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機租賃税制
答:
可以。如果合資格飛機出租商選擇以實際利潤計算其應評税利潤,則該出租商可以要求扣除2023/24課税年度之前就購買飛機而招致的資本開支。然而,以淨租約付款(即租約付款總額扣減支出(不包括折舊免税額) 後的款額的20%)(下稱「20%税基寬減優惠」)評税的課税年度的假定免税額將不包括在可獲扣除的資本開支內。
答:
如有關連者已就飛機在非香港司法管轄區的某課税年度獲給予資本免税額,則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將無權享有20%税基寬減優惠。然而,如有關飛機由有關連者處置,而處置代價須在非香港司法管轄區課税,其款額不少於在該課税年度給予有關連者的資本免税額,則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可享有20%税基寬減優惠。即使就該課税年度在非香港司法管轄區須繳税的總額,少於在所有有關課税年度就該飛機給予有關連者的資本免税額總額,20%税基寬減優惠仍然適用。換句話說,20%税基寬減優惠是否適用將逐年確定。
答:
如果有關連者就某課税年度獲給予結餘免税額,則20%税基寬減優惠不適用於該課税年度。根據優化後的税制,如該有關連者已就某課税年度提供飛機的資本開支獲給予資本免税額,則除非已回撥所給予的款額,否則20%税基寬減優惠不適用於該課税年度。飛機是否以低於該有關連者所招致的資本開支的價格出售予香港的飛機出租商,並非考慮因素。
答:
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完全或純粹為再融資前一筆用於取得飛機的貸款的未償還餘額而獲得的後續貸款所產生的利息支出可獲扣除。如果後續貸款的貸款人是飛機出租商的相聯人士,則須符合「應予課税」條件及「實益擁有人」測試。
答:
如果融資人是合資格飛機出租商位於香港境外的相聯人士,「應予課税」條件要求融資人的累算利息收入須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被徵税,而被徵税的税率不低於參考税率(即借款人的適用香港利得税税率),並要求融資人須實際繳納非香港所得税。
答:
「實益擁有人」測試要求貸款人享有該利息的權利,並無受制於將該利息轉移予任何其他人的合約或法律義務,除非該義務是因為有關人士基於各自獨立利益而作的交易而產生的。換言之,此測試要求貸款人是利息的「實益擁有人」。如特殊目的公司的權力非常有限,而僅作為受託人或管理人代表其他利益相關方行事,則該公司不會被視為該利息的實益擁有人。
答:
税務局局長(下稱「局長」)在決定是否符合門檻要求時,會因應個別個案的相關事實及情況,考慮全職員工的實際人數及營運開支金額是否足夠。無論如何,飛機出租商需要僱用不少於 1 名全職員工及每年招致不少於二百萬元的營運開支,飛機租賃管理商需要僱用不少於 2 名全職員工及每年招致不少於一百萬元的營運開支。
答:
《税務條例》並無「全職員工」的定義,因此該詞應按其一般涵義解釋。本局認為,董事可以具有雙重身分。如董事具備所需資格,並在香港從事主要的賺取收入活動,則該董事可算作全職員工。但是,如果該董事身處香港以外,則該董事不能被視為合資格全職員工,因為該董事不是在香港從事主要的賺取收入活動。
答:
如果一名員工為多家飛機出租商或其他非從事飛機出租業務的集團公司服務,本局會容許根據該員工為每家飛機出租商從事主要的賺取收入活動所花費的時間進行分攤,在不重複計算的情況下計算全職員工的人數。
答:
如果飛機出租商或飛機租賃管理商希望獲得適用税收待遇的確定性,可考慮根據《税務條例》第88A條和附表10申請事先裁定。局長會就飛機出租商或飛機租賃管理商在優惠税收制度下是否達到門檻要求作出裁定,前提是申請人已提供所有所需資料以支持其裁定申請。
答:
根據《税務條例》第14H條,就某課税年度而言,合資格飛機出租商不得為飛機營運商。根據第14G(1)條,「飛機營運商」是指從事飛機營運業務的人。《税務條例》第23C條和第23D條訂明,除非飛機擁有人是以飛機營運商的身分經營業務,否則該等條文不適用。
某法團是否為飛機營運商視乎事實而定,應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在香港登記的飛機不能用作公共運輸用途,除非營運人已經持有民航處處長簽發的「航空營運人許可證」。本局認為,持有「航空營運人許可證」或由非香港司法管轄區簽發的類似許可證的人士,很大機會是飛機營運商。同樣地,在沒有獲簽發「航空營運人許可證」或類似許可證的人很可能不是飛機營運商。
濕租租約通常為季節性短期安排並會在租約期間提供飛機、機組人員、維修及保險。如果飛機擁有人在租約期間不能控制飛機的飛行地點和時間,又不是航空營運人許可證或類似許可證的持有人,則飛機擁有人很可能不是飛機營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