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税─業主須知
- 我須履行甚麼税務責任
- 應在那份報税表填報租金收入及怎樣填報
- 怎樣計算物業税
- 何謂出租收入
- 我可申索那些扣除項目
- 選擇個人入息課税可否減少我的税款
- 如物業是自用作商業用途,可否獲得税務寬減
- 如不同意評税,我應該怎樣做
- 如大廈的公用地方作出租用途,個別業主有何税務責任
- 小冊子和有關的公用表格
請參閱
請按這裡參看不適宜選擇個人入息課税的示例。
你亦可使用本局的軟件計算應繳税款,以得知選擇個人入息課税會否對你有利。
如來自應課税物業的收入,已包括在你所得的利潤內評定利得税,或物業由業主自用作業務用途,則已繳付的物業税可從已評定的利得税內扣除。
在本港經營行業、專業或商業的法團,則可以書面向本局申請豁免繳付可抵銷利得税的物業税。
請參閱
大廈的公用地方(例如大廈的側舖、車位、外牆、天台等),一般屬於大廈各業主共同擁有。如任何公用地方被租出,所收租金須課繳物業税。業主有責任申報出租收入和繳税。如業主未有收到有關出租公用地方的物業税報税表,須書面通知本局。
然而,如大廈業主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按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1 6 條規定,業主所具有的與建築物公用部分有關的權力和職責,須由業主立案法團行使及執行。因此,業主立案法團須代表大廈所有業主申報收入和繳税。
由 2010 年 2 月 12 日起,如業主立案法團或任何人士,為其本人或代他人就任何公用地方的使用權收取租金,該收取租金者會被視為有關公用地方的業主,須申報收入和繳税。
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