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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税款
本 局 收 取 的 税 款 , 包 括 应 缴 税 款 , 补 加 税 、 附 加 费 和 罚 款 等 , 附 表 16 及 17 详 列 出 本 局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就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所 征 收 的 补 加 税 、 附 加 费 和 各 类 罚 款 。
收税
本 局 提 供 多 种 缴 税 方 法 供 纳 税 人 选 择 。 图 28 展 示 纳 税 人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所 选 用 的 缴 税 方 法 。 电 子 方 式 缴 税 ( 包 括 电 话 、 银 行 自 动 柜 员 机 及 互 联 网 ) 获 广 泛 使 用 。 入 息 及 利 得 税 个 案 当 中 , 电 子 付 款 占 总 数 的 55%。
图 28 缴 税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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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
本 局 就 不 同 原 因 退 还 税 款 给 纳 税 人 , 例 如 纳 税 人 多 缴 应 付 税 款 , 或 因 修 订 评 税 而 需 退 还 税 款 。 本 局 会 尽 快 发 出 退 税 。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 退 还 的 款 项 合 共 约 69 亿 元 (图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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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 |
2006-07 |
税项种类 |
数目 |
款项(百万元) |
数目 |
款项(百万元) |
利得税 |
24,423 |
2,828.7 |
29,900 |
3,732.0 |
薪俸税 |
303,341 |
1,739.7 |
292,934 |
1,732.2 |
物业税 |
1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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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
15,002 |
123.7 |
个人入息课税 |
23,247 |
189.6 |
23,970 |
215.4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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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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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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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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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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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 |
37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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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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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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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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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税
纳 税 人 须 在 缴 税 通 知 书 所 列 明 的 缴 税 日 期 或 之 前 缴 交 税 款 。 绝 大 部 分 纳 税 人 均 准 时 交 税 。
未 如 期 缴 税 的 人 士 , 一 般 会 被 征 收 5% 附 加 费 , 倘 拖 欠 税 款 超 过 6 个 月 , 会 再 被 征 收 欠 款 总 额 的 10% 附 加 费 。
对 于 欠 缴 税 款 的 个 案 , 本 局 会 立 即 采 取 各 种 追 讨 行 动 , 包 括 向 雇 主 、 银 行 和 其 他 拖 欠 欠 税 人 士 金 钱 或 代 欠 税 人 士 保 管 金 钱 的 人 士 发 出 追 税 通 知 书 , 以 及 在 区 域 法 院 进 行 民 事 诉 讼 。 图 30 列 出 本 局 所 采 取 的 追 税 行 动 的 有 关 数 字 。 欠 税 人 士 除 了 须 缴 付 法 院 裁 定 的 欠 税 外 , 还 须 负 责 缴 付 法 庭 讼 费 及 由 诉 讼 开 始 至 债 项 全 数 清 缴 期 间 的 利 息 。 图 31 列 出 本 局 在 2006 至 07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和 债 项 利 息 。
图 30 追 税 行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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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1 2006 至 07 年 度 收 取 的 法 庭 讼 费 及 债 项 利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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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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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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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费用 |
2,494,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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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费用 |
6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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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851 |
定额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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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352 |
债项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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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债项前利息 |
3,417,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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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债项后利息 |
18,07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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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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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费及利息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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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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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 税 人 士 可 能 会 被 禁 止 离 开 香 港 。 不 过 , 这 是 须 要 局 长 向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申 请 , 而 法 官 须 在 合 理 因 由 下 相 信 该 名 人 士 未 有 清 缴 税 款 或 未 就 清 缴 该 笔 税 款 提 交 足 够 保 证 而 意 图 离 开 或 已 离 开 香 港 往 其 他 地 方 定 居 。 有 关 法 例 亦 提 供 该 名 人 士 可 就 区 域 法 院 法 官 的 判 决 向 高 等 法 院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的 权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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