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為深化內地與香港金融合作,促進內地與香港資本市場共同發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開展了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工作。於2015年5月22日,中國證監會及香港證監會雙方就有關基金互認安排正式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內地與香港基金按照簡易程序獲得認可或許可在對方市場向公眾投資者進行銷售。
詳情請瀏覽香港證監會的網頁:
https://www.sfc.hk/web/TC/faqs/mainland-hong-kong-mutual-recognition-of-funds-c.html
答:
是。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條,單位信託計劃下的單位符合〝證券〞的定義。由於轉讓香港互認基金的單位須要在香港登記過戶,所以該單位屬於香港證券;雖然轉讓在內地進行,有關轉讓的文書須在香港課繳印花稅。
答:
除非在《印花稅條例》下獲豁免,任何香港互認基金單位的非交易轉移會根據第19(1E)(a)條被視為有關證券的買賣。香港互認基金單位的非交易轉移通常在以下情況進行:
(a) | 繼承; |
(b) | 離婚; |
(c) | 公司或法團的解散或清盤; |
(d) | 向慈善團體捐贈; |
(e) | 協助任何法院、檢控官或執法機關進行執法程序或採取行動;及 |
(f) | 由國家主管當局批准的任何其他轉移。 |
在相關情況下,投資者須就有關轉移簽立成交單據並在香港課繳印花稅。
答:
就售賣及購買的交易,投資者須簽立成交單據,並在加蓋印花的期限內課繳印花稅。請聯絡有關基金經理關於加蓋印花的程序。你也可參考印花稅署發出的《加蓋印花的程序及註釋 - 股票轉讓印花稅 》(U3/SOG/PN04B)(以下簡稱《註釋》)。投資者或他們的代理可帶同成交單據正本到印花稅署櫃位遞交加蓋印花申請。印花稅可以現金或支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