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25 號
1. | 《稅務條例》的條文 |
本裁定適用於《稅務條例》第 8 及第 9 條。 |
2. | 背景 | ||
X 公司是 Y 集團的成員。由於集團重組業務, X 公司實施裁員計劃,終止其所有員工的僱傭合約。 |
3. | 安排 | ||
除了依據僱傭合約支付員工應得的報酬外, X 公司也支付每一位員工一筆遣散費,作為終止僱傭合約及員工因此失去應有的權利的補償。遣散費的金額按員工的年資計算如下: | |||
遣散費 = 最後一個月的薪金 x 年資 |
4. | 裁定 | ||
(a) | 員工收到的遣散費並非稅務條例第 8 及 9 條所指的應課薪俸稅收入。 | ||
(b) | 在稅務申報方面, X 公司毋須將有關員工的遣散費包括在「僱主填報的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內。 |
5. | 裁定的適用期 |
本裁定適用於 2 0 0 5 / 2 0 0 6 及 2 0 0 6 / 2 0 0 7 課稅年度。 |
6. | 稅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
稅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
7. | 裁定日期 |
2 0 0 5 年 9 月 2 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