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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和實務說明

  收集個人資料的主要目的
   
1. 本局為根據下列條例評定或收取稅項而收集資料﹕—
   
 
  • 博彩稅條例 (第108章)
  • 商業登記條例 (第310章)
  • 遺產稅條例 (第111章)
  • 酒店房租稅條例 (第348章)
  • 稅務條例 (第112章)
  • 印花稅條例 (第117章)
  • 儲稅券條例 (第289章)
   
2. 個人資料存放於﹕—
   
(a)
業務(法團和合夥)的利得稅記錄,以評定該等業務的應繳稅款。
(b)
個別納稅人的綜合報稅表記錄,以評定他們的應繳稅款。
(c)
由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記錄,以評定個別納稅人的應繳稅款。
(d)
物業稅記錄,以評定物業擁有人的應繳稅款。
(e)
向納稅人收稅的記錄,以收取和追討稅款。
(f)
業務的商業登記記錄,以備存商業登記冊和收取商業登記費。
(g)
物業和股票交易的印花稅記錄,以評定和收取印花稅。
(h)
有關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的人士的遺產稅記錄,以評定和收取遺產稅。
(i)
對納稅人所作的稅務調查和實地審核記錄,以打擊逃稅和鼓勵納稅人自願遵守稅務法例。
(j)
納稅人的上訴記錄,以處理反對和上訴。
(k)
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登記或獲豁免的計劃的記錄,以備存認可退休計劃登記冊作稅務用途。
(l)
慈善團體記錄,以確認獲免稅的慈善團體和容許就認可的慈善捐獻作出稅項扣減。
(m)
酒店房租稅記錄,以評定和收取酒店房租稅。
(n)
儲稅券記錄,以便納稅人購買及贖回儲稅券繳付稅款。
(o)
納稅人的投訴記錄,以處理有關投訴。
(p)
有關資料交換、居民身分證明書申請及相互協商程序的記錄,以實施稅收協定的有關條文。
(q)
稅務易帳戶記錄,以提供電子服務方便納稅人遵守稅務法例。
(r)
與僱傭有關的稅務局職員記錄,以作人力資源管理用途,例如與僱員的招聘、僱傭、工作表現評核、晉升、紀律處分程序及終止聘任等有關事宜。
   
  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
   
3. 本局持有下列種類的個人資料﹕—
 
納稅人稅務記錄
(a) 個人和家庭資料;
(b) 受僱工作和所持職位詳情﹔
(c) 所持有業務和物業﹔
(d) 入息、開支、資產和負債詳情﹔
(e) 所付稅款﹔
(f) 反對、投訴及罪行。
   
與僱傭有關的記錄
(g)
稅務局職員的個人資料、履歷、培訓記錄、工作表現評核、紀律處分記錄等事宜。
   
4. 本局承諾﹕—
   
(a)
只會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適可而止地收集與本局的職責或工作有關的合法目的的個人資料;
(b)
採取所有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步驟,在收集資料時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移轉予其他人士的類別,他 / 她是可以自願或有責任提供該等資料,如屬有責任,他 / 她不提供該等資料的後果,個人要求查閱及改正資料的權利,以及處理查閱及改正資料要求的人員的姓名及地址;
(c)
採取所有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所收集或保存的個人資料準確,符合該等資料將會付作的用途;
(d)
採取所有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步驟,刪除已不再需要用於收集時的目的的個人資料;
(e)
除非獲法例許可更改用途,否則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可用於在收集該等資料時所述的用途或直接與上述用途有關的目的(《稅務條例》和《商業登記條例》載有保密規定,禁止不法披露納稅人的個人資料);
(f)
採取所有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步驟,以保障個人資料不會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或意外地被查閱、處理、刪除或用作其他用途;
(g)
採取所有合理和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資料當事人知悉本局所持有的個人資料類別,以及該等個人資料的用途;以及
(h)
根據法例准許或規定的方式,容許資料當事人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並依法處理該等查閱/改正個人資料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