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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逃稅判刑獲法庭批准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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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於今天(四月一日)就一名前證監會高級職員不服逃稅罪判刑的上訴,作出聆訊。上訴人先前被判處入獄一個月的刑期獲高等法院批准緩刑十二個月,而罰款七萬五千元則維持不變。

稅務局調查發現,上訴人成立一間有限公司擁有一個位於銅鑼灣的物業。被告與該有限公司簽訂租約租用該物業,並將有關租約和租單提交給證監會,申請將部份薪金轉作由僱主發還的租住居所津貼。被告在 1999/2000 課稅年度內,將該物業的租金誇大至超過市值租金 2.5 倍,從而短報其應評稅總額,少交薪俸稅稅款達 60,560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稅務條例明訂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款額三倍的罰款。

2004 年 4 月 1 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