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資料來源:政府新聞處)
印刷公司及其董事和經理逃稅罪成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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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印刷公司、其公司董事及經理今日(六月十六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繳利得稅罪名成立,法官將案件押後至七月十日待取得背景報告後判刑,兩名董事及經理即時還押。
該印刷公司董事和經理分別六十四歲及六十九歲,是一對夫婦。二人和印刷公司先前否認有關控罪,經審訊後今日被裁定共十一項蓄意意圖逃稅罪名成立。控罪包括六項指三名被告擬備或備存虛假的帳簿或其他紀錄,從而短報印刷公司二○○六/○七至二○○八/○九課稅年度的營業額,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f)款;一項為印刷公司在其二○○九/一○課稅年度的利得稅報稅表漏報營業額,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a)款;及四項指董事在上述四個課稅年度印刷公司的利得稅報稅表上簽署,而無合理理由相信其為屬實,觸犯《稅務條例》第82條第(1)(d)款。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該董事透過一間無活動公司的銀行戶口收取一名客戶的貨款,但只將部分貨款轉至印刷公司的銀行戶口,餘款則轉至夫婦的個人銀行戶口。二人修改原本的需繳貨款通知書所示的貨品單價及總貨款,偽造需繳貨款通知書及相關收款紀錄,以配合印刷公司銀行戶口內有關銷貨的存款數額,再將偽造紀錄交給會計師擬備印刷公司的財務報表,導致該印刷公司呈報給稅務局的銷貨收入比實際為低。在二○○六/○七至二○○九/一○共四個課稅年度內,該印刷公司有33項銷貨交易的收入被調低,短報的銷貨額合共12,885,531.99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完
2023年6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5時25分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