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物業退税安排
答:
當發展商單獨或聯同其相聯法人團體成為作重建用途地段(包括有關不動產)的擁有人,並且:
- 已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展開該地段的基礎工程所給予的同意(不論該同意是否涵蓋任何其他地段);或
- 已-
- 拆卸或安排拆卸處於該地段上的所有建築物(如有的話),但不包括根據任何條例禁止拆卸的建築物;及
- 獲得建築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就該地段上進行的建築工程的有關圖則及詳圖所給予的批准(不論該批准是否涵蓋任何其他地段)。
該發展商便可申請退還已繳交的「買家印花税」和部分「從價印花税」。
答:
印花税署在收妥所有所需文件後的大約兩個月內可完成退税申請。
如須向第三者索取資料(例如差餉物業估價署就有關物業的估價),該「兩個月」由收妥有關資料日開始計算。印花税署亦會在收到有效申請後1個月內通知發展商需要向其他人士索取資料,以及需要哪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