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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法律框架修訂即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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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修訂條例》)今日(三月一日)刊憲,《稅務條例》(第112章)關於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法律框架將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作出修訂,使相關條文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公布的要求一致。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一直致力遵從稅務合作方面的國際標準,而自動交換資料法律框架已在二零一六年六月訂立。」

   《修訂條例》要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 章)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匯集協議、核准匯集投資基金和儲蓄互助社由二零二零年起遵從自動交換資料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若相關機構的成員屬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該等機構須在二零二一年向稅務局就有關成員的財務帳戶資料(涵蓋二零二零年的資料)作首次申報,以供稅務局傳送至相關稅務當局。

   此外,香港的稅務資料交換網絡在《稅收徵管互助公約》於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在港生效後擴大,《修訂條例》會將《稅務條例》下申報稅務管轄區的數目由現時75個增加至126個。

   《修訂條例》亦就《稅務條例》部分有關自動交換資料的條文作出技術性修訂。

   稅務局會因應《修訂條例》修訂財務機構指南。公眾人士可瀏覽稅務局網頁(www.ird.gov.hk/chi/tax/dta_aeoi.htm),以獲取更多有關自動交換資料的資訊。

   自動交換資料規定財務機構須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收集相關的財務帳戶資料並向稅務當局申報,以供稅務當局與其他相關稅務管轄區進行交換。香港在二零一八年與相關稅務管轄區進行了首次自動交換資料。


2019年3月1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0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