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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什么是两级制利得税率?

 
 

答: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法团及非法团业务(主要是合伙及独资经营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将分别降至8.25%(税务条例附表8所指明税率的一半)及7.5%(标准税率的一半)。法团及非法团业务其后超过二百万元的应评税利润则分别继续按16.5%及标准税率15%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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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问:

那些纳税实体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所有在香港有应课利得税利润的实体都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除非该实体已有其他有关连实体被提名以两级制利得税率征税。请参阅以下的第3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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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

那些纳税实体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如某实体在评税基期完结时,有一间或多间有关连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则只适用于获提名的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其余的有关连实体将不适用于两级制利得税率。请参阅以下的第8题。此外,如某法团已根据税务条例第14B(2)(b) 条(合资格保险业务及保险经纪业务)、第14D(5)(b) 条(合资格企业财资中心)、第14H(4)(b) 条(合资格飞机出租商)、第14J(5)(b) 条(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商)、第14P(4)(b) 条(合资格船舶出租商)或第14T(5)(b) 条(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作出选择,则两级税率不适用于该法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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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问:

如纳税实体的部分应评税利润是来自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并且根据税务条例第14A(1)条以一半税率课税,该纳税实体就余下的应评税利润是否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是。该纳税实体就来自一般营业收入的应评税利润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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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问:

何谓实体?

 
 

答:

实体指—

(a) 自然人;
(b) 团体;或
(c) 法律安排,包括—
(i) 法团;
(ii) 合伙;及
(iii) 信托。

如某自然人经营多于一项独资经营业务,则就每项独资经营业务而言,该人须视为一个独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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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

如何定义有关连实体?

 
 

答:

在以下情况下,某实体(前者) 即属另一实体(后者) 的有关连实体——

(a) 两个实体其中之一控制另一实体;
(b) 前者和后者均受同一实体控制;或
(c) 如前者是经营独资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后者是经营另一项独资经营业务的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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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问:

如何厘定"控制"?

 
 

答:

一般而言,某实体(不论直接或间接地透过一个或多于一个其他实体)——

(a) 拥有或控制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已发行股本;
(b) 有权行使或支配行使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表决权;或
(c) 有权享有另一实体合计多于50% 的资本或利润,

即属控制另一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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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问: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如果纳税实体拥有有关连实体,其利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

两级制利得税率并不适用于该纳税实体。该纳税实体的所有应评税利润将以16.5%或15%课税(按情况而定)。然而,如其中一间有关连实体在某个课税年度选择了两级税率,税务局局长可以两级税率向其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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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问:

承接第8题,如果某实体拥有有关连实体,该实体如何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

 
 

答:

被提名的实体可以在其利得税报税表(适用于法团和合伙业务)或个别人士报税表(适用于独资经营业务)中声明其业务在有关课税年度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而且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有关选择一经作出,于该年度即不能撤回。然而,如果所有相关条件都符合,不同的有关连实体可于不同的课税年度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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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问:

可以有多于一个有关连实体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吗?

 
 

答:

不可以。在同一个课税年度,只有在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的情况下,该实体的选择才会有效。然而,如果所有相关条件都符合,不同的有关连实体可于不同的课税年度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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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问:

如果纳税实体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的选择无效或没有作出该选择,该纳税实体将如何被征税?

 
 

答:

除税务条例另有规定外,纳税实体的全部应评税利润将按税率16.5%或15%课税(按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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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问:

两级制利得税率是否适用于同一东主经营多于一项的独资经营业务?

 
 

答:

不适用。如某自然人经营多于一项独资经营业务,则就每项独资经营业务而言,该人须视为一个独立实体。两级制利得税率只适用于其中一个已作出选择的独资经营业务。其他独资经营业务(及其他有关连实体)将按税率15%或16.5%课税(按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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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问:

如果纳税实体没有有关连实体,它是否需要选择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答:

纳税实体必须声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时没有有关连实体。为了行政上的方便,纳税实体可以在报税表中声明其业务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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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问:

在利得税两级制下,个别人士在甚么情况下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不会对其有利?

 
 

答:

如果个别人士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其应缴税款是以所有来源的合计入息(包括来自非法团业务的利润)按累进税率计算。由于在分类评税下,个别人士可提名他/她其中的一项业务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因此,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评税计算的税款可能会高于以分类评税方式计算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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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问:

如果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须就其利润以其香港付款人名义课税,该人士该如何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

 
 

答:

没有有关连实体或所有有关连实体均没有在有关课税年度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的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其应评税利润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香港付款人在利得税报税表(BIR54表格)填报该人士的数据时,须向该人士查询以确定该人士是否符合上述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的条件。如条件符合,该香港付款人可在有关利得税报税表中声明该人士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然而,该人士以该香港付款人和其他付款人名义课税的应评税利润,当中只有不超过2百万元可在有关课税年度按两级制利得税率中较低的税率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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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问:

香港付款人计算从支付给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总款项中应扣存的金额,在引入利得税两级制之前及之后是否有分别?

 
 

答:

没有分别。香港付款人需向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查询以确定该人士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时没有有关连实体或所有有关连实体均没有在有关课税年度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并在利得税报税表(BIR54表格)中作出相关声明。即使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应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香港付款人也可能不是唯一替该人士申报利润的付款人。在这种情况下,香港付款人在付款给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时应假定该人士是不可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并扣存足够的款项支付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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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问:

在两级制利得税率下,首二百万元的限额应该如何分摊给合伙业务中的合伙人?

 
 

答:

合伙业务的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将按较低的7.5%或8.25%税率(适用于法团合伙人所占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利得税,高于二百万元限额的应评税利润将按较高的15%或16.5%税率(适用于法团合伙人所占的应评税利润)征收利得税。在适用的情况下,该二百万元限额会按照相关的利润分配比例分摊予法团合伙人及非法团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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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问:

纳税实体可否以相关课税年度会以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为理由申请缓缴暂缴利得税?

 
 

答:

不可以,此理由不适用于申请缓缴2018/19课税年度以外的暂缴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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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问:

在2018/19及其后的课税年度,纳税实体可否反对或申请退还因被拒绝或遗漏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而多缴的税款?

 
 

答:

可以。税务条例中关于反对及上诉及退还税款的条文均适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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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问:

如果纳税实体在报税表中不正确地声明其没有有关连实体,或没有其他有关连实体选择按两级制利得税率课税,会有什么后果?

 
 

答:

任何无合理辩解而于报税表内作出不正确的声明都可能会招致重罚。税务局将会根据税务条例的规定,在两级制利得税率不适用的情况下发出补加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