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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填報不正確報稅表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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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納稅人今日(一月十八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填報不正確報稅表,被判罰款共 10,000 元。
   
    被告被控在填報 2005 / 2006 課稅年度的個別人士報稅表時,不正確地申索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觸犯《稅務條例》第 80(2)(b)條。

    被告聲稱在該年度內,為一名受養人支付 42,000 元的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給安老院。稅務局調查後發現,該名受養人已於 2003 年 12 月 17 日去世。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市民,根據《稅務條例》規定,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若無合理辯解作出不正確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最高 10,000 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若涉及欺詐,除上述罰款外,可另處監禁三年。

2008 年 1 月 18 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