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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收取非香港入息

員工收取非香港入息(不論是否從僱主或其他公司)

  1. 香港僱主須在 IR56B 的第 11 項,填報由香港公司及非香港公司支付給該僱員的全部入息,並在第 13 項再填報該非香港公司資料及所支付的入息。
  2. 若僱員離職或調離香港,則香港僱主須在 IR56F 的第 12 項填報由香港公司及非香港公司支付給該僱員的全部入息,並在第 14 項再填報非香港公司資料及所支付的入息。
    在 IR56G 表格上,同樣資料則在第 11 及第 13 項填報。
  3. 如需將外幣入息換算為港元,請參閱用作計算薪俸税的主要貨幣平均兌換率

    例子 :

    於 2023 年 8 月 1 日,菲力先生從美國母公司調派到香港甲公司工作。

    由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止,菲力先生從甲公司收取入息 $720,000 ,並從美國母公司收取入息 US$30,000 (相等於港元 $234,000 ),作為工作報酬。

    甲公司須在 2023 / 24 課税年度的 IR56B 的第 13 項填報美國母公司資料及所支付的 $234,000 ,並在第 11 項填報由甲公司和美國母公司合共支付的總額 $954,000 ( $720,000 + $23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