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業務
答:
税務局會先了解有關活動的詳情(如購貨、尋找買家、運送貨品及交收貨款等)、規模及進行地點。税務局會根據個案的整體事實,以決定該活動是否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如有關活動構成在香港經營業務,税務局會勸喻及協助業務經營者盡快辦妥其商業登記。假若業務經營者仍不遵辦,税務局會考慮依據法例檢控有關人士。
答:
不可以。你在網上交易平台經營業務或開設的網上商店所用的業務名稱,必須與商業登記證上的業務名稱相同。就同一個業務,你可以登記多於一個的業務名稱;但每一個額外的業務名稱,都會視作一間分行來登記。如果你經營多於一個業務,你應該為每個業務作商業登記,而每一個業務可以有各自的業務名稱。
答:
《税務條例》(第112章)訂明,任何人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便須繳交利得税。税務局會根據個案的整體事實,以決定有關人士從網上交易所得的利潤須否課徵利得税。
雖然經營網上業務的人士不會單純因申請商業登記證而招致任何利得税責任,他們必須遵守《税務條例》中的各項規定,當中包括:
(a) 除非已獲通知須填交報税表外,如業務經營者就某課税年度須繳交利得税,他須於該課税年度基期完結後的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税務局局長。
(b) 業務經營者須就其入息及開支以英文或中文備存足夠的紀錄,以便該業務的應評税利潤能易於確定,並須在該紀錄所關乎的交易完結後,將該紀錄保存為期最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