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税款

本 局 收 取 的 税 款 , 包 括 应 缴 税 款 , 补 加 税 、 附 加 费 和 罚 款 等 , 附 表 16 17 详 列 出 本 局 在 200607 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征 收 的 补 加 税 、 附 加 费 和 各 类 罚 款 。


收税

本 局 提 供 多 种 缴 税 方 法 供 纳 税 人 选 择 。 28 展 示 纳 税 人 在 200607 年 度 所 选 用 的 缴 税 方 法 。 电 子 方 式 缴 税 ( 包 括 电 话 、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及 互 联 网 ) 获 广 泛 使 用 。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个 案 当 中 , 电 子 付 款 占 总 数 的 55%。

28  缴 税 方 法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及2006-07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入息及利得税的个案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个案总数有2,364,746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1%,电话付款占17%,网上付款占29%,亲身付款占33%及邮递付款占10%。
2006-07年度,个案总数有2,415,425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11%,电话付款占17%,网上付款占27%,亲身付款占34%及邮递付款占11%;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及2006-07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入息及利得税的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税款总额为1,117.514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2%,电话付款占3%,网上付款占20%,亲身付款占60%及邮递付款占15%;
2006-07年度,税款总额为1,153.176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3%,电话付款占3%,网上付款占16%,亲身付款占62%及邮递付款占16%。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及2006-07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的个案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个案总数有3,993,986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7%,电话付款占11%,网上付款占18%,亲身付款占55%及邮递付款占9%;
2006-07年度,个案总数有4,071,600宗;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7%,电话付款占11%,网上付款占17%,亲身付款占55%及邮递付款占10%。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5-06及2006-07年度中以不同缴税方法缴交所有税收(包括其他收费)的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5-06年度,收入总额为1,450.212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2%,电话付款占2%,网上付款占15%,亲身付款占61%及邮递付款占20%;
2006-07年度,收入总额为1,551.014亿元,当中以银行自动柜员机付款占2%,电话付款占2%,网上付款占12%,亲身付款占64%及邮递付款占20%。






退税

本 局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还 税 款 给 纳 税 人 , 例 如 纳 税 人 多 缴 应 付 税 款 , 或 因 修 订 评 税 而 需 退 还 税 款 。 本 局 会 尽 快 发 出 退 税 。 在 200607 年 度 , 退 还 的 款 项 合 共 约 69 亿 元 (29) 。


29  退 税
2005-06
2006-07
   税项种类
数目
款项(百万元)
数目
款项(百万元)
   利得税
24,423
2,828.7
29,900
3,732.0
   薪俸税
303,341
1,739.7
292,934
1,732.2
   物业税
14,854
106.8
15,002
123.7
   个人入息课税
23,247
189.6
23,970
215.4
   其他
13,599
978.6
15,370
1,082.7
   总额
379,464
5,843.4
377,176
6,886.0




追讨欠税

纳 税 人 须 在 缴 税 通 知 书 所 列 明 的 缴 税 日 期 或 之 前 缴 交 税 款 。 绝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均 准 时 交 税 。

未 如 期 缴 税 的 人 士 , 一 般 会 被 征 收 5% 附 加 费 , 倘 拖 欠 税 款 超 过 6 个 月 , 会 再 被 征 收 欠 款 总 额 的 10% 附 加 费 。

对 于 欠 缴 税 款 的 个 案 , 本 局 会 立 即 采 取 各 种 追 讨 行 动 , 包 括 向 雇 主 、 银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税 人 士 金 钱 或 代 欠 税 人 士 保 管 金 钱 的 人 士 发 出 追 税 通 知 书 , 以 及 在 区 域 法 院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 30 列 出 本 局 所 采 取 的 追 税 行 动 的 有 关 数 字 。 欠 税 人 士 除 了 须 缴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税 外 , 还 须 负 责 缴 付 法 庭 讼 费 及 由 诉 讼 开 始 至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期 间 的 利 息 。 31 列 出 本 局 在 200607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和 债 项 利 息 。


30  追 税 行 动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发出追税通知书的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89,047宗;
2004-05年度,有100,558宗;
2005-06年度,有96,572宗;
2006-07年度,有94,960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发出追税通知书所涉及的欠税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48.57亿元;
2004-05年度,有49.91亿元;
2005-06年度,有52.65亿元;
2006-07年度,有71.81亿元。
这个折线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的诉讼数目。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11,047宗;
2004-05年度,有12,078宗;
2005-06年度,有11,027宗;
2006-07年度,有9,832宗。
这个柱形图显示在2003-04至2006-07年度中,向区域法院提出追税诉讼所涉及的欠税款额。
有关数字如下:
2003-04年度,有8.75亿元;
2004-05年度,有8.56亿元;
2005-06年度,有9.19亿元;
2006-07年度,有9.31亿元。

31  200607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及 债 项 利 息
   法庭讼费    
法庭费用
2,494,861
执行费用
69,990
2,564,851
   定额讼费  
1,024,352
   债项利息    
判定债项前利息
3,417,811
 
判定债项后利息
18,073,214
21,491,025
  讼费及利息总额
25,080,228

欠 税 人 士 可 能 会 被 禁 止 离 开 香 港 。 不 过 , 这 是 须 要 局 长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申 请 , 而 法 官 须 在 合 理 因 由 下 相 信 该 名 人 士 未 有 清 缴 税 款 或 未 就 清 缴 该 笔 税 款 提 交 足 够 保 证 而 意 图 离 开 或 已 离 开 香 港 往 其 他 地 方 定 居 。 有 关 法 例 亦 提 供 该 名 人 士 可 就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的 判 决 向 高 等 法 院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的 权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