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立法會二十題:對虛擬資產投資活動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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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四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胡志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隨着近年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投資活動迅速發展,有關投資者蒙受損失的事故頻生。例如,法庭最近頒令一間虛擬貨幣交易所清盤,而警方早前就涉嫌以詐騙手法誘使投資者購買聲稱可挖掘虛擬貨幣的礦機拘捕了一名人士。另一方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去年十一月發布有關虛擬資產的新監管方針,以將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納入證監會的監管範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各執法部門就涉嫌(a)利用虛擬貨幣洗錢、(b)以詐騙手法誘使投資者購買礦機,以及(c)以不法方式招攬投資虛擬資產個案採取執法行動的詳情,包括(i)涉及的金額、(ii)分別有多少人被捕、檢控及定罪,以及(iii)被定罪者被判處的刑罰;
(二)與虛擬資產有關的商品(例如礦機)銷售行為是否屬《商品說明條例》(第362章)的規管範圍;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會否修訂法例把其納入香港海關的規管;
(三)個人或業務經營者現時須否就使用虛擬貨幣進行的交易(例如樓宇或基金買賣)繳納稅項;若須要,稅務局如何確保虛擬貨幣交易的隱密性不會令稅收減少;
(四)過去三年,每年稅務局分別就經營(i)虛擬資產交易平台、(ii)礦機出售、(iii)雲端挖礦、(iv)備有虛擬貨幣相關功能的智能售賣機,以及(v)其他與虛擬資產有關的商業活動徵得的利得稅稅收為何;
(五)過去三年,稅務局有否就經營與虛擬資產有關業務的懷疑逃稅個案展開調查;若有,作出調查、檢控及定罪個案分別的數目,以及被定罪者被判處的刑罰;有多少宗個案的違例人士以繳交罰款代替被檢控,以及他們繳交罰款的平均金額為何;及
(六)證監會、香港金融管理局及相關政府部門會否研究加強規管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投資活動;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胡議員的提問,我們經諮詢相關政策局、部門及金融監管機構後,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警方一直致力打擊洗黑錢活動,並會密切監察有關虛擬資產的罪案趨勢,及採取相應行動。近年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案件有上升趨勢,主要涉及詐騙及勒索案。警方在二○一八年接獲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案件有324宗,而二○一六年及二○一七年涉及比特幣(期內警方只備存與比特幣有關的案件數字)的案件分別有67宗及50宗。
在投資騙案方面,在二○一六至二○一八年,警方每年接獲的有關騙案分別有134宗、137宗及212宗。在這些投資騙案中,騙徒假借各種投資工具,聲稱投資為高回報、低風險以哄騙受害人。針對此類騙案,警方採取多個情報主導的打擊行動,包括於今年初,警方拘捕3人,涉嫌詐騙超過20名受害人投資與虛擬資產相關的電腦設備及服務,涉案金額約港幣三百七十萬元。
至於證監會方面,亦已經就涉及加密貨幣的活動所採取的監管行動發表新聞聲明。證監會於二○一八年二月發布新聞稿,指出已對七家加密貨幣交易所和七家首次代幣發行的發行人採取監管行動,以警告他們就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進行涉及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下的「證券」的加密貨幣的活動的後果。此外,證監會在二○一八年三月亦發布了另一份新聞稿,指出證監會因應關注到一家首次代幣發行的發行人可能曾進行未獲認可的推銷活動及無牌進行受規管活動而對其採取了監管行動,令其停止向香港公眾進行首次代幣發行。
(二)就銷售礦機或其他涉及虛擬資產的商品而言,如商戶在營商過程中作出《商品說明條例》(《條例》)禁止的不良營商手法,包括「虛假商品說明」、「誤導性遺漏」、「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餌誘式廣告宣傳」、「先誘後轉銷售行為」及「不當地接受付款」,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
海關一直致力打擊違反《條例》的不良營商手法,並密切注視及監察市面有關情況。如有違反《條例》的情況,會立即採取適當行動,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三)、(四)及(五)根據《稅務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中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應評稅利潤,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均須繳納利得稅。至於某項利潤或收益是否須課繳利得稅,稅務局須考慮個案的個別事實和情況。《稅務條例》有關利得稅的條文和法院所訂立的相關案例,同樣適用於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活動。
稅務局致力維護本港稅制穩健,一直從不同渠道收集資料,並配合資訊科技,根據風險評估,對個案作出適當的審核及深入調查。如有需要,稅務局亦會透過稅務協定的資料交換機制,向外地稅務當局獲取相關資料,從而提升偵查避稅及逃稅的能力。稅務局並沒有就從事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人士應繳納的稅款和有關調查資料另作統計。
(六)由於虛擬資產交易的發展不斷迅速演化,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證監會一直密切關注國際監管發展,以期探索是否適宜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作出規管。就此,證監會於二○一八年十一月公布擬以探索性質,在規管沙盒的環境下研究是否適宜根據現有的權力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訂立發牌制度及作出規管,並會在探索階段後就是否,以及如何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未來路向作出適當的考慮。證監會現正與一些虛擬資產平台營運者溝通,以進一步了解其運作,及後方可決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是否應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監管。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及金融監管機構會繼續密切留意虛擬資產活動在香港和全球的發展情況。證監會亦會繼續審視現有措施,務求適當地考慮會否制訂更有效的監管方式。我們會透過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的會議,例如國際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組織及金融穩定委員會,與各地的監管機構保持溝通,以確保能適時制訂合適的制度,以應對虛擬資產交易而衍生的潛在風險。
完
2019年4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