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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填報不正確僱主報稅表罪成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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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貿易公司因填報不正確的僱主報稅表,今日(七月十五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罰款 7500 元。
被告被控在 1995/96 至 1999/2000 年的五個課稅年度,填報五份不正確的僱主報稅表,觸犯《稅務條例》第 80(2)(a)條。
稅務局發言人說,根據《稅務條例》第 52(2)及(3)條的規定,僱主每年須填寫僱主報稅表,申報薪酬超過某一金額的僱員(包括董事)的姓名、住址、薪酬款額等。
發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填報不正確的報稅表,包括僱主報稅表,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以及每項控罪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
完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