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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1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19C 及 61B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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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X 有限公司在 1996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成立為法團,該公司發行並繳付的股本共有 2 股,每股 1 元。1 股發行給 A 先生,另 1 股發行給 B 先生。
  (b) X 有限公司從事中式酒樓業務,在 1997 年 5 月 11 日開業,後於 1998 年 3 月 9 日結業。
  (c) X 有限公司在 1996 年 7 月 30 日至 1998 年 6 月 30 日的經審計帳目顯示,該公司的累積虧損為 700 萬餘元。
  (d) 在 1998 年 6 月 30 日,A 先生及 B 先生借給 X 有限公司的董事貸款分別為 650 萬餘元及 60 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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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a) 現建議 B 先生把持有的 1 股 X 有限公司股份轉讓給另一位股東 A 先生。此外,B 先生的董事貸款 60 萬餘元亦會以象徵式代價 1 元轉讓給 A 先生。
  (b) X 有限公司在股份持有權改變後,打算經營一間全新的酒樓/卡拉 OK 業務。
  (c) X 有限公在股份持有權改變後,繼續由 A 先生打理,而 B 先生繼續留任 X 有限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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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a) 根據《稅務條例》第 19C 條,X 有限公司的稅項虧損可用作抵銷該公司在其後課稅年度所得的應評稅利潤 (如有的話)。
  (b) 《稅務條例》第 61B 條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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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 2000/2001 課稅年度及以後的課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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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本裁定所依據的假設是,1997/98 課稅年度的稅項虧損可以確定,並可供結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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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0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