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香港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展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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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四月二十四日)展開諮詢,就因應香港的情況落實稅務事宜自動交換金融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國際標準而制訂的建議,蒐集意見。
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公布的標準,當局已制訂建議,透過立法在香港落實自動交換資料的規定。這些建議關乎金融機構的定義、金融機構須從帳戶持有人取得的資料種類、金融機構須依循的盡職審查及申報程序、稅務局從金融機構蒐集資料並把有關資料透過雙邊的自動交換資料傳送予指定伙伴的權力,以及違規罰則和保密性條文。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表示:「香港會採取務實的方式,就經合組織有關自動交換資料標準中各項必要規定,進行立法,並確保有關的新標準得以有效實施。」
陳家強說:「我們在過去數月一直與金融界別的持份者保持接觸,蒐集他們對如何在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資料的初步意見。我們十分重視業界和相關金融機構的意見,使我們可以適時和有效地為香港實施自動交換資料訂定法律及運作框架。」
「我們現時的目標是於二零一六年年初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所以我們的工作時間表極其緊迫。」
二零一四年九月,香港向經合組織表示支持實施自動交換資料的新標準,以期在二零一八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上述承諾的大前提是香港可在二零一七年或之前通過所需的本地法例。
根據經合組織的標準,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託管人、保險公司、經紀及投資實體(例如某些集體投資工具),除非有關機構可能被用作逃稅的風險很低,及獲豁免申報。金融機構須根據經合組織標準所訂明的盡職審查程序,辨識和備存非香港稅務居民的帳戶持有人的資料,並把須予申報帳戶的資料,按指定格式向稅務局申報。如帳戶持有人屬於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的稅務居民,稅務局會把相關資料每年傳送予有關的自動交換資料伙伴。
陳家強說:「我們的計劃,是與香港有簽訂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全面性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交換協定)的伙伴進行雙邊的自動交換資料。我們從全面性協定或交換協定的伙伴中物色自動交換資料的伙伴時,會考慮有關伙伴符合經合組織標準的能力,以及其當地法例能否保障私隱及所交換資料的保密性。」
諮詢文件可於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網頁(www.fstb.gov.hk/tb/tc/consultation-archive.htm) 下載。歡迎公眾人士及業界以郵寄(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4樓)、傳真(2179 5848)或電郵(aeoi@fstb.gov.hk)方式,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庫務科)收入組提交意見。為期兩個月的諮詢將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結束。
完
2015年4月2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6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