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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務(修訂)(第2號)條例》

《2017年税務(修訂)(第2號)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此修訂條例主要 —

  1. 修訂申報税務管轄區的定義,使申報税務管轄區能夠包括香港以外的地區,不論它們是否根據《税務條例》第49(1A)條屬有效的安排的一方,而該等安排規定須披露關乎該等地區的税項資料;及
  2. 在原有申報税務管轄區的名單所包括的2個税務管轄區之上,加入73個税務管轄區。

閱覽此修訂條例全文。

閱覽於2017年6月16日發出的新聞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