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政府資訊中心)
稅局解釋覆查慈善團體免稅地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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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稅務局副局長劉麥懿明今日(二月六日)表示,稅務局在覆查慈善團體的免稅地位時,只是核對其服務和活動是否符合其慈善宗旨。至於有關團體參與的活動是否支持政府,並非稅務局考慮的因素。各團體有自主權進行任何活動,這不是稅務局管轄的範圍,也不是進行覆查的目的。
她今早在一個電台節目中指出,根據稅務局沿用多年的指引,「為達到政治目的」的活動是經法院判決為非慈善用途。但她強調,稅務局不一定會因為某慈善團體進行了一些政治活動而撤銷其免稅地位。有關決定將視乎這些活動與團體的慈善宗旨的關係。
過去三年,在覆查工作完成後而被撤銷認可資格的 207 宗個案中,沒有任何一個團體是由於進行與慈善宗旨不符的政治活動而被撤銷免稅資格的。
她說:「這些被撤銷資格的個案,主要是由於長期沒有活動,或涉及籌款收據發出安排欠善,或沒有提交覆核帳目等。」
在被問及為何不是所有團體均受到稅務局查詢,劉麥懿明表示,稅務局每隔數年(現時為四年)便會對每個獲豁免繳稅的慈善團體進行覆核。如果稅務局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沒有需要跟進,便不用作出進一步查詢。如果機構需要作出澄清的話,當然信件往來會較頻密,但稅務局是對所有慈善團體一視同仁的。
有關「慈善」的定義,稅務局是根據普通法案例麥納頓勛爵在 Pemsel 一案中所開列的慈善準則為依歸,所包括者為( 1 )救助貧困;( 2 )促進教育;( 3 )推廣宗教;及( 4 )其他有益於社會而具慈善性質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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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0 一年二月六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