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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

業主逃稅罪名成立判處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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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對聯名擁有一個位於九龍的出租物業的夫婦,因逃稅今日(六月九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兩人各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每名被告各罰款 30,000 元,另加一筆 200,000 元的罰款。

    首被告,五十四歲,承認五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在有關該物業的 1995/96 至 1999/2000 五個課稅年度物業稅報稅表內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記項,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b)條。

    次被告為首被告的妻子,五十歲,承認五項蓄意意圖逃稅罪行,即以欺騙手段、詭計或手段少報該物業在 1995/96 至 1999/2000 五個課稅年度的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 82(1)(g)條。

    案情透露,稅務局調查發現首被告及次被告在上述五個課稅年度內出租該物業,所獲租金收入合共超過 590 萬元。但兩名被告卻蓄意意圖製造一個虛假的二房東,並將該物業的部份租金收入作為這個虛假的二房東的租金收入。次被告與這個虛假的二房東開立了一個聯名儲蓄戶口,並由次被告管控,用以存放該物業的租金收入。存入的款項由次被告提取,並轉帳至一個由首被告和次被告聯名開立的儲蓄戶口內。

    首被告及次被告在上述五個課稅年度的物業稅報稅表內少報了該物業的應評稅值總數為 5,081,900 元。首被告所涉及少徵收的稅款合共 358,387 元,而次被告所涉及少徵收的稅款則合共 309,810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以《稅務條例》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逃稅人士亦可能根據《普通法》被控以行騙公共收入的罪名。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該罪名的最高刑罰為入獄七年和沒定限額的罰款。
 


 

二○○三年六月九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