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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納稅人虛報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扣除被判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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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十一月十九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八項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兩個月,緩刑三年。

  現年四十一歲的被告,是香港一間酒店的管理人員,他承認八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在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就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c)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他的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一零/一一每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在二零零八/零九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被告聲稱他的個人進修開支是為協助親屬的教育而支付,而慈善捐款則是給予家人分發至各慈善團體。被告在八個課稅年度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扣除,分別是699,150元及58,000元。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詳情或證據以支持他所申索的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扣除,二零零三/零四至二零一零/一一課稅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757,150元,逃繳稅款合共82,285元。

  《稅務條例》規定,就訂明課程所支付的個人進修開支,或指明的教育提供者或協會主辦的考試所支付的考試費,及捐贈給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作慈善用途的款項,或捐贈給政府作慈善用途的款項可獲稅務寬減。有關申請扣除的證明文件須保存七年(即由有關課稅年度完結起計六年)。稅務局會對稅項扣除的申索進行抽查,並會要求納稅人提交證明文件以供審核。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2014年11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