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印花税
答:
未加蓋印花的租約不可在民事法律程序中在法庭被收取為證據,公職人員或法人團體亦不可憑以行事、予以存檔或登記。
印花税署在租約上加蓋印花或就租約發出印花證明書代表有關租約已繳付印花税,惟這並非核證租約的程序。
答:
簽立該租約的人士均須根據《印花税條例》繳納印花税。
租約須於簽訂後30天內加蓋印花。加蓋印花可由業主、租客或相關人士(業主或租客代理人、地產經紀等)處理,分擔金額及繳納安排由相關人士自行決定。
答:
市民可透過電子印花服務(「香港政府一站通」)、郵遞申請表 (IRSD111(C))或親臨印花税署(香港九龍啟德協調道5號税務中心1樓)提交加蓋印花申請。
電子印花服務提供24小時便捷服務,無須提交租約,如以網上方式繳付税款,印花税署在收到印花税後會即時發出印花證明書;如選擇離線方式付款,印花税署在收到印花税後兩個工作天內會發出印花證明書。
如透過郵遞申請,印花税署在收到繳款後的5個工作天內會郵寄印花證明書給你。
如親臨印花税署遞交租約正本辦理加蓋印花手續,印花税署在收到印花税當日會為租約加蓋傳統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