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原費的税務處理–常見問題
本頁的內容是根據《2024年税務(修訂)(還原租賃處所的税項扣除及建築物及構築物的免税額)條例草案》編寫,該條例草案須經立法會審議。閱讀本頁的人士請留意該條例草案獲得通過後的最新發展。
答:
可以。由2024/25課税年度起,如果《條例》第16(2K)條下所訂明的條件全部獲符合,便可根據《條例》第16(1)(gc)條就任何租約下的處所所招致的還原費作出扣除。
由於《條例》第16(1)(gc)條只適用於2024/25課税年度及其後的課税年度,在2024/25課税年度之前的任何課税年度所招致的還原費,因施行《條例》第17(1)(c)條而不可扣除。《條例》第17(1)(c)條規定,為確定某人應課利得税的利潤時,不得予以扣除任何資本性質的開支。
答:
如要申索扣除還原費,有關還原費必須是經已招致的。此外,必須符合《條例》第16(2K)條所訂明的下列條件:
(a) | 申索有關扣除的人是有關租約下的承租人; | |||
(b) | 該人負有有關處所的還原責任; | |||
(c) | 有關還原費與根據以下準則所作出的準備款項無關— | |||
(i) | 由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16號(租約)》(按不時有效的版本為準);或 | |||
(ii) | 任何其他類似的會計準則; | |||
(d) | 還原費的款額在有關情況下屬合理。 |
答:
「還原費」一詞就任何租約下的處所而言,指在該租約的租期結束時(或在該租約提前終止時),將該處所還原至其原來狀況的費用,亦包括該租約下的承租人為解除其就該處所的還原責任而繳付(或須繳付)予該租約下的出租人的任何款額。
答:
承租人的還原責任就任何租約下的處所而言,指在該租約的租期結束時(或在該租約提前終止時),將該處所還原至其原來狀況(或就該項還原支付費用(不論是全數或部分))的責任。承租人的還原責任可以是明訂或隱含的,不論該責任是因該租約而產生抑或因該租約下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所訂的另一協議而產生。
答:
就《條例》第16(2K)(d)條而言,税務局在確定繳付款項以代替還原處所的款額是否屬「合理」時,將考慮每個個案的事實和情況。「合理」款額會按獨立交易原則確定,不會大幅偏離還原相近租用處所(例如性質和大小相若的租用處所)至租用前狀況的市場價格。
答:
還原費的扣除沒有規限涵蓋的處所的類別。即使相關處所是住宅或工業建築物,只要有關處所用於產生應課税利潤,並符合《條例》第16(1)(gc)條和第16(2K)條所訂明的條件,也可申索扣除還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