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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居民申請內地註冊稅務師執業備案

  1. 國家稅務總局在 2008 年 5 月 9 日覆函香港稅務局,確認香港居民可以在香港的相關工作經驗申請註冊稅務師執業備案。
  2. 香港稅務學會在 2006 年 6 月聯同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國家人事部考試中心及香港考試及評核局,簽署了協議使本港居民可以從 2007 年度開始,經由香港稅務學會報名參加《中國註冊稅務師考試》,無須再到內地應考。而取得合格的香港考生,可獲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証書』(以下簡稱「資格証書」)。
  3.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於 2005 年 12 月 31 日發出的《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14 號)的規定,取得資格証書的人員須在內地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滿兩年才可獲給予執業備案。
  4. 在 2007 年 3 月,國家稅務總局為了鼓勵具有註冊稅務師資格的人員加入註冊稅務師行業,准許在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業的註冊稅務師,在解除原勞動關係後可加入稅務師事務所。並對取得資格証書的註冊稅務師,在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事涉稅諮詢服務滿兩年,且無不良從業記錄的,准予辦理執業備案。
  5. 香港稅務局在年初與國家稅務總局商討,爭取香港居民可以在香港的相關工作經驗申請內地註冊稅務師執業備案。國家稅務總局經研究後在 2008 年 5 月覆函,對於取得資格証書的香港居民,可根據國稅函 [2007] 343 號的規定,比照在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業的註冊稅務師的辦法辦理執業備案,即在合資格的香港或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從事涉稅諮詢服務滿兩年,且無不良從業記錄的,准予辦理註冊稅務師執業備案。
  6. 有關查詢,請致電香港稅務學會丘小姐 2810 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