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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銀行職員蓄意逃稅罪成被判入獄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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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前銀行職員昨日(二月十六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今日(二月十七日)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及罰款合共 209,552 元。

    現年五十二歲的被告,曾任職銀行助理總經理,她承認在 1998-99 、 2001-02 、 2004-05 、 2006-07 及 2007-08 五個課稅年度漏報租金收入,並且就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方面,作出虛假的陳述,觸犯《稅務條例》第 82 條第(1)(a)款及第 82 條第(1)(c)款,共十項控罪。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於跑馬地擁有兩個物業,均作出租用途。在上述五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她只申報其中一個物業的租金收入,並訛稱另外一個物業(該物業)是她的居所和申索扣除購買該物業的貸款利息。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一直將該物業出租而非自住。就該五個課稅年度漏報的租金收入達 1,193,200 元,並虛報居所貸款利息扣除共 419,631 元,蓄意意圖逃繳稅款 126,377 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必須提交正確的報稅表。《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在提交的報稅表中遺漏任何原應申報的款項,或在申索任何扣除或免稅額時作出虛假的陳述,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 50,000 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額三倍的罰款。

2011 年 2 月 17 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 17 時 5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