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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2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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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2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2年稅務及印花稅法例(另類債券計劃)(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稅務條例》和《印花稅條例》,為若干款常見的伊斯蘭債券提供與傳統債券相若的稅務架構,以促進香港伊斯蘭債券市場的發展。

  伊斯蘭金融是國際金融系統中增長最快的其中一環,在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地區均佔一席位。據資料顯示,全球的伊斯蘭金融資產總值已由九十年代中期的1,500億美元,增加至二○一一年的13,000億美元。

  伊斯蘭債券是伊斯蘭金融之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通常在本土和國際資本市場發行,讓發債者籌集資金。全球伊斯蘭債券的發行量在二○一二年上半年按年激增40%,而全球已發行並且尚未贖回的伊斯蘭債券總額估計在去年年底已超逾2,200億美元。

  香港資本巿場流動性高,既有大量高質素金融中介機構,又有完備的市場基礎設施、健全的法制及透明度高的監管架構。作為國際金融中心以及國家的全球金融中心,香港能夠配對集資者,以及來自中國、中東以至世界各地對伊斯蘭金融產品有興趣的投資者,滿足雙方的需求。因此,我們有條件在香港推廣伊斯蘭債券市場,起步發展伊斯蘭金融。

  伊斯蘭債券的產品結構較傳統債券的產品結構複雜,例如這些產品結構通常會涉及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或者涉及多重資產轉移,因此發行伊斯蘭債券需要承擔額外的利得稅或物業稅,又或者涉及額外的印花稅。我們注意到馬來西亞、英國、新加坡、日本和法國等主要司法管轄區都已修訂稅務法例,使稅例更清晰明確,以利便伊斯蘭債券的發行。

  有見及此,我們建議修訂稅例,以清除市場人士認為不利香港發展伊斯蘭債券市場的障礙。這將幫助在香港建立有利發展伊斯蘭金融的平台,以促進本港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多元化發展,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

  主席,我必須強調,條例草案並非為伊斯蘭金融界別提供特殊的稅務優惠,草案的目的是確保經濟本質類似的金融工具能夠得到相若的稅務處理。條例草案不會特別提及伊斯蘭律法的用語,我們在草擬過程中的用字亦以宗教中立為原則,因此我們會將條例草案下所適用的債券產品,在稅例上稱為「另類債券計劃」,而非「伊斯蘭債券」。

  伊斯蘭債券的產品結構繁多,條例草案參考典型的伊斯蘭債券產品的基本特徵,訂明四款投資安排,以配合環球市場上最常見的伊斯蘭債券的基本產品結構。為免窒礙市場發展,條例草案會建議訂立條款,授權日後可藉附屬法例形式擴大合資格「另類債券計劃」的涵蓋範圍,以配合市場發展。

  條例草案會就另類債券計劃的擬議稅務處理訂立一套合資格條件。我們的原則是,須確保擬議的另類債券計劃在經濟本質上與傳統債券無異,以使產品符合資格獲得擬議的稅務處理。另外,我們須確保條例草案設有合理的措施,以盡量減低避稅的可能。此外,我們亦須確保擬議的稅務架構會鼓勵受惠的伊斯蘭債券與香港建立連繫,從而推動本港金融市場的發展。

  在擬議的稅務處理方面,條例草案會釐清另類債券計劃下相關債券及投資安排的稅務狀況。我們的基本原則是,把另類債券計劃下符合合資格條件的有關安排,在《稅務條例》及《印花稅條例》下視為「債務安排」,令另類債券計劃下的有關債券及投資交易可獲得與傳統債券相若的稅務處理。為此,我們建議修訂《稅務條例》及《印花稅條例》的相關條文。

  主席,為了確保條例草案切實可行,政府於去年三月為有關條款進行了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絕大部分的意見書贊同政府的立法目標和建議,認為有助提升香港金融服務的競爭力,並且可促進香港發展成為國際伊斯蘭金融的門戶。條例草案吸納了多項具體建議,我在此感謝市場人士、有關機構及專業團體的意見。

  及後,我們在去年十一月五日,本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概述立法建議的要點。事務委員會備悉政府計劃提供有利香港發展伊斯蘭債券市場的稅務平台,以促進本港金融市場的產品和服務多元化發展。

  主席,條例草案能夠讓伊斯蘭債券與傳統債券在稅務處理上看齊,從而消除市場人士認為不利香港發展伊斯蘭債券市場的障礙,對提升我們金融服務行業的競爭力,以及促進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均有積極正面的作用。我希望本會能夠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讓香港成為便利伊斯蘭債券發行活動的平台,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及資產管理中心的地位。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3年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