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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個案第 22 號


1. 《稅務條例》的條文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8 及第 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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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背景
  (a) X 公司在 A 國家成立,其股票在 A 國家的股票市場上市買賣。
  (b) X 公司擬推出一個股份認購計劃,讓其集團員工認購公司股份。
  (c) 這個股份認購計劃共有基本認購和倍數認購兩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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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排
  基本認購
  (a) 員工可按公司所定的參考股價的八折認購股份。
  (b) 獲認購的股份會以員工的姓名登記註冊。員工就這些股份享有的權利,包括收取股息,與其他股東無異。
  (c) 除在一些事先訂明的情況下,員工不能出售就此計劃獲分配的股份,禁售期為五年。
     
  倍數認購
  (a) 認購價亦為參考股價的八折。
  (b) 附加於按此計劃所分配股份的權利和限制,概與從基本認購所得的股份完全相同。
  (c) 員工會就每一股認購的股份獲額外發給一份權益書。
  (d) 當五年禁售期完結,員工可自每一份權益書獲一筆相等於平均股價增幅再乘以一個事先訂明的倍數而計得的款項。平均股價增幅為股價比對參考股價的溢價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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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裁定
  基本認購
  (a) 按《稅務條例》第 8 條及第 9(1)條規定,應課稅入息會在股份分派與員工時產生。
  (b)

應課稅入息為:

〔獲分派股份數目〕 x 〔折扣後的市值-認購價〕

  • 折扣後的市值 = [ 分派股份當日每一股的市值 ] x [ 1 – 25% ]
  • 認購價 = [ 參考股價 ] x [ 1 – 20% ]
   
  倍數認購
  (a) 就獲分派的股份而言,裁決與基本認購的一樣。
  (b) 得自權益書的款項會在員工收到時應累算為其應課稅入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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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裁定的適用期
  本裁定適用於 2005/2006 課稅年度及以後的課稅年度,但受日後法例增補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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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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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裁定日期
  200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