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個案第 69 號
1. |
《税務條例》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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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適用於《税務條例》第15K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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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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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人是在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有限公司。它的主要業務為銷售體育活動住宿套票和投資控股。申請人擁有一家在F税務管轄區成立的「F公司」的20%的股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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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申請人是《税務條例》第15H(1)條所界定的跨國企業實體。它並非第15K(3)條所界定的純股權持有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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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申請人將從「F公司」獲取離岸股息收入(“該等股息”)。該等股息屬《税務條例》第15H(1)條訂明的指明外地收入。 |
3. |
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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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申請人在香港進行或安排在香港進行《税務條例》第15K(3)條訂明的指明經濟活動。該等指明經濟活動為就其取得、持有或處置的任何資產而作出所需的策略決定,及就相關資產管理及承擔主要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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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申請人有數名董事及員工在香港管理及支援其業務運作。此外,它外判其法律及商業支援活動予在香港的非相聯服務提供者(“該服務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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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申請人除其主要業務外,向其在香港的關聯方借出兩筆免息貸款,並承擔該等貸款的主要風險。由於貸款交易經已發生,且在同一跨國企業集團內進行,申請人管理該等貸款所需的活動極少。監督該等貸款的相關活動由申請人董事在香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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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申請人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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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每年有預定數目範圍的員工在香港進行指明經濟活動,且該等員工具有進行該等活動所需的資格; | |||
(ii) | 每年為進行指明經濟活動而在香港招致預定款額範圍的營運開支;及 | |||
(iii) | 就該服務提供者在香港進行的指明經濟活動履行充分監管。 |
4. |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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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符合《税務條例》第15K條訂明的經濟實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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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定的適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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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適用於2023/24至2027/28課税年度。 |
6. |
税務局局長就將來發生的事件或任何其他事項在要項上作出的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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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局局長沒有作出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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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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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