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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常見問題及解答

引言

為方便納税人及税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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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我的客戶聘用我為税務代表,履行例如擬備利得税計算表和其他佐證文件、填寫報税表等準備工作,我會被視為服務提供者嗎?我需要在報税表上為我的客戶或代他簽署嗎?我會就提供不正確報税表而被檢控嗎?

 
 

答:

《 税務條例 》第51AAD(8)條將「 服務提供者 」定義為獲聘用履行納税人在《 税務條例 》第51(1)條下的責任的人,而納税人在第51(1)條下的責任則是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報税表。雖然在納税人履行其提交報税表的責任之前,需要進行例如擬備利得税計算表和其他佐證文件、填寫報税表等準備工作,但由於第51(1)條施加予納税人的責任與如何和由誰進行這些準備工作無關,這些準備工作並非納税人在第51(1)條下的責任。故此,你不屬就第51AAD(8)條所定義的「 服務提供者 」,你不需要在報税表上為你的客戶或代他簽署,第80K條的罰則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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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問:

我的客戶聘用我為服務提供者,為他或代他提交報税表,我亦是他的獲授權代表,處理他一切税務事宜,我已取得我的客戶的書面確認「聘用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的確認書」(IR1476),我的客戶及我均需要在報税表上聲明書部分一同簽署嗎?

 
 

答:

不需要。你屬《 税務條例 》第51AAD(8)條所定義的「 服務提供者 」是在報税表上簽署的人,而你的客戶不需要在報税表上聲明書部分簽署。由於你亦聘請為你客戶的獲授權代表,你需要在合適的情況下填寫BIR51上第六部、BIR52上第五部或BIR54上第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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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我的客戶聘用我為服務提供者,為他或代他提交報税表,我已取得我客戶的「聘用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的確認書」(IR1476),我需要連同我客戶的報税表一併提交 IR1476 正本嗎?

 
 

答:

本局會接受經簽署後 IR1476 的影印、傳真或掃描副本。你不需要連同你客戶的報税表一併提交 IR1476 正本,但你由提交該報税表日期起計必須保存 IR1476 正本最少7年,你日後可能需要提供經你客戶簽署後的 IR1476 正本以供審查。沒有保留 IR1476 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服務提供者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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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問:

我的客戶聘用我為服務提供者,為他或代他提交報税表,我已取得我客戶的「聘用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的確認書」(IR1476)。在往後的課税年度若我繼續為我的客戶的服務提供者,我的客戶是否需要每年簽署一份新的 IR1476?

 
 

答:

是。你的客戶在往後每個課税年度仍需要提交一份新簽署的 IR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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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我的客戶聘用我為服務提供者,為他或代他提交報税表。我可否向税務局要求索取之前已提交的利得税報税表複印本或關於利得税報税表申報的一些資料呢?

 
 

答:

不可以。《 税務條例 》第51AAD(8)條將「 服務提供者 」定義為獲聘用履行納税人在《 税務條例 》第51(1)條下的責任的人,而納税人在第51(1)條下的責任則是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報税表。你的法定責任是為你的客戶或代他提交報税表。除非你已獲客戶聘用為税務代表去處理其税務事宜,否則你要求索取利得税報税表複印本或關於利得税報税表申報的一些資料是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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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問:

税務局會否接受利得税報税表由服務提供者簽署,但補充表格及其他表格核對表(IR1477)則由納税人的董事簽署呢?

 
 

答:

不接受。補充表格 (S1 至 S18 及 S20) 及其他表格 (IR1478、IR1481 及 IR1482)是屬於利得税報税表的一部份,因此在核對表上簽署的人士應與在利得税報税表上簽署的人士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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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問:

我是一位個別人士,我的客戶聘用我為服務提供者,為他或代他提交報税表。在「聘用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的確認書」(IR1476) 第2部 2.3(b) 項「職位」上我應怎樣申報?

 
 

答:

在 IR1476 第2部,你的客戶只需要在2.1項填報你的名字、在2.2項填報你的身份證號碼、在2.3(c)及(d) 項分別填報你的電郵地址和日間聯絡電話。在2.3(b) 項可留著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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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問:

我是一位個別人士,我的客戶聘用我為服務提供者,為他或代他提交報税表,我已取得我客戶的「聘用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的確認書」(IR1476)。在利得税報税表聲明書部份上「獲聘用的服務提供者全名」及「職位」我應怎樣填報?

 
 

答:

在利得税報税表聲明書部份,你只需要填報你的全名及簽署。在「獲聘用的服務提供者全名」及「職位」上你可以留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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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問:

我是公司的一位秘書/經理,我可否以服務提供者的身份簽署該公司的利得税報税表?

 
 

答:

《 税務條例 》第57(1)(b)條指定的人士(包括公司的秘書、經理、董事、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簽署的利得税報税表,可視為有效。你作為公司的秘書/經理已經有權簽署公司的利得税報税表,所以你公司不需要依據《 税務條例 》第51AAD(8)條另聘用你為服務提供者。在利得税報税表聲明書部份,你只需剔選適當的方格,聲明你是公司的秘書/經理及簽署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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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問:

我公司是一間提供專業秘書服務公司,我的客戶聘用我公司為其公司秘書/經理/董事。我公司可否以服務提供者的身份簽署該公司的利得税報税表?

 
 

答:

《 税務條例 》第57(1)(b)條指定的人士(包括公司的秘書、經理、董事、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簽署的利得税報税表,可視為有效。你公司現作為客戶的秘書/經理/董事已經有權簽署該客戶的利得税報税表。你客戶不需要依據《 税務條例 》第51AAD(8)條另聘用你公司為服務提供者。在利得税報税表聲明書部份,你只需剔選適當的方格,聲明你公司是客戶的秘書/經理/董事及簽署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