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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樓價超過二千萬元的物業的印花稅

* 

新的印花稅稅率的應用

1.

問:

財政預算案有關印花稅的建議於何時起生效?

答:

有關印花稅的建議將於 2010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於此日起簽立的物業文件將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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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新的印花稅稅率是否適用於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

答:

新的印花稅稅率適用於所有物業,即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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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在新措施下,延期繳納印花稅的申請如何受影響?

答:

有關的日期是買賣協議的簽立日期。即是說,就樓價超過 $ 20,000,000 的住宅物業,並於 2010 年 4 月 1 日起簽立的買賣協議,不可申請延期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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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樓價超過二千萬元的物業的印花稅例子

* 

住宅物業

須徵收從價印花稅的文書是買賣協議

(1)

只有一份買賣協議簽立
代價款額: $ 25,000,000
簽立日期: 2010 年 4 月 1 日之前

按舊印花稅率計算,及可以申請延期繳交印花稅。
印花稅 = $ 25,000,000 x 3.75 % = $937,500
 

(2)

只有一份買賣協議簽立
代價款額: $ 25,000,000
簽立日期: 2010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

按新印花稅率計算,及不可以申請延期繳交印花稅。
印花稅 = $ 25,000,000 x 4.25 % = $1 ,062,500
 

(3)

臨時買賣協議在 2010 年 3 月 2 0 日簽立
正式買賣協議在 2010 年 4 月 1 日簽立(即 1 4 天內 )

按新印花稅率計算,及不可以申請延期繳交印花稅。
由於臨時買賣協議在簽立日後 1 4 天內,被正式買賣協議所代替,而正式買賣協議是在 2010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簽立,印花稅會按新稅率計算。
 

(4)

臨時買賣協議在 2010 年 3 月 10 日簽立
正式買賣協議在 2010 年 4 月 1 日簽立(即相隔超過 14 天)

按舊印花稅率計算,及可以申請延期繳交印花稅。
雖然正式買賣協議是在 2010 年 4 月 1 日後簽立,由於該協議不是在臨時買賣協議簽立日後 1 4 天內簽立,臨時買賣協議的簽立日期(即 2010 年 3 月 1 0 日)為加蓋印花的有關日期,印花稅仍然會按舊稅率計算。
 

(5)

購自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居者有其屋計劃或租者置其屋計劃的物業,或由香港房屋委員會的提名人購自居屋第二市場的物業

與下列非住宅物業的例子相同。
 

* 

非住宅物業

(6)

須徵收從價印花稅的文書是轉易契
買賣協議在 2010 年 3 月 1 0 日簽立
轉易契在 2010 年 4 月 1 日簽立

按新印花稅率計算。
由於轉易契是在 2010 年 4 月 1 日或之後簽立,印花稅會按新稅率計算。
 

(7)

買賣協議在 2010 年 3 月 1 0 日簽立
轉易契在 2010 年 4 月 1 日之前簽立

按舊印花稅率計算。
由於轉易契是在 2010 年 4 月 1 日之前簽立,印花稅會按舊稅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