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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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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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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印花税

  • 前言—

《2014年印花税(修订)(第2号)条例》(《2014(第2号)修订条例》)已于2014年7月25日刊宪。《2014(第2号)修订条例》规定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签立的某些处理不动产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须以较高的税率(第1标准)缴付「从价印花税」;及推前向非住宅物业交易征收「从价印花税」,凡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后签立文书的交易,由向售卖转易契征收改为向买卖协议征收。根据《2014(第2号)修订条例》,任何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均须按第1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主要获豁免的情况是该物业为住宅物业,而买方或承让方为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她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其他任何住宅物业。在该等情况下,较低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第2标准)将适用。

《2018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18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1月19日刊宪。根据《2018修订条例》,由2016年11月5日起,第1标准税率分为第1部(税率划一为15%)及第2部(即《2014(第2号)修订条例》下的原第1标准税率)。第1标准第1部税率适用于住宅物业而第1标准第2部税率适用于非住宅物业。《2018修订条例》规定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除获豁免或另有规定外,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税率划一为物业的售价或价值(以较高者为准)的15%。就香港永久性居民转换住宅物业而欲申请退还部分已付的「从价印花税」,《2018修订条例》亦延长了出售其原有物业的期限,如果新置物业是于2016年11月5日或之后取得,出售其原有物业的期限由新置物业的转易契的日期后的6个月内延长至12个月内。

《2018年印花税(修订) (第2号)条例》(《2018(第2号)修订条例》)已于2018年4月20日刊宪。根据《2018(第2号)修订条例》,除获特定豁免或另有法律规定外,于2017年4月12日或之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即使买方或承让方是代表自己行事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且他/她在取得有关住宅物业时,在香港没有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若以一份文书取得多于1个住宅物业,均须按第1标准第1部税率(划一为15%)缴纳「从价印花税」。

《2021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21修订条例》)已于2021年3月19日刊宪。根据《2021修订条例》,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后签立以买卖或转让非住宅物业的文书,均须按第2标准税率缴纳「从价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订) (第2号)条例》(《2023(第2号)修订条例》)已于2023年5月25日刊宪,以实施2023-24年度财政预算案中的一项建议,即调整「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的税阶。根据《2023(第2号)修订条例》,除另有规定外,新税阶适用于任何在2023年2月22日上午11时或之后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或非住宅物业而须按第2标准税率予以征收「从价印花税」的文书。

《2024年印花税(修订)(住宅物业)条例》(《2024年修订(住宅物业)条例》)已于2024年2月9日刊宪,以实施行政长官在2023年施政报告中宣布有关住宅物业的建议。其中的一项建议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从价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的税率由15%下调至7.5%。根据《2024年修订(住宅物业)条例》,除另有规定外,新税率将适用于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而须按第1标准第1部缴纳「从价印花税」的文书。

《202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24年修订条例》)已于2024年4月19日刊宪,以实施2024-25年度财政预算案中的建议,即撤销所有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根据《2024年修订条例》,由2024年2月28日起,第1标准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点五的「从价印花税」税率修订为与「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的税率相同。

请参阅「从价印花税」的常见问题和应用及计算方法 - 第1及第2标准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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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印花税

  • 前言 —

《201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14修订条例》)已于2014年2月28日刊宪。根据《2014修订条例》,由2012年10月27日起,就住宅物业交易加征「买家印花税」。除非获豁免,「买家印花税」适用于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就住宅物业所签立的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买家印花税」是在现有的从价印花税及「额外印花税」(如适用)之上,就住宅物业交易加征的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订)(住宅物业)条例》(《2024年修订(住宅物业)条例》)已于2024年2月9日刊宪,以实施行政长官在2023年施政报告中宣布有关住宅物业的建议。其中的一项建议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买家印花税的税率由15%下调至7.5%。根据《2024年修订(住宅物业)条例》,除另有规定外,新税率将适用于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而须缴纳买家印花税的文书。

《202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24年修订条例》)已于2024年4月19日刊宪,以实施2024-25年度财政预算案中的建议,即撤销所有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根据《2024年修订条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后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均无须征收「买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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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印花税

  • 前言—

由2010年11月20日起,除非有关交易获豁免,或「额外印花税」不适用于有关的交易,任何以个人或公司(不论在何地注册)名义,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后取得住宅物业,并在取得后24个月内(物业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后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个月内(物业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取得)将其转售,均须缴交「额外印花税」。 

《2024年印花税(修订)(住宅物业)条例》(《2024年修订(住宅物业)条例》)已于2024年2月9日刊宪,以实施行政长官在2023年施政报告中宣布有关住宅物业的建议。其中的一项建议是由2023年10月25日起,额外印花税适用的转售期由三年缩短至两年,即缩短须征收10%额外印花税的适用年期。根据《2024年修订(住宅物业)条例》,除另有规定外,新的转售期将适用于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而须缴纳额外印花税的文书。

《202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24年修订条例》)已于2024年4月19日刊宪,以实施2024-25年度财政预算案中的建议,即撤销所有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根据《2024年修订条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后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均无须征收「额外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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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约印花税

 


住宅物业的需求管理措施

  • 前言—

面对房屋供应偏紧而市民对置业的刚性需求强烈的情况,政府自2010年起推出多轮需求管理措施,以打击短期炒卖活动及减少外来需求,确保物业市场稳定发展及优先照顾香港市民置业需要。经考虑最新的市场情况,财政司司长在其2024-25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建议自2024年2月28日起撤销所有住宅物业需求管理措施,即由该日起所有住宅物业交易无须再缴付「额外印花税」和「买家印花税」,而第1标准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点五的「从价印花税」税率则修订为与「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的税率相同。

《2024年印花税(修订)条例》(《2024年修订条例》)已于2024年4月19日刊宪,以实施上述建议。根据《2024年修订条例》,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后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均无须征收「额外印花税」和「买家印花税」。第1标准第1部之下百分之七点五的「从价印花税」税率亦修订为与「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的税率相同。至于在2024年2月28日前所签立以买卖或转让住宅物业的文书,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的印花税及吸引人才措施下的退税/暂免安排可能适用,详情请参阅相关分页(「从价印花税」、「买家印花税」、「额外印花税」)。

有关上述建议的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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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人才措施:暂免合资格外来人才缴付印花税(俗称「先免后征」)

  • 前言—

2023年10月25日,行政长官在2023年施政报告中宣布,政府会为在港购置住宅物业的合资格外来人才引进暂免缴付印花税的机制。

《2024年印花税(修订)(住宅物业)条例》(《2024年修订(住宅物业)条例》)已于2024年2月9日刊宪,并当作自2023年10月25日起实施。根据《2024年修订(住宅物业)条例》及其后相关修订,如合资格外来人才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在香港购买首个住宅物业,可为取得该住宅物业而签立的文书申请暂免缴付买家印花税(7.5%)及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7.5%),但他们仍需按第2标准税率缴付从价印花税。这将使其印花税负担与首次置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齐。除另有规定外,此安排适用于在2023年10月25日或之后但在2024年2月28日前签订的买卖协议。在他们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可申请免除暂免缴付的印花税。由于自2024年2月28日起,所有住宅物业交易无须再缴付买家印花税,以及第1标准第1部从价印花税的税率修订为与第2标准税率相同,因此暂免机制已不适用于在2024年2月28日或之后签立的住宅物业交易文书。

有关上述建议的措施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常见问题(第22至4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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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人才措施:向合资格外来人才退还印花税(俗称「先征后退」)

  • 前言—

     

在2022年10月19日,行政长官在2022年施政报告中宣布,为鼓励外来人才长远留港发展,政府会向合资格外来人才退还在港置业多付的印花税。

《2023年印花税(修订)(第3号)条例》已于2023年6月30日刊宪,并当作自2022年10月19日起实施。根据该修订条例及其后相关修订,合资格外来人才如在2022年10月19日或以后但在2023年10月25日前在港置业,可于居港七年并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后,就其已购入并仍然持有的首个住宅物业(或一个住宅物业用以取代其在香港的唯一住宅物业)申请退还已缴付的买家印花税(15%)及新住宅从价印花税(15%),但他们仍需缴交按「第二标准税率」计算的从价印花税。这将使其印花税负担与首次置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看齐。

合资格外来人才包括通过指明输入人才计划来港的人士,相关计划包括「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科技人才入境计划」、「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及「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有关措施的进一步数据,请参阅常见问题和应用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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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及深港通交易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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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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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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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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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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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税两级制

  • 前言
  《2018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在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刊宪成为法例。此修订条例旨在透过实施两级制利得税率,自2018/19课税年度起降低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二百万元应评税利润的税率。然而,两个或以上的有关连实体当中,只有一个可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和计算方法及有关连实体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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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资格附带权益的薪俸税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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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 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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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物业买卖的利润征收利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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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缓缴暂缴税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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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个人入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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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额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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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税及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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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税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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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税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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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有限合伙基金注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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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