 料 。 本 局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的 評 稅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2.5% 。 但 隨 著 選 擇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人 數 上 升 , 全 年 的 評 稅 總 額 則 輕 微 減 少 了 2.6% (圖 9) 。


圖 9  物 業 稅 評 稅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物業稅的評稅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471,000宗;
2004-05年度,有480,000宗;
2005-06年度,有494,000宗;
2006-07年度,有506,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物業稅的評稅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12.1億元;
2004-05年度,有11.9億元;
2005-06年度,有13.5億元;
2006-07年度,有13.2億元。




個人入息課稅

市 民 可 選 擇 將 入 息 總 額 以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方 式 評 稅 。 按 這 項 評 稅 方 式 , 納 稅 人 和 配 偶 的 一 切 收 入 會 合 併 , 扣 除 免 稅 額 , 然 後 以 與 薪 俸 稅 相 同 的 累 進 稅 率 評 稅 。 如 選 擇 適 當 , 這 個 方 法 可 為 某 類 納 稅 人 ( 例 如 每 項 入 息 和 利 潤 都 分 別 按 標 準 稅 率 計 稅 的 人 士 ) 減 輕 他 們 的 個 人 稅 務 負 擔 。 過 去 一 年 ,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的 評 稅 數 目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了 6.7% , 評 稅 總 額 亦 增 加 了 13.9% (圖 10) 。

圖 10   根 據 個 人 入 息 課 稅 作 出 的 評 稅
這個折線圖顯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根據個人入息課稅作出的評稅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324,000宗;
2004-05年度,有328,000宗;
2005-06年度,有307,000宗;
2006-07年度,有328,000宗。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根據個人入息課稅作出的評稅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27.7億元;
2004-05年度,有30.1億元;
2005-06年度,有31.9億元;
2006-07年度,有36.3億元。




事先裁定

本 局 為 納 稅 人 提 供 事 先 裁 定 服 務 。 任 何 人 士 可 就 一 項 特 定 的 安 排 , 申 請 裁 定 如 何 把 《 稅 務 條 例 》 的 條 文 應 用 在 該 安 排 上 。

這 項 服 務 按 收 回 成 本 原 則 收 取 費 用 。 申 請 人 須 在 申 請 時 繳 付 申 請 費 用: 裁 定 有 關 「 地 域 來 源 徵 稅 原 則 」 的 申 請 費 用 為 30,000 元 , 而 其 他 裁 定 則 為 10,000 元 。

如 果 申 請 人 在 申 請 時 已 提 交 足 夠 資 料 , 而 本 局 無 需 作 進 一 步 查 詢 , 本 局 會 盡 量 在 6 個 星 期 內 回 覆 。

過 去 一 年 , 本 局 處 理 了 42 宗 事 先 裁 定 的 申 請 個 案 (圖 11) 。 大 部 分 的 申 請 個 案 是 關 於 利 得 稅 事 宜 的 。


  圖 11  事 先 裁 定 數 字
   
2005-06
2006-07
   
數目
數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13
10
   加: 該年內收到的申請個案
30
47
   
43
57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作出裁定
27
31
  撤銷申請
5
9
  拒絕裁定
1
33
2
42
   轉下年度有待裁定的個案

10

15




反對

納 稅 人 如 不 滿 意 本 局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所 作 出 的 評 稅 , 可 向 局 長 提 出 反 對 。 每 年 大 部 分 的 反 對 個 案 , 是 源 於 納 稅 人 未 有 依 時 遞 交 報 稅 表 , 促 使 本 局 須 作 出 估 計 評 稅 而 引 致 的 。 就 該 等 估 計 評 稅 提 出 反 對 , 須 同 時 呈 上 填 妥 的 報 稅 表 及 帳 目 ( 如 適 用 者) 。 這 類 反 對 個 案 , 大 多 能 依 據 其 後 遞 交 的 報 稅 表 得 以 迅 速 解 決 。 至 於 其 他 反 對 個 案 , 亦 多 數 由 納 稅 人 與 評 稅 主 任 達 成 協 議 而 解 決 。 只 有 少 數 反 對 個 案 最 終 須 由 局 長 作 出 決 定 。 本 局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共 處 理 了 超 過 75,000 宗 反 對 個 案 (圖 12) 。


  圖 12  反 對 個 案 數 字
   
2005-06
2006-07
   
數目
數目
   承上一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4,354
26,605
   加: 該年內收到的個案
72,192
75,394
96,546
101,999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協議解決或撤銷反對
69,137
74,237
  確認評稅
459
510
  調低評稅
213
202
  調高評稅
119
113
  取消評稅
13
    69,941
8
75,070
   轉下年度有待了結的個案
26,605
26,929




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納 稅 人 如 不 接 受 局 長 就 其 反 對 個 案 所 作 出 的 決 定 , 可 向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在 2007 年 3 月 31 日 ,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括 1 名 主 席 、 8 名 副 主 席 及 112 名 其 他 成 員 。 主 席 及 副 主 席 均 為 曾 受 法 律 訓 練 及 具 有 法 律 經 驗 的 人 士 。 委 員 會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共 處 理 了 150 宗 上 訴 個 案 (圖 13) 。

  圖 13  向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上 訴
             
數目
   在2006年4月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82
   加: 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120
         
202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撤銷上訴    
37
  確認評稅    
57
  調低評稅(全部)    
10
  調低評稅(部分)    
30
  調高評稅    
11
  取消評稅      
3
  其他      
2
150
   在2007年3月31日有待聆訊或裁決的個案          
52




向法院提出上訴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是 最 終 決 定 , 但 納 稅 人 或 局 長 可 依 據 《 稅 務 條 例 》 第 69(1) 條 提 出 申 請 , 要 求 上 訴 委 員 會 就 某 法 律 問 題 呈 述 案 件 , 以 取 得 原 訟 法 庭 的 意 見 。 除 了 以 呈 述 案 件 形 式 上 訴 外 , 與 訟 雙 方 間 或 會 以 司 法 覆 核 途 徑 向 法 院 提 出 訴 訟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原 訟 法 庭 就 13 宗 有 關 《 稅 務 條 例 》 的 上 訴 個 案 作 出 裁 決 , 其 中 包 括 1 宗 由 納 稅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 除 了 一 宗 有 關 僱 員 在 離 職 時 收 到 的 一 筆 過 金 額 應 否 課 稅 的 個 案 , 納 稅 人 獲 判 部 分 勝 訴 外 , 原 訟 法 庭 在 其 餘 個 案 均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 當 中 所 涉 及 的 問 題 有 各 樣 支 出 可 否 在 薪 俸 稅 及 利 得 稅 予 以 扣 稅 、 僱 員 股 份 認 購 權 利 益 、 納 稅 人 有 否 經 營 物 業 買 賣 、 局 長 是 否 有 權 覆 核 納 稅 人 6 年 以 前 的 虧 損 計 算 、 以 及 僱 主 給 予 其 僱 員 的 金 額 是 否 退 還 給 該 僱 員 已 支 付 的 租 金 而 不 用 繳 稅 。

就 原 訟 法 庭 作 出 的 13 宗 判 決 , 有 4 宗 由 納 稅 人 向 上 訴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 另 外 , 就 原 訟 法 庭 在 僱 員 離 職 時 收 到 的 一 筆 過 金 額 應 否 課 稅 一 案 中 判 納 稅 人 部 分 勝 訴 的 裁 決 , 納 稅 人 及 局 長 亦 同 時 提 出 上 訴 。

上 訴 法 庭 在 本 年 度 內 共 作 出 了 8 宗 有 關 《 稅 務 條 例 》 個 案 的 判 決 , 其 中 6 宗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 包 括 2 宗 由 納 稅 人 提 出 的 司 法 覆 核 個 案 。 其 餘 4 宗 所 涉 及 的 爭 論 點 包 括 經 紀 佣 金 利 潤 的 來 源 地 、 僱 主 給 予 其 僱 員 的 款 項 的 真 正 性 質 、 局 長 是 否 有 權 覆 核 納 稅 人 6 年 以 前 的 虧 損 計 算 、 以 及 物 業 發 展 所 得 利 潤 的 課 稅 問 題 。 上 訴 法 庭 在 其 餘 2 宗 個 案 裁 定 局 長 敗 訴 , 其 一 為 有 關 僱 員 在 離 職 時 收 到 的 一 筆 過 金 額 應 否 課 稅 的 個 案 。 另 一 宗 則 是 有 關 反 避 稅 條 文 應 用 的 個 案 , 局 長 已 就 這 裁 決 向 終 審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

終 審 法 院 在 本 年 度 內 共 處 理 了 3 宗 個 案 , 並 於 2 宗 有 關 專 利 權 費 用 收 益 的 課 稅 問 題 及 經 紀 佣 金 利 潤 的 來 源 地 裁 定 局 長 勝 訴 。 而 餘 下 1 宗 有 關 利 息 支 出 可 否 扣 稅 的 個 案 , 終 審 法 院 則 裁 定 納 稅 人 得 直 。

圖 14 列 載 了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向 法 院 提 出 上 訴 的 個 案 統 計 資 料。

  圖 14  向 法 院 提 出 的 上 訴
    原訟法庭 上訴法庭
終審法院
總數
   在2006年4月1日有待聆訊
   或裁決的個案
18
8
1
27
   加: 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10
10
7
27
28
18
8
54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裁決
13
 
8
3
 
  中止
9
22
     -
8
     -
3
33
   在2007年3月31日有待聆
   訊或裁決的個案
 
6
 
10
 
5
21



商業登記

本 局 致 力 維 持 有 效 率 的 商 業 登 記 制 度 。 在 本 港 經 營 業 務 的 任 何 商 號 均 須 辦 理 商 業 登 記 並 繳 納 有 關 費 用 。 已 登 記 商 號 可 選 擇 每 年 或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 每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須 繳 納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和 破 產 欠 薪 保 障 基 金 徵 費 分 別 為 2,000 元 和 600 元 , 而 每 三 年 換 領 商 業 登 記 證 一 次 的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則 為 5,200 元 和 1,800 元 。 截 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 止 , 共 有 11,973 間 商 號 選 擇 三 年 有 效 期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新 登 記 和 重 開 的 業 務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6,040 宗 , 取 消 商 業 登 記 的 宗 數 亦 增 加 了 15,747 宗 (附 表 8) 。 已 登 記 商 號 的 數 目 全 年 錄 得 31,130 宗 的 增 長 (圖 15) 。 本 年 度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數 目 亦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 全 年 收 到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增 加 了 1 千 9 百 萬 元 (圖 16) 。



圖 15  持 有 商 業 登 記 證 的 商 戶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31.3.2006及31.3.2007時持有商業登記證的商戶數目(包括法團及非法團業務)。
有關數字如下:
在31.3.2006有735,169間,其中法團佔491,838間,非法團業務佔243,331間;
在31.3.2007有766,299間,其中法團佔524,445間,非法團業務佔241,854間。

  圖 16  發 出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及 已 收 的 商 業 登 記 費
 
2005-06
2006-07
增幅
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數目(總行及分行)
796,126
805,915
1.2%
商業登記費[包括罰款](百萬元)
1,478.8
1,497.9
1.3%

根 據 《 商 業 登 記 條 例 》 的 規 定 , 每 月 平 均 銷 售 或 收 入 總 額 不 超 過 規 定 限 額 ( 主 要 憑 提 供 服 務 以 賺 取 利 潤 的 業 務 : 10,000 元 ; 其 他 業 務 : 30,000 元 ) 的 小 型 業 務 可 申 請 豁 免 繳 交 登 記 費 和 徵 費 。 過 去 一 年 獲 豁 免 繳 納 全 部 費 用 的 個 案 有 18,977 宗 , 較 上 一 年 度 增 加 8% 。

不 獲 批 准 豁 免 繳 費 的 商 號 , 可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上 訴 。 委 員 會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共 接 獲 9 宗 上 訴 個 案 , 其 中 2 宗 已 被 駁 回 、 5 宗 則 隨 後 由 上 訴 人 撤 銷 (圖 17) 。

  圖 17  向 行 政 上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上 訴
          數目
   在2006年4月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0
   加: 本年內提出上訴的個案      
9
      9
   減: 處理完畢的個案-        
  上訴駁回 2      
  上訴撤銷
5
7
   在2007年3月31日有待聆訊的個案       2




印花稅

印 花 稅 主 要 就 物 業 和 股 票 交 易 , 以 及 樓 宇 租 賃 的 文 件 而 徵 收 (圖 18) 。

物 業 市 場 於 2006 至 07 年 度 繼 續 平 穩 發 展 , 雖 然 價 值 100 萬 至 200 萬 元 物 業 的 買 賣 印 花 稅 於 2007 年 2 月 28 日 起 由 0.75% 調 低 至 定 額 100 元 , 本 年 度 的 物 業 交 易 印 花 稅 收 入 仍 較 上 一 年 度 輕 微 增 加 2% 。

2006 至 07 年 度 股 票 市 場 活 躍 及 交 投 暢 旺 , 來 自 股 票 交 易 的 印 花 稅 收 入 創 出 150 億 的 新 高 ,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85% 。

整 體 來 說 , 本 年 度 印 花 稅 總 收 入 升 幅 達 40% (圖 19 附 表 9) , 而 加 蓋 印 花 的 文 件 數 目 亦 上 升 了 17% (附 表 10) 。



圖 18  印 花 稅 收 入 組 合
這個圓形圖顯示在2006-07年度中印花稅收入組合的百分比。
有關數字如下:
不動產佔38.7%,
股票佔59.9%,
租約等佔1.4%.

  圖 19  印 花 稅 收 入
 
2005-06
(百萬元)
2006-07
(百萬元)
增幅
不動產
9,466
9,700
+2%
股票
8,129
15,027
+85%
租約等
272
349
+28%
總額
17,867
25,076
+40%




遺產稅

遺 產 稅 是 就 已 故 人 士 在 香 港 的 遺 產 而 徵 收 。 遺 產 稅 的 稅 率 介 乎 5% 至 15% , 視 乎 遺 產 的 價 值 而 定 。 遺 產 價 值 不 超 過 750 萬 元 則 無 須 繳 納 遺 產 稅 。

按 《 2005 年 收 入 ( 取 消 遺 產 稅 ) 條 例 》 , 凡 在 2006 年 2 月 11 日 或 之 後 去 世 的 人 士 的 遺 產 將 無 須 課 徵 遺 產 稅 。 在 2005 年 7 月 15 日 至 2006 年 2 月 10 日 期 間 去 世 的 人 士 亦 受 惠 於 該 條 例 的 實 施 , 如 有 關 遺 產 的 應 課 稅 總 值 超 逾 750 萬 元 , 則 只 須 繳 納 100 元 的 象 徵 性 遺 產 稅 。

圖 2021 展 示 過 往 兩 年 已 評 核 個 案 的 遺 產 組 合 和 經 本 局 處 理 的 遺 產 稅 個 案 。

  圖 20  遺 產 組 合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及2006-07年度中各類遺產所佔遺產組合的百分比。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不動產佔19.9%,上市股票佔13.4%,非上市股票佔11.0%,銀行存款佔36.7%及其他佔19.0%;
2006-07年度,不動產佔13.9%,上市股票佔32.5%,非上市股票佔14.9%,銀行存款佔22.5%及其他佔16.2%。

   圖 21  遺 產 稅 個 案
 
2005-06
2006-07
新個案數目
16,717
6,362
完成個案
    須徵個案
309
412
    豁免個案
16,696
6,827
 
17,005
7,239*
     
註: *
此 數 字 不 包 括 本 局 代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為 4,988 宗 個 案 的 遺 產 受 益 人 提 供 的 支 援 服 務 。


本 年 度 的 遺 產 稅 收 入 為 7.77 億 元 (附 表 11) , 較 上 一 年 度 減 少 8.98 億 元 (53.6%) 。

遺 產 稅 須 在 遞 交 遺 產 申 報 誓 章 時 繳 納 ( 或 在 死 者 去 世 後 6 個 月 內 繳 納 , 以 較 早 者 為 準 ) 。 本 局 於 本 年 度 在 未 發 出 正 式 評 稅 前 已 先 收 到 稅 款 合 共 5.49 億 元 (附 表 12) 。




博彩稅

博 彩 稅 是 就 香 港 賽 馬 會 舉 辦 的 賽 馬 活 動 的 投 注 總 額 、 香 港 馬 會 獎 券 有 限 公 司 所 辦 的 六 合 彩 的 收 益 , 及 香 港 馬 會 足 球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從 舉 辦 足 球 比 賽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徵 收 的 。 按 《 2006 年 博 彩 稅 ( 修 訂 ) 條 例 》 , 由 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 賽 馬 投 注 博 彩 稅 改 為 按 香 港 馬 會 賽 馬 博 彩 有 限 公 司 從 舉 辦 賽 馬 投 注 所 取 得 的 淨 投 注 金 收 入 而 徵 收 。 賽 馬 會 保 證 實 施 改 革 首 三 年 的 賽 馬 投 注 博 彩 稅 每 年 不 少 於 80 億 元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六 合 彩 和 足 球 博 彩 稅 的 稅 率 維 持 不 變 。 賽 馬 投 注 博 彩 稅 的 稅 率 由 2006 年 9 月 1 日 起 更 改 (圖 22) 。

   圖 22  2006 至 07 年 度 博 彩 稅 稅 率
 
稅率
   賽馬投注
   
   至2006年8月31日止
   
      普通彩池
獨贏、位置、孖寶、連贏及位置連贏
12%*
      特別彩池
六環彩、三寶、三重彩、單T、孖T及三T
20%
   由2006年9月1日起
      淨投注金收入
最初110億元
72.5%#
其次10億元
73%
其次10億元
73.5%
其次10億元
74%
其次10億元
74.5%
餘額
75%
   六合彩
收益
25%
   足球博彩
淨投注金收入
50%
     
註: * 海 外 投 注 的 徵 稅 率 為 6% 。
  #
就 海 外 投 注 , 適 用 於 指 明 地 方 的 折 扣 率 ( 例 如 : 澳 門 ) 為 40% , 而 適 用 於 香 港 以 外 的 地 方 ( 指 明 地 方 除 外 ) 的 折 扣 率 為 50%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賽 馬 入 場 人 數 輕 微 上 升 (附 表 13) , 但 來 自 賽 馬 的 博 彩 稅 收 入 下 跌 了 3.1% , 從 六 合 彩 徵 收 的 稅 款 亦 下 跌 了 5.3% 。 但 是 , 由 於 足 球 博 彩 稅 收 入 增 加 了 18.8% , 全 年 整 體 的 博 彩 稅 收 總 額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0.9% (圖 23) 。

  圖 23  博 彩 稅 收 入
 
2005-06
2006-07
增/減
 
(百萬元)
(百萬元)
賽馬
7,949.9
7,703.5
-3.1%
六合彩
1,633.4
1,547.4
-5.3%
足球博彩
2,354.8
2,796.5
+18.8%
總數
11,938.1
12,047.4
+0.9%




酒店房租稅

酒 店 及 賓 館 須 於 每 季 完 結 後 按 住 客 所 付 房 租 繳 納 酒 店 房 租 稅 , 稅 率 為 3%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香 港 的 酒 店 及 賓 館 數 目 和 應 課 稅 住 房 數 目 均 有 所 增 加 (圖 24) 。 隨 著 訪 港 旅 客 的 增 長 , 房 間 平 均 入 住 率 輕 微 上 升 了 2.6% (圖 25) 。 酒 店 的 平 均 房 租 上 調 , 但 賓 館 的 平 均 房 租 則 輕 微 下 跌 (附 表 14) 。 全 年 的 酒 店 房 租 稅 收 入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了 24% (圖 26) 。

  圖 24  酒 店 、 賓 館 、 應 課 稅 住 房 及 免 稅 住 房
 
2005-06
2006-07
增幅
酒店及賓館
199
217
+9.0%
應課稅住房
45,710
48,470
+6.0%
免稅住房
6,591
6,776
+2.8%

  圖 25  房 間 入 住 率
 
2005-06
2006-07
增/減
住房日數
12,643,941
13,757,183
+8.8%
入住率
84.8%
87.4%
+2.6%

  圖 26  酒 店 房 租 稅 收 入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酒店房租稅收入。 
有關數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1.556億元;
2004-05年度,有2.474億元;
2005-06年度,有3.100億元;
2006-07年度,有3.842億元。




儲稅券

納 稅 人 會 在 兩 種 情 況 下 購 買 儲 稅 券 。

第 一 種 是 納 稅 人 希 望 儲 錢 交 稅 。 本 局 為 他 們 提 供 兩 項 服 務 計 劃 , 分 別 是 以 所 有 納 稅 人 為 對 象 的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和 專 為 在 職 及 退 休 公 務 員 而 設 的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 在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下 , 納 稅 人 可 經 各 種 電 子 付 款 途 徑 買 券 , 包 括 銀 行 自 動 轉 帳 、 電 話 、 互 聯 網 和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等 。 而 在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下 , 在 職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可 以 每 月 扣 糧 買 券 。 儲 稅 券 在 用 以 繳 付 稅 款 時 可 賺 取 利 息 , 而 利 息 是 以 購 買 日 訂 下 的 利 率 計 算 , 生 息 期 以 36 個 月 為 上 限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在 「 電 子 儲 稅 券 計 劃 」 買 券 的 數 目 及 款 額 較 上 一 年 度 分 別 增 加 2% 及 20% , 但 「 即 賺 即 儲 」 計 劃 的 買 券 數 目 及 款 額 則 較 上 一 年 度 分 別 輕 微 下 降 1% 及 3% (附 表 15) 。 總 款 額 較 上 一 年 度 上 升 12% (圖 27) 。

第 二 種 情 況 是 本 局 要 求 對 評 稅 作 出 反 對 的 納 稅 人 購 買 儲 稅 券 , 款 額 與 爭 議 的 稅 款 相 同 , 用 以 在 有 關 反 對 或 上 訴 獲 裁 定 後 , 繳 付 應 課 稅 款 。 利 息 只 根 據 最 後 需 向 納 稅 人 退 還 的 數 額 , 以 持 券 期 內 生 效 的 浮 動 利 率 計 算 。

圖 27  售 出 儲 稅 券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及2006-07年度中售出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及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數目。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售出1,377張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稅券;87,936張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
2006-07年度,售出1,470張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稅券;88,186張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
這個柱形圖顯示在2005-06及2006-07年度中售出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及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款額。
有關數字如下:
2005-06年度,售出37.693億元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稅券;2.872億元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
2006-07年度,售出35.984億元與反對及上訴有關的儲稅券;3.228億元非就反對上訴購買的儲稅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