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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前高級系統工程師蓄意逃稅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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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於九月四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四項逃繳物業稅及薪俸稅罪名成立,今日(十月二日)被判執行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75,420元。罰款金額相等於逃繳稅款的三倍。

  三十三歲的被告,曾是一間銀行的高級系統工程師。他承認四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九至一零及二零一零至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並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a)款及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擁有一個位於九龍區的物業,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五日開始作出租用途。被告於二零零九至一零及二零一零至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上述物業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並訛稱該物業在二零一零年四月一日至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用作為他的居所。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於二零零九至一零及二零一零至一一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190,800元,並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涉及金額234,500元,逃繳稅款合共25,14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3年10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