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居所貸款利息及住宅租金可容許作出的特惠扣除的限額
為鼓勵生育及締造有利育兒環境,行政長官在2023年施政報告中建議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由2024/25課税年度起,如納税人是與子女同住,其居所貸款利息或住宅租金的最高扣除額,將由現時100,000元提高至120,000元。這項新扣除措施的推行框架將會如下:
合資格人士
應課薪俸税或個人入息課税的納税人,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便可獲居所貸款利息額外扣除及住宅租金額外扣除(以下合稱「額外扣除」):
(a) | 納税人在有關課税年度內,在香港與其子女同住, | |
(i) | 為期至少連續6個月;或 | |
(ii) | 税務局局長認為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的較短期間; | |
(b) | 該名子女 | |
(i) | 於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出生;及 | |
(ii) | 在該課税年度內有任何時間未滿18歲; | |
(c) | 所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金額或合資格租金金額,較該課税年度的居所貸款利息基本扣除限額或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額(以下合稱「基本扣除限額」)多; | |
(d) | 納税人須以書面方式,選擇同時使用居所貸款利息基本扣除限額或住宅租金基本扣除限額及其分別的額外扣除限額,以釐定該課税年度可容許作出扣除的款額。 |
可扣除款額
按現行《税務條例》,如納税人符合指定條件,可獲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或住宅租金。
一般而言,除上述居所貸款利息或住宅租金扣除外,假如納税人符合上述(a)至(d)項的條件,自2024/25課税年度起,在每個課税年度可獲扣除的額外扣除,限額為20,000元。連同為數100,000元的基本扣除限額,經提高的扣除限額為120,000元。
(a) | 居所貸款利息額外扣除 |
如果納税人是住宅的唯一擁有人,並以該住宅用作其主要居所,納税人每個課税年度可使用的額外扣除限額上限為20,000元。但如果納税人是該住宅的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則額外扣除限額上限須按照其在該住宅的擁有權中所佔份額按比例減少。 | |
(b) | 住宅租金額外扣除 |
如果納税人並非已婚且是合資格租賃下的唯一租客,並以所租賃的住宅處所用作其主要居所,則納税人每個課税年度可使用的額外扣除限額上限為20,000元。如合資格租賃下多於一名租客,則額外扣除限額將須按租客人數按比例減少。 | |
如納税人已婚,納税人或其配偶或雙方為合資格租賃的租客,且雙方均選擇在該課税年度使用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則他們二人合共的額外扣除,限額為20,000 元。 |
額外扣除可供扣除的年期
每位納税人可在總共19個課税年度(不論是否連續的課税年度)獲容許居所貸款利息經提高扣除或住宅租金經提高扣除。
惟就居所貸款利息扣除而言,假若納税人已就20個課税年度獲居所貸款利息基本扣除,不論納税人有否在該20個課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個年度使用居所貸款利息額外扣除限額,以釐定可扣除的款額,納税人均不可使用居所貸款利息額外扣除限額。
撤回額外扣除的申索
如果納税人已獲扣除居所貸款利息額外扣除或住宅租金額外扣除,但希望撤回申索有關的額外扣除,則該撤回申索須在税務局局長發出通知書後6個月內以書面提出。
當納税人撤回額外扣除的申索,則會視為不曾提出該項申索。撤回所涉及的課税年度亦不會被視為已獲容許額外扣除的課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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