桌面版 English

  • 還原字體
  • 較大字體
  • 最大字體

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稅務條例》修訂公告刊憲
 

  兩份修訂《稅務條例》(第112章)的公告將於四月十七日刊憲,並於四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政府發言人表示:「香港須修訂《稅務條例》下有關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自動交換資料)的實施安排,以落實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的建議。這對香港保持競爭力和維持國際金融及商業中心的地位,尤為重要。」

  《2020年稅務條例(修訂第50A條)公告》旨在擴闊合夥控權人的定義,而《2020年稅務條例(修訂附表17D)公告》則涉及財務機構識辨控權人的具體要求。有關修訂讓香港的自動交換資料立法框架與現行的國際標準一致。

  香港自二○一八年九月起落實經合組織的要求,進行自動交換資料,以加強國際稅務合作。申報財務機構須按照《稅務條例》相關規定,向稅務局提交財務帳戶資料,供稅務局與其他稅務管轄區交換。
 

2020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