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落實與北歐稅務管轄區簽訂的稅務資料交換協定及與內地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安排議定書的命令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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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月二日)於憲報刊載六份命令,以落實香港與六個北歐稅務管轄區(即丹麥、法羅群島、格陵蘭、冰島、挪威及瑞典)所簽訂的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命令。另一份命令亦於同日刊憲,以落實香港與內地就兩地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安排》)所簽訂的第四議定書。以上各項命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稅務條例》制訂。
政府發言人說:「香港與上述六個北歐稅務管轄區於二零一四年八月簽訂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為香港與有關稅務管轄區訂立機制,因應對方就其稅務事宜的評估或執行提出的請求,進行交換資料。」
「至於在本年四月簽訂的第四議定書旨在使《安排》的執行更為清晰。第四議定書:
(一)闡明投資基金在內地取得香港居民資格的條件;
(二)闡明一方居民就買賣另一方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的稅負;
(三)把內地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飛機和船舶租賃業務特許權使用費徵收的預扣稅稅率,由7%降低至5%;以及
(四)擴闊有關《安排》的資料交換安排下所涵蓋的稅項種類範圍。」
上述各項命令將於十月十四日提交立法會審議。交換協定和第四議定書將會在香港及相關協定夥伴各自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後生效。
完
2015年10月2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