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 : 香港政府新聞網 )
香港與墨西哥簽訂稅務協定(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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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於六月十八日(墨西哥時間)在洛斯卡沃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墨西哥就收入稅項避免雙重課稅和防止逃稅簽署協定。墨西哥財政和公共信貸部長何塞‧安東尼奧‧梅阿德‧庫裏貝尼亞則代表該國政府簽署。
該協定是香港簽訂的第二十五份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全面性協定)。在此之前,香港已先後與比利時、泰國、中國內地、盧森堡、越南、文萊、荷蘭、印尼、匈牙利、科威特、奧地利、英國、愛爾蘭、列支敦士登、法國、日本、新西蘭、葡萄牙、西班牙、捷克共和國、瑞士、馬耳他、澤西島和馬來西亞等貿易夥伴簽訂全面性協定。
曾俊華歡迎該協定,並表示協定可進一步鼓勵香港和墨西哥之間的投資及人才交流,從而加強兩地的雙邊關係。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墨西哥居民在香港所賺取的收入會同時被香港和墨西哥徵收入息稅。在該協定下,在香港所繳的稅款,可以從墨西哥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居民若在墨西哥收取利息收入,現時須向墨西哥繳交的預扣稅一般為 30% 。在該協定下,有關預扣稅稅率將會以 10% 為上限。若實益擁有人為銀行,有關的預扣稅稅率將會降至 4.9% 。現時墨西哥向香港居民徵收的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稅稅率會由 25% 降至以 10% 為上限。
在該協定下,香港的航空公司經營往來墨西哥的航線,只須就有關利潤按香港稅率(比墨西哥的稅率為低)繳納香港利得稅,而無須在墨西哥課稅。現時香港居民從墨西哥國際航運收入賺取的利潤,須在該國課稅。在該協定下,墨西哥將豁免香港居民該等航運收入的稅項。
在沒有該協定的情況下,香港的公司從墨西哥設立的常設機構所得的利潤,如果源自香港,可能須在兩地課稅。在該協定下,這些公司在墨西哥所繳納的稅款,將可以根據香港的稅務法例從香港所徵收的相關稅項中抵免,從而避免雙重徵稅。
香港與墨西哥的全面性協定採用了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最新資料交換準則。
香港與墨西哥的全面性協定將待雙方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開始生效。就香港而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協定作出一項命令,該項命令須經立法會審議通過。
香港正積極與主要的貿易及投資夥伴建立全面性協定的網絡。假若不能即時就全面性協定與其他地區展開磋商,香港亦會尋求與有關夥伴訂立僅限於國際航運或空運業務收入的有限度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現時,香港已簽訂二十七份限於空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六份限於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及兩份限於空運與航運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
有關香港與墨西哥的全面性協定的詳情載於稅務局網頁
(www.ird.gov.hk/chi/pdf/Agreement_Mexico_HongKong.pdf)。
完
2012 年 6 月 19 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 11 時 08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