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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稅款
本 局 收 取 的 稅 款 , 包 括 應 繳 稅 款 , 補 加 稅 、 附 加 費 和 罰 款 等 , 附 表 16 及 17 詳 列 出 本 局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稅 所 徵 收 的 補 加 稅 、 附 加 費 和 各 類 罰 款 。
收稅
本 局 提 供 多 種 繳 稅 方 法 供 納 稅 人 選 擇 。 圖 28 展 示 納 稅 人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所 選 用 的 繳 稅 方 法 。 電 子 方 式 繳 稅 ( 包 括 電 話 、 銀 行 自 動 櫃 員 機 及 互 聯 網 ) 獲 廣 泛 使 用 。 入 息 及 利 得 稅 個 案 當 中 , 電 子 付 款 佔 總 數 的 55%。
圖 28 繳 稅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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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
本 局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還 稅 款 給 納 稅 人 , 例 如 納 稅 人 多 繳 應 付 稅 款 , 或 因 修 訂 評 稅 而 需 退 還 稅 款 。 本 局 會 盡 快 發 出 退 稅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退 還 的 款 項 合 共 約 69 億 元 (圖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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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
2006-07 |
稅項種類 |
數目 |
款項(百萬元) |
數目 |
款項(百萬元) |
利得稅 |
24,423 |
2,828.7 |
29,900 |
3,732.0 |
薪俸稅 |
303,341 |
1,739.7 |
292,934 |
1,732.2 |
物業稅 |
1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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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
15,002 |
123.7 |
個人入息課稅 |
23,247 |
189.6 |
23,970 |
215.4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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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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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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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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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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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37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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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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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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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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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欠稅
納 稅 人 須 在 繳 稅 通 知 書 所 列 明 的 繳 稅 日 期 或 之 前 繳 交 稅 款 。 絕 大 部 分 納 稅 人 均 準 時 交 稅 。
未 如 期 繳 稅 的 人 士 , 一 般 會 被 徵 收 5% 附 加 費 , 倘 拖 欠 稅 款 超 過 6 個 月 , 會 再 被 徵 收 欠 款 總 額 的 10% 附 加 費 。
對 於 欠 繳 稅 款 的 個 案 , 本 局 會 立 即 採 取 各 種 追 討 行 動 , 包 括 向 僱 主 、 銀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稅 人 士 金 錢 或 代 欠 稅 人 士 保 管 金 錢 的 人 士 發 出 追 稅 通 知 書 , 以 及 在 區 域 法 院 進 行 民 事 訴 訟 。 圖 30 列 出 本 局 所 採 取 的 追 稅 行 動 的 有 關 數 字 。 欠 稅 人 士 除 了 須 繳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稅 外 , 還 須 負 責 繳 付 法 庭 訟 費 及 由 訴 訟 開 始 至 債 項 全 數 清 繳 期 間 的 利 息 。 圖 31 列 出 本 局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訟 費 和 債 項 利 息 。
圖 30 追 稅 行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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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2006 至 07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訟 費 及 債 項 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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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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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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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費用 |
2,494,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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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費用 |
6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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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851 |
定額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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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352 |
債項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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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債項前利息 |
3,417,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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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債項後利息 |
18,07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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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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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及利息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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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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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 稅 人 士 可 能 會 被 禁 止 離 開 香 港 。 不 過 , 這 是 須 要 局 長 向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申 請 , 而 法 官 須 在 合 理 因 由 下 相 信 該 名 人 士 未 有 清 繳 稅 款 或 未 就 清 繳 該 筆 稅 款 提 交 足 夠 保 證 而 意 圖 離 開 或 已 離 開 香 港 往 其 他 地 方 定 居 。 有 關 法 例 亦 提 供 該 名 人 士 可 就 區 域 法 院 法 官 的 判 決 向 高 等 法 院 原 訟 法 庭 提 出 上 訴 的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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