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收税款通知書
答:
《税務條例》訂明如納税人拖欠税款,税務局可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税款通知書,要求該第三者於法定時限內,將代該納税人持有、又不超出有關拖欠税額的金錢交予税務局。假如該第三者在能遵照辦理的情況下而沒有依照規定辦理,該第三者須負上繳交他應繳付的全部税款的法律責任。
若《僱傭條例》(第57章)適用於該僱員,僱主須遵守該條例第32(3) 條的規定,即僱主在該個工資期中總共可扣除的工資總額(包括其他各項扣除),除於某些指定的情況外,不得超過僱員在該期間所得工資的一半。
就陳大文先生的個案而言,若他該月的工資為40,000元而未有其他需扣除項目,你便須將當中的20,000元交予税務局清繳欠税。若他該月的工資只有30,000元,你須將陳先生一半的工資,即15,000元交予税務局清繳税款,並以書面解釋所扣減的工資不得超過《僱傭條例》規定的款額。
有關《僱傭條例》的詳情,請瀏覽勞工處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