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5課税年度居所貸款利息額外扣除 - 示例
例一 | 例二 | 例三 | 例四 | 例五* | |
物業擁有人 | 本人 | 本人 | 本人及配偶 | 配偶 | 本人 |
所佔業權 | 100% | 40% | 本人50% 配偶50% |
100% | 100% |
本人就額外扣除以書面方式提出申索扣除 | 是 | 是 | 是 | 否 | 是 |
配偶就額外扣除以書面方式提出申索扣除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否 | 是 | 不適用 |
該年度內繳付的居所貸款利息總額 | 150,000元 | 120,000元 | 150,000元 | 200,000元 | 150,000元 |
該年度內繳付的住宅租金總額 | - | - | - | - | 60,000元 |
*例五個案的納税人在有關課税年度的較早時間申索扣除住宅租金,在該課税年度的較後時間轉而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
陳先生是其住宅的全權擁有人。該物業位處香港,並是陳先生的主要居所。他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支付了為數150,000元的居所貸款利息(「居貸利息」)。陳先生的子女於2024年6月30日出生。他於2024/25年度期間至少連續6個月與該子女在香港同住。陳先生欲申索扣除有關的居貸利息,並以書面方式提出選擇使用居貸利息額外扣除限額。
(a) 截至及包括2023/24課税年度,陳先生已獲扣除了10年的居貸利息。
2024/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
陳先生 | |
居貸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額 |
居貸利息基本扣除 | 100,000元 [A] (以居貸利息基本扣除限額為上限) |
居貸利息額外扣除 | 20,000元 [B] (以居貸利息額外扣除限額為上限) |
居貸利息經提高的扣除 | 120,000元 [A]+ [B] |
被視為已獲容許居貸利息額外扣除的課税年度 | 是 |
(b) 截至及包括2023/24課税年度,陳先生已獲扣除了20年的居貸利息。
2024/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
由於截至及包括2023/24課税年度,陳先生已獲扣除了20個課税年度的居貸利息,他不能再獲得居貸利息基本扣除。因此,他也不能再獲居貸利息額外扣除。
陳先生 | |
居貸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額 |
居貸利息基本扣除 | 0元 |
居貸利息額外扣除 | 0元 |
可扣除的居貸利息總額 | 0元 |
被視為已獲容許居貸利息額外扣除的課税年度 | 不適用 |
李女士及其友人以分權共有人形式擁有一位處香港的住宅物業。就該物業,李女士與她的友人分別持有40%及60%的業權。在2024/25課税年度,該物業是李女士的主要居所。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就該物業所支付的居所貸款利息(「居貸利息」)為數合共120,000元。李女士的子女在2024年6月30日出生,她於2024/25課税年度期間至少連續6個月與該子女在香港同住。李女士欲申索扣除有關的居貸利息,並以書面方式提出選擇使用居貸利息額外扣除限額。
2024/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
李女士 | |
居貸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額 |
居貸利息基本扣除 | 40,000元 [A] [100,000元(以居貸利息基本扣除限額為上限)x 40%] |
居貸利息額外扣除 | 8,000元 [B] [20,000元(以居貸利息額外扣除限額為上限)x 40%] |
居貸利息經提高的扣除 | 48,000元 [A]+ [B] |
被視為已獲容許居貸利息額外扣除的課税年度 | 是 |
張先生和張太太為他們住宅的聯權擁有人。該物業位處香港,並是他倆在2024/25課税年度的主要居所。他們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支付了居所貸款利息(「居貸利息」)為數合共150,000元。他倆的子女在2024年6月30日出生,夫婦二人亦於2024/25課税年度期間至少連續6個月與該子女在香港同住。張先生及張太太均欲申索扣除有關的居貸利息。張先生並以書面方式選擇使用居貸利息額外扣除限額,惟張太太則沒有作出此項選擇。
2024/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
張先生 | 張太太 | |
居貸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額 | 可扣除款額 |
居貸利息基本扣除 | 50,000元 [A] [100,000元(以居貸利息基本扣除限額為上限)x 50%] |
50,000元 [C] [100,000元(以居貸利息基本扣除限額為上限)x 50%] |
居貸利息額外扣除 | 10,000元 [B] [20,000元(以居貸利息額外扣除限額為上限)x 50%] |
0元 [D] (張太太沒有作出此項選擇) |
居貸利息經提高的扣除 | 60,000元 [A]+ [B] | 50,000元 [C]+ [D] |
被視為已獲容許居貸利息額外扣除的課税年度 | 是 | 否 |
何太太是其住宅的全權擁有人,該物業位處香港。她是位家庭主婦,並沒有任何收入來源。在2024/25課税年度,該物業是何太太與她的配偶何先生的主要居所。何太太就該物業在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支付了居所貸款利息(「居貸利息」)200,000元,她提名何先生申索扣除該居貸利息。另外,他倆的子女在2024年6月30日出生,他們亦於2024/25課税年度期間至少連續6個月與該子女在香港同住。何太太以書面方式提出選擇使用居貸利息額外扣除限額。
2024/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
何先生 | 何太太 | |
居貸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額 | 可扣除款額 |
居貸利息基本扣除 | 100,000元 [A] (以居貸利息基本扣除限額為上限) |
0元 [C] [何太太提名了何先生申索扣除該居貸利息] |
居貸利息額外扣除 | 20,000元 [B] (以居貸利息額外扣除限額為上限) |
0元 [D] [何太太提名了何先生申索扣除該居貸利息] |
居貸利息經提高的扣除 | 120,000元 [A]+ [B] | 0元 [C]+ [D] |
被視為已獲容許居貸利息額外扣除的課税年度 | 不適用 何先生不是該物業的業主,因此即使他選擇申索,也會不獲居貸利息額外扣除] |
是 |
王先生於2024/25課税年度內,並非為已婚人士。他曾就其住宅單位簽訂合資格租賃(「有關租賃」),並在該物業居住。在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間(有關租賃在2024年6月30日完結),他支付了租金合共60,000元。王先生在2024年7月1日以全權擁有人身份購買另一住宅單位,並自此以該物業作為他的主要居所。他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間支付了為數150,000元的居所貸款利息(「居貸利息」)。王先生的子女於2024年6月30日出生。他於2024/25年度期間至少連續6個月與該子女在香港同住。王先生以書面方式提出選擇使用住宅租金額外扣除限額及居貸利息額外扣除限額。
2024/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
(a) 住宅租金扣除
根據租賃繳付的租金 | 租客人數 |
合資格租金款額 |
最高扣除額 |
合約期內月數 |
扣除上限 |
訂明扣除款額 |
|||
[A] | [B] | [C = A/B] | [D] | [E] | [F = D x E/12÷B] |
[G = C或F,以較小者為準] |
|||
60,000元 | 1 | 60,000元 | 基本扣除 | 100,000元 | 3 | 基本扣除 | 25,000元 | 30,000元 | |
額外扣除 | 20,000元 | 額外扣除 | 5,000元 | ||||||
合共 | 120,000元 | 合共 | 30,000元 |
「基本扣除」指住宅租金基本扣除
「額外扣除」指住宅租金額外扣除
(b) 居貸利息扣除
王先生 | |
居貸利息扣除 | 可扣除款額 |
居貸利息基本扣除 | 100,000元 [H] (以居貸利息基本扣除限額為上限) |
居貸利息額外扣除 | 20,000元 [I] (以居貸利息額外扣除限額為上限) |
居貸利息經提高的扣除 | 120,000元 [H]+ [I]=[J] |
被視為已獲容許居貸利息額外扣除的課税年度 | 是 |
(c) 整體情況
2024/25課税年度可扣除款額 | |
住宅租金經提高的扣除 | 30,000元 [G] |
居貸利息經提高的扣除 | 120,000元 [J] |
合共 | 150,000元 |
被視為已獲容許住宅租金/居貸利息額外扣除的課税年度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