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如果納税人財政上出現極大困難而不能按時交税,他們可以聯絡追討欠税組 [Collection Enforcement Section] 申請分期繳付税款。但任何在繳税限期當日未清繳的税款都會被加徵百分之五的附加費,而在繳税限期日六個月後仍未繳交的總額【包括税款及百分之五的附加費】則會再加徵百分之十的附加費。
在本局批出申請前,納税人可暫時按照他的分期繳税建議,先行繳款。
除特殊情況外,本局不會批准長還款期的分期繳税申請。就算有關分期繳税安排獲批准,本局仍會向法院提出欠税訴訟,欠税人須就判定債項繳付法庭費用及利息。該利息由訴訟開始日期起計算,直至判定債項全數清繳為止。〔現時之年利率為 8.875% 〕
在作出申請時,納税人須提交下列資料 :
(一) | 所有最近 3 個月的銀行存摺、月結單、銀行或財務機構已核准的信貸資料(如適用)影印本, |
(二) | 一份收支表及證明文件以顯示最近3個月的財政狀況, |
(三) | 所經營業務最近3個月的管理帳目(包括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現金流轉狀況及預測表(如適用), |
(四) | 具體的分期繳税建議;及 |
(五) | 日間聯絡電話。 |
本局會對過期未繳税款,採取追討行動,此舉或會對納税人引起不便。因此,納税人應於繳税日期前盡早作出有關分期繳税申請。
有關追討欠税的其他資料,請參閱追討拖欠税款的措施。
有關繳税辦法,請參閱付款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