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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電台主持承認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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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前電台清談節目主持人今日(四月十九日)在西區裁判法院,因四項簽署虛假利得稅報稅表的控罪罪名成立,被裁判官祁雅年判處入獄三個月,及罰款二十萬元。

    被告承認四項簽署虛假 1994/95 至 1997/98 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的控罪,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d)條。被告在判刑後隨即申請保釋外出以進行上訴,獲裁判官批准。

所有四項控罪均是關於被告代表其服務公司簽署的報稅表。在 1994 至 1997 年初期間,該公司的主要收入來自被告在電台主持直播節目。

    稅務局是在接獲投訴後,對該公司的稅務事宜展開調查,調查發現被告在該公司的報稅表內虛報一名僱員受聘於該公司為公關助理,並於 1995/96 至 1996/97 兩個課稅年度收取總數為 208,400 元的酬勞。

    繼深入調查後,稅務局發現該公司還在 1994/95 至 1997/98 四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上,以虛假的陳述申索扣除給予另一名僱員的薪酬支出 162,950 元;及誇大其應酬開支和員工福利開支 735,536 元;更漏報一筆在一九九四年九月由電台發出的約滿花紅 450,000 元。

    這筆誇大的應酬和員工福利開支,是涉及 98 張於 27 間食肆用膳的收據,在該公司提供以證明其開支的業務紀錄中,發現 44 張偽造的食肆收據和 54 張經竄改的食肆收據。

    總的來說,該公司在四個課稅年度少報利潤共 1,556,886 元,導致逃繳稅款共 210,122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

二 0 0 一年四月十九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