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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問題

1.

問:

何時開始重新徵收酒店房租税?

答:

酒店房租税會由2025年1月1日開始重新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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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如何定義「酒店」和「住房」?

答:

酒店房租税為根據《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對酒店所收取的一切房租徵收的税項。條例中「酒店」的定義為「任何場所,而該場所的東主顯示他在其提供的住房的範圍內,會向到臨該場所的任何人提供住房,而該人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並且是在宜於予以接待的狀況的」。

「住房」的定義為「由酒店東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備有家具的房間或套房,其中並包括通常在其內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裝置」。因此,就在酒店房間內提供的家具、用具和裝置等而收取的費用,將被納入酒店房租税的計算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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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會否豁免部分酒店?由非牟利機構負責營運的酒店會否獲得豁免?

答:

根據《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i)通常可供客人入住的房間不足 10 間或(ii)住房是由以非牟利性質成立及經營的社團所提供的住宿處所可獲豁免繳納酒店房租税。獲豁免繳納酒店房租税的酒店無需向客人收取酒店房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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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如何計算酒店房租税?

答:

酒店房租税是按房租3%徵收的税項,而房租則是指由客人或其代表為所獲提供的住房(不論房租是按日還是按小時計算)而繳付的款項。10%服務費不需繳付酒店房租税。詳情請參閱第6條。

例子

所繳房租和10%服務費分別是1,000元和100元。酒店房租税為30元,計算如下:

1,000元 × 3% =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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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重新徵收酒店房租税的生效日期為2025年1月1日。如已訂由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3日的酒店,酒店房租税應如何計算?

答:

已預訂3晚的房間中,只有1月1日和1月2日兩晚的房租需要繳付酒店房租税。以房間每晚房租1,000元為例,酒店房租税為1,000元 × 2 × 3% =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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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酒店房租税需計算哪些物品?

答:

酒店房租税是根據《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對酒店或賓館所收取的一切房租徵收的税項。

其中,「房租」指須由客人或其代表為所獲提供的住房而繳付的款項。「住房」指由酒店東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備有家具的房間或套房,其中並包括通常在其內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裝置。

因此,房租包括任何因提供酒店住房一般會收取的費用,例如附加床/嬰兒床、房間節日/主題裝飾/延遲退房等。

加一服務費(一般是房租的10%)、酒店內餐飲收費、酒店設施(例如水療按摩、專車接送、美容等)費用、商務中心服務(例如列印、傳真、影印、租用會議室)費用、禮賓服務(例如代訂門票、餐廳、租車服務)費用、額外收費的消耗品等,則無須納入酒店房租税的計算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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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酒店房租税的常見情境

7.

問:

以服務式公寓提供的住房會否被徵收酒店房租税?

答:

一般而言,除了在豁免的情況下,任何場所受《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下「酒店」的定義所涵蓋,不論是稱為酒店、賓館或服務式公寓,若他們向客人提供住房,均會被徵收酒店房租税。然而,税務局一般不會向明顯不屬於供「客人」住宿的服務式公寓徵收酒店房租税,例如不受《旅館業條例》(第349章)規限的並非提供住宿的服務式公寓,不過每宗個案須按本身的情況而決定。但該服務式公寓必須保留足夠紀錄,以反映其營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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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問:

如同一間酒店同時經營酒店業務和服務式公寓業務,是否兩項業務均需繳付酒店房租税?

答:

當酒店同時向客人提供短期和長期住房,並符合某些特定的條件證明屬兩類獨立和可區分的業務時(例如該酒店備有區分業務政策的文件證據、就兩類獨立和可區分的業務備有足夠的會計帳目以供核數用途、須為長期住房安排特定房間,而該組特定房間不會頻繁更改、長期住房最短出租期為連續28天,而提早終止協議將不獲退租等),其中涉及長期住房的業務可獲豁免繳付酒店房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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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問:

當酒店計劃經營兩類獨立且可區分的業務時,酒店應何時及如何就長期住房提交豁免酒店房租税的申請?

答:

當酒店有意就長期住房豁免繳付酒店房租税時,應在預期經營長期住房業務日期前不少於一個月作出有關申請,申請須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租約範本和最近簽署的租約(如有的話)、宣傳單張、租金收據、月租表、房間分佈圖、公司政策文件以展示經營兩類獨立且可區分的業務,及任何其他文件以證明現有的營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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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問:

如長期住房的特定房間需要更改,酒店經理應在什麼時候通知税務局?

答:

酒店經理應在更改特定房間前至少一個月前通知税務局,以便税務局處理有關事宜,並在有需要時作出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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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問:

如客人原定租用3天房間,後來轉為租用3個月,在需要分開業務的要求下,是否需要客人立即轉房?

答:

如該酒店的長期住房業務已獲豁免繳納酒店房租税,酒店必須遵從分開業務的營運要求,安排客人轉到申請豁免繳納酒店房租税時訂定的長期住房區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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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問:

酒店如透過旅行代理商(包括網上旅遊平台(「平台」))出租房間,旅行代理商顯示的房間價格與酒店實際收取的金額(已扣減其他費用的房租,例如旅行代理商收取的佣金)或會不同。酒店房租税應以哪個金額為標準計算?

答:

客人經旅行代理商(包括平台)預訂酒店房間,酒店房租税只應以酒店給予旅行代理商的房間價格計算。舉例來說,如果酒店給予旅行代理商的房間價格為1,000元,不論旅行代理商顯示的房間價格所包括的其他費用或折扣為何,酒店房租税應以1,000元計算,即1,000元 × 3% =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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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問:

平台發給酒店的帳單須列出那些項目?

答:

除平台和酒店雙方同意的項目外,帳單上必須列出酒店給予平台的房間價格和酒店房租税金額。在計算酒店房租税時,酒店同意的折扣(如有的話)可從房租中扣除,再以已扣除折扣的房租計算酒店房租税,但由平台為其業務目的而提供的折扣則屬不可獲扣除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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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問:

如客人利用積分(例如信用卡積分、酒店積分、店鋪消費積分等)轉換成房間,酒店東主是否需要繳付酒店房租税?

答:

積分、現金券等均有金錢價值,可以同等金錢計算,該房間需繳付酒店房租税。舉例而言,如客人以900元現金和100元現金券繳付1,000元的房租,酒店房租税需以1,000元計算。

如以任何形式的積分換領房間,而該房間未有標明房價,則以在換領房間時預約相同住宿日期的酒店同級房間價格計算酒店房租税。酒店需保存所有房間的價格資料,以供日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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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問:

酒店是否必需在發給客人的帳單上分別列明房租價錢和酒店房租税?

答:

無論以何種形式預訂房間,發給客人的帳單上均須列明收取的酒店房租税金額或所收取的金額已包含酒店房租税,以便税務局可以核實酒店房租税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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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問:

酒店如以套票形式(即一個價錢包含房租、餐飲、水療等)租出房間,該如何計算酒店房租税?

答:

酒店在宣傳套票的時候,如已標明每晚房租,可以以標明的房租計算酒店房租税。如未有標明房租價錢或在套票內所提供的酒店住宿被宣傳為免費,則可參考在售出套票時預訂相同住宿日期的酒店同級房間價格計算酒店房租税。酒店需保留該價格資料,以供日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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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問:

以套票形式租出房間,酒店是否必需在帳單上分別列明房租價錢和酒店房租税?

答:

經營者須要在帳單上列明收取的酒店房租税金額或所收取的金額已包含酒店房租税,以支持計算酒店房租税的基礎,以便税務局在檢查時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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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問:

如客人未有依時出現入住房間,或未有就房間付款(即壞帳),酒店東主是否需要繳付酒店房租税?

答:

《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下「房租」的定義為「須由客人或其代表為所獲提供的住房而繳付的款項」。如果客人從未入住酒店房間,即該客人並未獲提供住房,因此酒店東主不需就該房間已收的款項繳付酒店房租税。

假如該客人未有繳付應付的房租,酒店東主不需就該房間繳交酒店房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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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問:

如酒店為部分人士(例如關鍵意見領袖或KOL)提供免費住宿以換取其服務,酒店東主是否需要繳付酒店房租税?

答:

一般而言,如酒店與貨物或服務供應商協議以酒店住房交換該供應商的貨物或服務,酒店房租税需根據雙方協議所訂的以物相易價格計算。如沒有雙方協定的價格,則根據在訂立協議或換領房間時預約相同住宿日期的酒店同級房間價格計算。

視乎個別情況,如酒店與KOL協議以提供免費住宿以換取該人的宣傳推廣服務,相關宣傳推廣服務將被視為具有金錢價值,等同以現金繳付房租,因此酒店東主需就該住宿繳付酒店房租税。

在計算酒店房租税方面,如與該人的合約(不論書面或口頭合約)內訂有房間價格,則以該房租計算酒店房租税。如合約沒有訂明房間價格,則以在訂立合約或換領房間時預約相同住宿日期的酒店同級房間價格計算酒店房租税。

酒店需保留房間價格資料,以供日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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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問:

如酒店為旅遊發展局的外國賓客提供免費住宿,以宣傳香港,酒店東主是否需要繳付酒店房租税?

答:

視乎個別情況,由於該賓客未有為酒店提供任何服務,因此不會被視為以具有金錢價值的服務換取免費住宿。因此酒店東主無需就該住宿繳付酒店房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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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問:

酒店如提供房間予員工使用,是否需要申報和繳付酒店房租税?

答:

酒店提供房間予員工短期使用(例如於惡劣天氣時留宿)或作宿舍用途,雖然無需繳付酒店房租税,但仍需向税務局申報資料,以作記錄。房間若作宿舍用途,則須申報房間號碼、期間、住房人姓名及其僱主報税表的檔案號碼;否則,只須申報使用日期及房間數目,並保存入住資料以供日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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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交申報表、繳税方法及執法

22.

問:

何時須呈交申報表?

答:

印花税署署長(「署長」)將於2025年1月2日向酒店或賓館的經理發出第一季申報表。其後署長會於每年4月、7月、10月及1月之首個工作日發出季度申報表。

酒店或賓館的經理,均須在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及12月31日截止的季度後的14日曆日內,簽署並送交署長有關的季度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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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問:

何時須繳付酒店房租税?

答:

酒店東主須在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及12月31日後的14日曆日內,就截至上述日期為止的各季度,向署長繳交應付的酒店房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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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問:

現時税務局要求酒店經理於季度完結後14天內交還申報表,可否延長14天的交表要求?

答:

根據《酒店房租税條例》(第348章),每所酒店的東主,均須在每年9月30日、12月31日、3月31日及6月30日後的14日曆日內,就截至上述日期為止的各段3個月期間,向署長繳交須繳的税項,同時該酒店的經理亦須在一份列明酒店東主在所繳交税項有關的期間內所收取的房租總額的申報表上簽署,並將申報表送交署長。條例並不賦權署長延長有關遞交申報表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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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問:

酒店東主可以什麼方式繳付酒店房租税?

答:

酒店的東主可使用以下方式繳付酒店房租税︰

(i) 電子支付方式﹔
(ii) 以註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郵寄給署長﹔及
(iii) 親身到税務中心3樓税務督察組,要求發出附有轉數快二維碼的付款通知書,以轉數快繳款,或前往郵政局以現金、支票或「易辦事」繳款,或在便利店以現金繳款。郵政局每天的現金繳款額必須少於120,000元,而便利店每次繳款金額上限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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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問:

税務局會於何時進行視察?視察時會檢查什麼文件?

答:

税務局的税務督察會定期視察各酒店及核對客人所付的房租,以確定酒店東主已付正確的酒店房租税。查閱的記錄包括住客登記冊、已入住房間的報告、住客分類帳、每日住房銷售報告等。

為重新徵收酒店房租税作準備,税務局將於2025年1月1 日前派員往各酒店預先進行視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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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問:

逾期繳交酒店房租税或呈交申報表的罰則如何?

答:

署長可就逾期繳交税款或逾期呈交申報表而提出檢控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