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住宅租金額外扣除不適用於2023/24課税年度。你應如常填報2023/24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你在2023/24課税年度可獲住宅租金的最高扣除額仍是100,000元。如你在2024/25課税年度與該名子女在香港同住並支付相同的租金,你在該課税年度可使用住宅租金經提高的扣除限額已提高至120,000元。
答:
若符合指定的條件,就2024/25及以後的課税年度,如你與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後出生的子女在香港同住,你可獲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或住宅租金的經提高的扣除,限額是120,000元,直至該名子女滿18歲為止。至於有關扣除在物業業主之間或租客之間的分配規則,並沒有改變。
答:
如納税人與子女在香港同住一段税務局局長認為屬合理的較短期間,則仍合符選擇使用額外扣除限額的資格。例如:
- 在該子女出生的課税年度(即在有關課税年度的後半年出生);
- 子女於海外升學或在香港的寄宿學校就讀,該子女在休假期間與納税人在香港同住;
- 基於家庭安排,子女與納税人一起居住的時間較短,例如
- 納税人須經常離港工作;
- 子女於平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顧並一同居住,週末則回家與納税人同住;
- 子女在有關課税年度住院治療一段時間;
- 在納税人及其子女在有關課税年度離開香港一段時間(例如在有關課税年度的前半年離開香港);
- 就離婚案件,如
- 管養令授予前配偶,且子女大部分時間與前配偶同住,但偶爾與納税人同住;
- 納税人和前配偶獲得聯合管養令,子女輪流與他們居住。
一般來說,在決定較短的居住期間是否合理時,須考慮每個案件的整體事實。
答:
每名納税人可在總共20個課税年度申索居所貸款利息基本扣除;及總共19個課税年度申索居所貸款利息額外扣除(不論是否連續的課税年度)。
若納税人已獲容許就20個課税年度申索居所貸款利息基本扣除,則不論納税人有否在該20個年度中的任何一個年度申索居所貸款利息額外扣除,均不可獲扣除居所貸款利息。
答:
可以。如果你有意撤回已獲扣除的額外扣除,你須於税務局局長發出通知書後的6個月內,以書面提出撤回額外扣除限額的選擇。如額外扣除限額選擇已被撤回,則被視為未曾作出選擇。撤回所涉及的課税年度亦不會計入已選擇額外扣除限額的課税年度之一。
答:
在2023/24課税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內,你應(a)在第8.4部填寫實際已支付的150,000元;及(b)在第11.2部填寫該子女的資料,包括其出生日期。評税主任會以經提高的扣除120,000元,計算你2024/25課税年度的薪俸税暫繳税。或者,你可在收到薪俸税評税通知書後,申請暫緩繳納2024/25課税年度薪俸税暫繳税。申請期限為繳付暫繳税限期前28天;或在繳付暫繳税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4天內,兩者以較遲為準。
答:
由於你在2023/24課税年度個別人士報税表(BIR60)內,沒有填寫該名新生子女的資料,你應在收到薪俸税評税通知書後,申請暫緩繳納2024/25課税年度薪俸税暫繳税,並述明(a)就該課税年度預計應付的居所貸款利息;及(b)該名新生子女的資料,包括其出生日期。申請期限為繳付暫繳税限期前28天;或在繳付暫繳税通知書發出日期後14天內,兩者以較遲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