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提供者提交報税表─常見問題及解答
引言
為方便納税人及税務代表,現載列一些常見問題及解答,以供參考。
答:
《 税務條例 》第51AAD(8)條將「 服務提供者 」定義為獲聘用履行納税人在《 税務條例 》第51(1)條下的責任的人,而納税人在第51(1)條下的責任則是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報税表。雖然在納税人履行其提交報税表的責任之前,需要進行例如擬備利得税計算表和其他佐證文件、填寫報税表等準備工作,但由於第51(1)條施加予納税人的責任與如何和由誰進行這些準備工作無關,這些準備工作並非納税人在第51(1)條下的責任。故此,你不屬就第51AAD(8)條所定義的「 服務提供者 」,你不需要在報税表上為你的客戶或代他簽署,第80K條的罰則亦不適用。
答:
不需要。你屬《 税務條例 》第51AAD(8)條所定義的「 服務提供者 」是在報税表上簽署的人,而你的客戶不需要在報税表上聲明書部分簽署。由於你亦聘請為你客戶的獲授權代表,你需要在合適的情況下填寫BIR51上第六部、BIR52上第五部或BIR54上第八部。
答:
本局會接受經簽署後 IR1476 的影印、傳真或掃描副本。你不需要連同你客戶的報税表一併提交 IR1476 正本,但你由提交該報税表日期起計必須保存 IR1476 正本最少7年,你日後可能需要提供經你客戶簽署後的 IR1476 正本以供審查。沒有保留 IR1476 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而法庭可命令被定罪的服務提供者在指明的時間內將未有遵辦的事項辦妥。
答:
不可以。《 税務條例 》第51AAD(8)條將「 服務提供者 」定義為獲聘用履行納税人在《 税務條例 》第51(1)條下的責任的人,而納税人在第51(1)條下的責任則是在指定時間內提交報税表。你的法定責任是為你的客戶或代他提交報税表。除非你已獲客戶聘用為税務代表去處理其税務事宜,否則你要求索取利得税報税表複印本或關於利得税報税表申報的一些資料是不能受理。
答:
不接受。補充表格 (S1 至 S18 及 S20) 及其他表格 (IR1478、IR1481 及 IR1482)是屬於利得税報税表的一部份,因此在核對表上簽署的人士應與在利得税報税表上簽署的人士相同。
答:
在 IR1476 第2部,你的客戶只需要在2.1項填報你的名字、在2.2項填報你的身份證號碼、在2.3(c)及(d) 項分別填報你的電郵地址和日間聯絡電話。在2.3(b) 項可留著空白。
答:
《 税務條例 》第57(1)(b)條指定的人士(包括公司的秘書、經理、董事、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簽署的利得税報税表,可視為有效。你作為公司的秘書/經理已經有權簽署公司的利得税報税表,所以你公司不需要依據《 税務條例 》第51AAD(8)條另聘用你為服務提供者。在利得税報税表聲明書部份,你只需剔選適當的方格,聲明你是公司的秘書/經理及簽署作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