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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

立法會通過《2005 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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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日(三月一日)通過《2005 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草案》,以修訂《稅務條例》有關落實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的建議。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馬時亨在動議該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時表示,有關豁免建議對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加強香港相對於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方面十分重要。

    馬時亨說:「其他主要國際金融中心,例如紐約及倫敦,均豁免向離岸基金徵稅。在吸引外來投資方面,香港基金業正面對其他國際金融中心的劇烈競爭。」

    馬時亨補充說:「有關豁免建議有助吸引新離岸基金來港,以及鼓勵現有的基金繼續在港投資,這將有助提升香港的競爭力。建議會增加市場流動資金及金融服務和相關行業的就業機會,亦會惠及下游服務行業,例如經紀、會計師、銀行家及律師等所提供的服務。」

    根據建議,離岸基金實體(包括個人、合夥、信託產業受託人及法團),如符合兩項條件,可獲豁免繳稅。基金必須是非居港實體,以及並無在香港經營任何其他指明交易以外的業務(附帶於指明交易的業務除外)。

    條例草案會採納廣為其他多個司法管轄區採用而行之有效的普通法原則,以「中央管理及控制」準則,決定非個人實體是否居港者,並可獲豁免繳稅。現時建議的指明交易的範圍涵蓋離岸基金通常在香港進行的交易,即證券、期貨合約、外匯交易合約、外幣、在交易所買賣商品及並非以放債業務形式作出存款的交易。豁免的範圍已廣被業界接受。

    建議豁免條文的生效日期會追溯至一九九六/九七課稅年度。

    條例草案必須包含推定條文,以防止居港者以非居港者作為掩飾,濫用擬議的豁免,把資金轉交非居港公司,然後由該非居港公司在香港進行證券交易,並向有關居港者派發無須徵稅的股息。推定條文適用於單獨或連同其相聯者持有獲豁免繳稅的離岸基金 30% 或以上實益權益的居港者;若離岸基金為居港者的相聯者,則任何百分率的實益權益皆適用。有關居港者會被視作已賺取該離岸基金在香港進行交易所產生的應評稅利潤。推定條文並不適用於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的基金或真正財產權分散的基金。

    推定條文不會帶來任何新的稅務負擔,亦並非向海外利潤、資本性收益或股息收入徵稅。這些收入現時均獲豁免繳稅,將來亦不會改變。絕大部分的居港投資者不會受推定條文影響。

    為給予業界足夠時間更改系統,以便他們向居港投資者提供資料作報稅用途,推定條文將於二○○六/○七課稅年度生效。

    稅務局稍後會發出《稅務局釋義及執行指引》,以澄清有關豁免的事項。

2006 年 3 月 1 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 16 時 56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