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問:
我的僱主為保障我們退休後的生活向我們提供了一項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我參加後有權選擇從薪金中扣除 0% 、 5% 、 7.5% 或 10% 作為供款。如果我的月薪是 $10,000 ,而我選擇了供款 10% ,我是否可以申索扣除全數的供款,即扣除 $12,000 ?
答:
以月薪 $ 10,000 來計算,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 下,你的強制性供款應為每月 $500 ,因此你全年可得到 $6,000 的扣除( $500 x 12 )。任何超過月薪的 5% 的供款屬自願性供款,在税務上並不能獲得扣除。
通常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下不設任何強制性供款,因此你可選擇供款 0% 至 10% 。税例容許參與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人士和參與強積金計劃的人士得到同等扣除額。因此你應得到 $6,000 的扣除,即相等於每月 $500 。
6.
問:
在2023/24課税年度若某人同時受聘於兩間或以上公司,而他在每一間公司為他所開立的強積金計劃的戶口內所作的強制性供款均是每年18,000元。他所享有的供款扣除額是否是他在各公司的供款之總和?
答:
僱員可就他向不同的強積金計劃的戶口的強制性供款獲得扣税。不過,無論他對多少個強積金計劃的戶口作出強制性的供款,在 2023/24課税年度內他所享有的供款扣除額上限均為 18,000元。超出此上限的供款是不可獲得扣除。
7.
問:
當僱員日後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提取款項時是否須要納薪俸税?
答:
僱員的薪俸税責任將會視乎他供款的性質和是在何種情況下提取款項。欲了解在各情況下之薪俸税責任,請參閱"僱主在強積金和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下的税務責任"。
8.
問:
我在退休時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收取一筆過退休金及每月發放的退休金 。有關該一筆過款項及每月發放的退休金是否須要納薪俸税?
答:
於退休時從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收取的一整筆折算退休金無須課繳薪俸税 。不過,有關豁免並不適用於每月發放的退休金,有關退休金必須全部課繳薪俸税 。
9.
問:
我是一位長俸制公務員,在退休時收取一筆過退休金及每月發放的退休金 。有關該一筆過款項及每月發放的退休金是否須要納薪俸税?
答:
根據《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利益條例》、及《退休金利益 (司法人員) 條例》收取的一整筆折算退休金均無須課繳薪俸税 。不過,有關豁免並不適用於每月發放的退休金。
10.
問:
僱主有一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在運作,在與強積金計劃銜接的過程中是否會影響到僱員的税務責任?
答:
僱員的薪俸税責任會否受到影響須視乎僱主根據何種方式與強積金計劃銜接。簡單來說,僱主可保留,凍結或結束現有的職業退休計劃。欲了解因各種銜接方式所產生的税務責任,請參閱修訂税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 23 號第 50 段。(如想開啟PDF檔案,請到 Adobe Systems Incorporated 下載及安裝 Adobe Acrobat Reader。)
11.
問:
若僱員轉工,或聘請他的公司倒閉,他在強積金計劃內屬於強制性供款或僱主自願供款的累算權益是否須納税?
答:
當強積金計劃的強制性供款交給強積金計劃受託人後,整筆款項將完全及即時歸屬於僱員,而僱員除在強積金計劃法例所訂明的特殊情況下,亦只能在達到 65 歲退休年齡,才能從強積金計劃中取回所有由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累算權益。不過在任何情況下,僱員取回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是不用課税。但若果僱主曾為該僱員作出自願性供款的話,縱使該等自願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在僱員離職時仍保留在原有的強積金戶口或轉至另一新戶口,由於《税務條例》的規定,該僱員將視作為已收取該等供款的累算權益。故此,若該等供款的累算權益是超出按《税務條例》所計算的「合乎比例的利益」,超出的部份是須即時繳納薪俸税。
12.
問:
在問題 11 所提及的「合乎比例的利益」一詞是什麼意思?
答:
假如某僱員為僱主工作少於 10 年,而他因離職從強積金計劃獲取僱主為他作出自願性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根據他受僱時間的長短,可以計算其免税的部份。計算方法是以 120 為分母,完整的工作月份為分子,然後乘予獲取的累算權益。這免税的部份,稱為「合乎比例的利益」。
例子:
- 因僱主自願性供款及有關的投資回報所得的累算權益 = $100,000
- 服務的完整月份 = 72
- 「合乎比例的利益」(即免税的部份)
=$100,000 x 72/120
=$60,000
13.
問:
在與強積金計劃銜接的過程中,僱主決定將現有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清盤。從這認可職業退休計劃退回給僱主的有關款項是否須要納税?
答:
由於職業退休計劃清盤而退回僱主的有關款項包括僱主為僱員向該計劃的供款和該供款的投資收益。如果有關的僱主供款較早前曾獲扣除,職業退休計劃其後退還給他的供款須全數繳納利得税。至於該供款的投資收益,則不用課利得税。
14.
問:
僱主在與強積金計劃銜接的過程中若決定結束現有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而在出售該職業退休計劃內的資產時出現虧損,該等虧損是否可作為支出在僱主的利得税評税中扣除?
答:
有關的虧損不可以在僱主的利得税評税中扣除。因按照職業退休計劃條例所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與資助該計劃的僱主是兩個不同的法人。
16.
問:
在成立強積金計劃時首次或特別整筆支付予強積金計劃的供款,是否可作為支出在僱主的利得税評税中扣除?
答:
僱主的首次或特別整筆支付予強積金計劃的供款,准予在五年內平均分攤,在計算其利得税評税時扣除。
17.
問:
僱主在每個課税年度內為其僱員向強積金計劃所作的定期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是否可作為支出在僱主的利得税評税中扣除?
答:
可以,但可容許扣除額以該僱員總薪酬的 15% 為限。超過 15% 的供款不得扣税。另外,若有關的支出已在過往的課税年度作出撥備,而該撥備又已獲得扣除,則有關的支出將不可再獲得扣除。
18.
問:
在強積金計劃開始生效後,僱主在每年向税務局申報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税表的責任有否改變?
答:
僱主除須申報僱員各項薪俸收入外,亦須同時申報僱員從職業退休計劃或強積金計劃所收取應課薪俸税的累算權益。至於在何種情況下僱員提取的累算權益須課繳薪俸税,請參閱"僱主在強積金和認可職業退休計劃下的税務責任"及本文問題 11。
19.
問:
僱主偶爾會接到根據《税務條例》第 76(1)條所發出的追收税款通知書要求扣除有關僱員的款項以作繳税之用。有關僱主是否應優先履行其有關追收税款通知書的責任或是先執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扣除入息及供款責任?
答:
在沒有相反案例的情況下,税務局是同意僱主首先向已註冊的強積金計劃作強制性供款,然後才扣取僱員款項作為繳付該僱員的税款之用。強制性供款是指僱主依據強積金的供款條文第 7A(1)(b) 和第 7A(2)(b)條的法定責任而作出的供款,並不包括其他供款如根據該條文第 11 條僱員經僱主作出的自願性供款。
20.
問:
本人獲得政府向本人強積金帳戶的 6,000 元注款 , 有關注款是否需要課繳薪俸税或利得税 ? 本人是否需要在個別人士報税表中將注款申報為收入 ?
答:
你不需要在個別人士報税表中將政府的注款申報為收入或利潤的一部分。有關注款是政府在未被要求的情況下發放 , 這項措施是政府加強對每月入息在 10,000 元或以下人士的退休保障。有關注款不是從事受僱工作或生意所產生 , 因此不是應課税收入。
21.
問:
受款人在退休時從強積金帳戶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帳戶提取的注資款項是否需要課税 ?
答:
由於有關注款不是僱主的供款或受款人從事生意所產生 , 有關提取的款項無須課税。
22.
問:
作為僱主,我是否需要在僱主報税表中將政府的注款申報為僱員應課税收入的一部分 ?
答:
由於僱員不是因為受僱身分獲得注款 , 你無須在僱主報税表中申報有關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