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得稅報稅表 - 公平價值會計
終審法院就稅務局局長對興智投資有限公司一案頒下裁決後,稅務局收到查詢,詢問局方會否接納根據公平價值為基礎而編制的財務報表所擬備的2013/14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本局理解到如要將以公平價值為基礎計算的利潤,以變現原則方式重新計算,企業將會招致重大的成本。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和本局現正研究裁決所引致的問題,尤其是應否修改法例以繼續容許按市值計價的慣常做法。
本局同意接受納稅人在擬備2013/14課稅年度利得稅報稅表時,以公平價值原則計算應評稅利潤。但納稅人及其稅務代表必須注意,這處理只是臨時性的行政措施。
假若納稅人其後轉而採用變現原則,本局同意重新計算2013/14課稅年度已按公平價值為基礎所計算的應評稅利潤。但是,納稅人必須根據稅務條例第60或70A條所訂明的法定時限內提出重新計算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